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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揭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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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1 19:30: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K59 於 2011-8-13 00:52 編輯

答案貼於 2 樓



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請選擇一個認為最合適之答案

答中每題 5 萬四幣,另有特別大獎

不可以分身重複參加

請在此回帖貼出答案,修改作廢

如欲改答案請從新發帖

截止日期 : 2011 年 8 月 12 日

為簡化版面,遊戲規則由我亂定,下刪 2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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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時全港進行之舊樓維修翻新計劃 那一部門主理 ?

a)屋宇署,房屋協會
b)環保署,政務署
c)房屋署,機電工程署
d)房屋事務委員會






2)土瓜灣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中,假設塌下樓宇之單位業權屬於各單位業主所擁有,而樓宇塌下後,
   該塌下樓宇所在地段是否仍屬原本樓宇各單位之業主所擁有 ?

a)否,因樓宇各單位業主只係擁有該單位業權,單位因塌樓不存在,業權亦隨之消失
b)否,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屋契內列明,各單位業主只享有單位業權,塌樓後樓宇所在地段交還政府管有
c)是,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業主都有一個所在土地業權份數,即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該土地
d)是,雖然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屋契內列明業主只享有單位業權,但港英政府年代旭龢道塌樓災難後,
  政府為恩恤塌樓災民,而開先例 : 根據業權份數各塌樓業主合共擁有該土地業權 25 %






3)下列那項香港原居民所生子女可擁有丁權申請起丁屋 ?

a)一名香港原居民內地剛出生非婚生子滿18歲將可擁有丁權
b)一名香港原居民內地剛出生婚生子滿18歲將可擁有丁權
c)香港原居民陳先生內地一名剛出生兒子,而該子將來並不會申請來港定居,
     將來滿18歲都可擁有丁權
d)全不可以,因為無香港出世紙,何來原居民之有.





4)香港嘅大型商場係屬私人業權,咁大型商場地下嘅巴士總站理論上屬係私人物業,
  以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為例,會唔會有差佬抄車牌 ?

a)唔會,因為所屬位置係新城市廣場私家路,差佬無權抄牌
b)唔會,因為所屬位置係新城市廣場私家路,有外判公司負責即時拖車 或鎖車
c)會,雖然果度係私家路,但為確保公眾利益及維持交通暢順,必要時...交通定額告票係可以無須受地域業權限制
d)會,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唔係私家路段,政府各部門都有管轄權..包括運輸署及警察部等








圖1
丁屋圖_jpg.jpg   

HOuse 3.jpg


圖2
House.jpg


5)現時香港一般嘅鄉村丁屋( 3 層樓,700尺果種 )2,3 樓都有露台,而地下果層無露台,( 如附圖1 )
   地下地方大,日常起居生活當然無問題啦,有無露台都無乜關係....
   萬一遇上 土地爭執 管理問題 或 民事索償 等問題須要確認該房屋範圍時,
   一般情況下,只要該丁屋興建時係依足地政處,土地註冊處 測繪署 等指示
  香港嘅鄉村丁屋 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是否屬地下業主業權 ?

a)否,丁屋露台屬括免項目,該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入實用面積,但地下果層並無此優惠
b)否,除非有明顯界定,如圖2中丁屋咁有明顯圍牆為界定,否則圖1中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
   只屬公眾走廊範圍之一部份
c)否,土地註冊處規定,土地業權人所屬地必須有明顯標示識別或區分(如欄杆 或 圍牆)
d)是,依足各部門指示興建的話,地下果層同樣享有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地台嘅業權







6)多年前香港有幢近海滂之大廈,買入該地段時,地契寫明由該大廈位置至到海邊之土地業權,
   都屬該大廈所擁有.後來該海滂經過多次填海造地,該大廈海滂越黎越遠,無形中該大廈佔地亦越黎越大
  最後政府向該大廈交涉達成協議,填海造地多出之地段歸還政府所有,條件係不可於該地段起高樓
  以遮蔽該大廈之風水, 請問 該大廈 即是邊幢大廈 ?

a)香港匯豐銀行大廈
b)怡和大廈(前康樂大廈)
c)交易廣場
d)半島酒店








7)現時香港嘅土地契約都係有一定的年期,到期政府有權收回不須作任何安置或補償嘅.
  咁...究竟香港有無一處地方嘅業權係無時限約束嘅呢 ?

a)有,半島酒店所在業權係由日治時期簽訂,故契約較為草率,忽略業權期限
b)有,九龍城寨所在業權係由大清時期簽訂,無業權期限
c)有,始建於19世紀之一所位於港島嘅宗教建築物,香港只有該建築物所在地係無業權期限
d)無,香港土地業權最長只有999年,而且係港英政府遺留嘅歷史問題,現在已屬稀有品種,
    根本不存在無期限嘅業權.








8)2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條戍里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他家族所有,並出示土地契約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霸佔他人土地不足30年,法律上未能合法擁有該土地業權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他人土地滿25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府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戍里家族所有.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他人土地超過1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9)4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政府官員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香港政府所有,並出示文件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小炳後花園係非法霸佔政府官地當然要歸還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治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香港政府所有,如霸佔政府官地滿30年並已入契,則可不用歸還該土地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年關難過年年過,月經怕來月月來....唉!
未曾酒醉已清醒,未曾破處已收經....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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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7-31 19:32: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K59 於 2011-8-13 00:42 編輯

感激各位朋友支持,先貼出答案 及 詳情 稍後先頒獎
( 2011-08-13   00 :10  答案揭曉後之回答 或 修改 將會作廢 )
如對答案希異議 , 歡迎賜教




1)現時全港進行之舊樓維修翻新計劃 那一部門主理 ?

a)屋宇署,房屋協會

參與部門包括 :
發展局   屋宇署    香港房屋協會    市區重建局

如對「樓宇更新大行動」有任何疑問,歡迎從以下途徑查詢:
香港房屋協會 電話:2839 7180
電郵:[email protected]
市區重建局 電話:2588 2333
電郵:[email protected]






2)土瓜灣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中,假設塌下樓宇之單位業權屬於各單位業主所擁有,而樓宇塌下後,
   該塌下樓宇所在地段是否仍屬原本樓宇各單位之業主所擁有 ?

c)是,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業主都有一個所在土地業權份數,即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該土地

土地和樓宇的業權是連成一體的。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土地(land)包括「附連在土地的物件或牢固於任何此類物件上的東西」,
即包括土地上的樓宇。所謂買樓其實是買土地的權益,業主要出售樓宇,
須以分契的形式將該地的業權分成若干業權份數(shares)。各業主其實是在共同擁有土地的整體權益,
同時獨自享有自己單位的佔用權,及與其他業主共同享有公用地方。






3)下列那項香港原居民所生子女可擁有丁權申請起丁屋 ?


由於問題設計失誤,爭議點極多,故此 a b c d 都中啦 ^ ^


原居村民 定義
指年滿 18 歲,父系源自1898 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子。
村民指超過十八歲之男性, 屬於一八九八年一個認可村落 之居民之
男系後代。認可之村落指在一八九八年已認可之村落或其分支。
一九四五年後由政府清移及徙置之任何村落, 在此不當為認可之村落。

祖堂「點燈」及名字請求村內司理,村長加入族譜名冊,並要於地政登記....年滿18 歲後
僑居海外的村民倘申請在政府土地上建造小型屋宇,除非地政專員信納申請人有意回港在該村定居,
否則不會獲得考慮;但僑居海外的村民如申請在私家土地上建造小型屋宇,地政專員則可能予以考慮。

村長或村代表,是核實誰具有原居民資格的有力人証,如他們否認,
就有可能推翻那人的原居民資格。因為有機會同名同姓,族譜只是物証,缺人証是不足夠的。
所以村長或村代表選舉會這麼重要.

由於在訂定《性別歧視條例》時已把《新界條例》豁免在外,所以在處理有關「丁屋政策」的投訴時不能應用《性別歧視條例》

http://www.28hse.com/utf8/downlo ... %B1%8B%E5%AE%87.pdf







4)香港嘅大型商場係屬私人業權,咁大型商場地下嘅巴士總站理論上屬係私人物業,
  以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為例,會唔會有差佬抄車牌 ?

d)會,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唔係私家路段,政府各部門都有管轄權..包括運輸署及警察部等
( 單車都唔泊得,何況係有晒運輸署路牌嘅馬路 )
明報剪報
移走沙田新城市廣場巴士總站違例停泊單車聯合行動
運輸署今日(八月十三日)聯同民政事務總署、警務處和食物環境衛生署,在沙田市中心(新城市廣場)
巴士總站進行聯合行動,移走違例停泊的單車。
在清理違例單車聯合行動之前,運輸署已在該巴士總站內各當眼處,以及27部違例停泊的單車上張貼公告,
提醒市民及單車車主切勿把單車放置在巴士總站內,否則有可能會被移走。在今日的聯合行動完成後,
有關的27部違泊單車已被車主或政府人員移走。
一直以來,運輸署都聯同相關部門包括沙田民政事務處、沙田地政處、沙田警區和食物環境衛生署,
在沙田區內定期進行清理違例停泊單車的聯合行動。
為更進一步妥善處理在沙田市中心(新城市廣場)巴士總站違例停泊單車的問題,
及回應市民對違例停泊單車造成阻礙的關注,經與沙田地區管理委員會轄下的「處理違例停泊單車工作小組」
的有關成員部門詳細研究後,運輸署遂安排是次聯合行動。
運輸署呼籲市民,在沙田市中心(新城市廣場)巴士總站外大埔公路旁已設有指定單車泊位處,
他們不應把單車停泊在巴士總站內,因為此舉不單對其他公眾人士造成阻礙,亦屬違法行為。









5)現時香港一般嘅鄉村丁屋( 3 層樓,700尺果種 )2,3 樓都有露台,而地下果層無露台,
   地下地方大,日常起居生活當然無問題啦,有無露台都無乜關係....
   萬一遇上 土地爭執 管理問題 或 民事索償 等問題須要確認該房屋範圍時,
   一般情況下,只要該丁屋興建時係依足地政處,土地註冊處 測繪署 等指示
  香港嘅鄉村丁屋 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是否屬地下業主業權 ?

d)是,依足各部門指示興建的話,地下果層同樣享有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地台嘅業權

起丁屋申請人須向地政專員申請,要求實地劃出小型屋宇的建屋界線“有蓋面積”(roofed-over area) 。
如起屋時依足各部門指示興建的話,則地下果層露台覆蓋嘅範圍,係屬地下單位業主業權
( 如果樓上露台面積或位置屬僭建又另一回事啦 )所以現時新建嘅丁屋,都會將該位置起高地台識別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
小型屋宇的建築規格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高於8.23 米(27 呎),而其上蓋面積則不得超過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
即每一間小型屋宇最大面積為2,100平方呎。七百平方呎的上蓋面積規定源自0.01 畝(一分地)及0.02畝(兩分地)的中位數,
而三層的高度限制則為六十年代政府和新界原居村民協商的結果。
“有蓋面積”(roofed-over area) 指由任何建築物的主要結構牆(包括任何共用牆)的外表面所圍起的該
座建築物的面積,連同任何露台、樓梯、外廊、門廊、簷篷或該建築物的任何其他伸出物的面積









6)多年前香港有幢近海滂之大廈,買入該地段時,地契寫明由該大廈位置至到海邊之土地業權,
   都屬該大廈所擁有.後來該海滂經過多次填海造地,該大廈海滂越黎越遠,無形中該大廈佔地亦越黎越大
  最後政府向該大廈交涉達成協議,填海造地多出之地段歸還政府所有,條件係不可於該地段起高樓
  以遮蔽該大廈之風水, 請問 該大廈 即是邊幢大廈 ?

a)香港匯豐銀行大廈








7)現時香港嘅土地契約都係有一定的年期,到期政府有權收回不須作任何安置或補償嘅.
  咁...究竟香港有無一處地方嘅業權係無時限約束嘅呢 ?

c)有,始建於19世紀之一所位於港島嘅宗教建築物,香港只有該建築物所在地係無業權期限

聖約翰座堂於1847年奠基,1849年落成及祝聖,為香港最古老的西式教會建築物,
地權上是本港唯一不動產/自己保有(Freehold,永久業權)土地。座堂主要由3幢主樓構成。
座堂本身於1847年建成,乃香港較古舊的維多利亞時期哥德式建築物之一。
至於副堂則於1924年落成,而辦公樓(即新座)則是1956年加建的。
聖約翰座堂的木門是由在香港保衛戰被英軍自行炸沉的添馬艦(HMS Tamar)的艦身木材所製。

除中環聖約瑟教堂所在地外 , 所有土地契約都不會是永久業權 ,
都會有一定的年期 , 到期政府有權收回 , 對業主不須作何安置或補償 。

聖約翰座堂
聖約翰座堂2.JPG











8)2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條戍里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他家族所有,並出示土地契約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逆權擁有(Adverse Possession)
跟 據 Limitations Ordinance 第 七 條 和 Land acquisition (Possessory Title ) Ordinance ,
淮 許 長 期 佔 用 者 索 取 長 期 擁 有 權 , 以 免 荒 廢 土 地 。
申 請 者 須 出 示 證 明 是 長 期 連 繼 佔 用 土 地 。
私 人 地    :12 年
政 府 官 地 :60 年
根據本港《時效條例》,若私人土地被人霸佔超過12年,佔有人可以「逆權侵佔」為由,
取得該地的擁有權,更可出租或轉售。

恒基農田曾被逆權侵佔
本港最轟動的逆權侵佔個案,是一對母女為一幅大埔農地,力抗恒基地產,並成功判獲勝訴,取得業權。
事緣於1962年至1982年期間,兩母女在無人干涉下持續佔用大埔一幅萬呎農地超過20年,並與恒基地產展開13年官司。
及至05年終院確認農婦已成功逆權侵佔土地,但恒地不服,司法覆核後,07年仍被判敗訴。









  
9)4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政府官員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香港政府所有,並出示文件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小炳後花園係非法霸佔政府官地當然要歸還

逆權擁有(Adverse Possession)
跟 據 Limitations Ordinance 第 七 條 和 Land acquisition (Possessory Title ) Ordinance ,
淮 許 長 期 佔 用 者 索 取 長 期 擁 有 權 , 以 免 荒 廢 土 地 。
申 請 者 須 出 示 證 明 是 長 期 連 繼 佔 用 土 地 。
私 人 地    :12 年
政 府 官 地 :60 年

香港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
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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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1 20:45:31 | 顯示全部樓層
巧深啊,不過巧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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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31 20:46:40 | 顯示全部樓層
試答如下:-

1) a
2) b
3) d
4) d
5) a
6) d
7) b
8) a
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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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00:44:14 | 顯示全部樓層
報名先遲d答
門前人人叫阿哥    門後情海淚孤雛
小龍嗜好實不多    小願伊人親近我
龍精虎猛尋芳去    龍頭蛇尾無花果
獻出温柔無悔過    獻盡家財求安窩
醜詩只今孤獨唱    醜句願君穿腸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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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08:44:46 | 顯示全部樓層
K59 發表於 2011-7-31 19:30
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c hing.  thanks for invitation.  好合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  well done.  keep going.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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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0:08:36 | 顯示全部樓層
全部揀C

希望

有條中啦
餐搵   餐食   餐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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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1:33:59 | 顯示全部樓層
答案如下:

1-        A
2-        C
3-        A,B
4-        A
5-        A
6-        C
7-        D
8-        C 侵占十二年就能申請逆權侵占該物業
9-        C 侵占十二年就能申請逆權侵占該物業
不求正實但願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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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2:44:49 | 顯示全部樓層
call個樓契律師問下先
心存執念魔常侵,抱殘自封痴孖根,
覺悟釋懷明了因,一念放行便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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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2:52:44 | 顯示全部樓層
完全無上網搵答案嫁,  撞下
1) A
2) A
4) D
5) C
6) A
7) D
8) C
9) A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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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3:14:30 | 顯示全部樓層
斷估無痛苦!!!

1)  a

2)  d

3)  b

4)  c

5)  d

6)  b

7)  d

8)  c

9)  a
強者之所以成為強者,是因為強人擅長戰勝自己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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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3:19:12 | 顯示全部樓層
實在太複雜啦
我唔係人, 我係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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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3:20:20 | 顯示全部樓層
6. B 康樂大廈
我唔係人, 我係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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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3:49:06 | 顯示全部樓層
K59 發表於 2011-7-31 19:30
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答案 - 1a, 2d, 3d, 4d, 5b, 6d, 7d, 8b, 9a

多謝提供益智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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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4:25:15 | 顯示全部樓層
1) D
2) C
3)D
4) B
5) B
6) D
7) D
8) D
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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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4:49:53 | 顯示全部樓層
K59 發表於 2011-7-31 19:30
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1) a)屋宇署,房屋協會

2) c)是,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業主都有一個所在土地業權份數,即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該土地

3) d)全不可以,因為無香港出世紙,何來原居民之有.

4) c)會,雖然果度係私家路,但為確保公眾利益及維持交通暢順,必要時...交通定額告票係可以無須受地域業權限制


5) a)否,丁屋露台屬括免項目,該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入實用面積,但地下果層並無此優惠

6) b)怡和大廈(前康樂大廈)

7) b)有,九龍城寨所在業權係由大清時期簽訂,無業權期限

8)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9) a)要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小炳後花園係非法霸佔政府官地當然要歸還



Hi, everybody hope you enjoy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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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4:53:34 | 顯示全部樓層
1. a)屋宇署,房屋協會
2. a)否,因樓宇各單位業主只係擁有該單位業權,單位因塌樓不存在,業權亦隨之消失
3. d)全不可以,因為無香港出世紙,何來原居民之有.
4. d)會,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唔係私家路段,政府各部門都有管轄權..包括運輸署及警察部等
5. a)否,丁屋露台屬括免項目,該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入實用面積,但地下果層並無此優惠
6. c)交易廣場
7. d)無,香港土地業權最長只有999年,而且係港英政府遺留嘅歷史問題,現在已屬稀有品種,
    根本不存在無期限嘅業權.
8.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他人土地超過1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9.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治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香港政府所有,如霸佔政府官地滿30年並已入契,則可不用歸還該土地
唔好浪費你支炮, 入黎
軍事研究

一齊做真男人

由朝坐到晚 運動少 週身骨痛精神壞 無佢o黎保養 快蒼老 易捱壞
我地咁辛苦 擒高擒低靠腰力 靠腳力 調保身體最緊要 病君咁樣點搵食
鋤得多 傷氣力 消耗一定要保充 唔洗失威悲到極 你地諗下啦
咦椅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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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5:00:07 | 顯示全部樓層
1)   A
2)   D
3)   D
4)   C
5)   B
6)   D
7)   D
8)   A
9)   B
感覺真係好灰, 一個月內2個年輕朋友離去.

好sad, 今日,又一個年輕朋友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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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 15: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K59 發表於 2011-7-31 19:30
地產常識問答有獎遊戲

1)現時全港進行之舊樓維修翻新計劃 那一部門主理 ?

a)屋宇署,房屋協會
b)環保署,政務署
c)房屋署,機電工程署
d)房屋事務委員會


A



2)土瓜灣馬頭圍道塌樓事件中,假設塌下樓宇之單位業權屬於各單位業主所擁有,而樓宇塌下後,
   該塌下樓宇所在地段是否仍屬原本樓宇各單位之業主所擁有 ?

a)否,因樓宇各單位業主只係擁有該單位業權,單位因塌樓不存在,業權亦隨之消失
b)否,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屋契內列明,各單位業主只享有單位業權,塌樓後樓宇所在地段交還政府管有
c)是,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業主都有一個所在土地業權份數,即按比例與其他業主共同擁有該土地
d)是,雖然一般香港樓宇各單位屋契內列明業主只享有單位業權,但港英政府年代旭龢道塌樓災難後,
  政府為恩恤塌樓災民,而開先例 : 根據業權份數各塌樓業主合共擁有該土地業權 25 %


C



3)下列那項香港原居民所生子女可擁有丁權申請起丁屋 ?

a)一名香港原居民內地剛出生非婚生子滿18歲將可擁有丁權
b)一名香港原居民內地剛出生婚生子滿18歲將可擁有丁權
c)香港原居民陳先生內地一名剛出生兒子,而該子將來並不會申請來港定居,
     將來滿18歲都可擁有丁權
d)全不可以,因為無香港出世紙,何來原居民之有.


B


4)香港嘅大型商場係屬私人業權,咁大型商場地下嘅巴士總站理論上屬係私人物業,
  以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為例,會唔會有差佬抄車牌 ?

a)唔會,因為所屬位置係新城市廣場私家路,差佬無權抄牌
b)唔會,因為所屬位置係新城市廣場私家路,有外判公司負責即時拖車 或鎖車
c)會,雖然果度係私家路,但為確保公眾利益及維持交通暢順,必要時...交通定額告票係可以無須受地域業權限制
d)會,沙田新城市廣場地下巴士總站唔係私家路段,政府各部門都有管轄權..包括運輸署及警察部等




D



圖1

昨天 20:29 上傳下載附件 (61.76 KB)
  


昨天 20:29 上傳下載附件 (118.52 KB)



圖2

昨天 20:33 上傳下載附件 (32.98 KB)



5)現時香港一般嘅鄉村丁屋( 3 層樓,700尺果種 )2,3 樓都有露台,而地下果層無露台,( 如附圖1 )
   地下地方大,日常起居生活當然無問題啦,有無露台都無乜關係....
   萬一遇上 土地爭執 管理問題 或 民事索償 等問題須要確認該房屋範圍時,
   一般情況下,只要該丁屋興建時係依足地政處,土地註冊處 測繪署 等指示
  香港嘅鄉村丁屋 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是否屬地下業主業權 ?

a)否,丁屋露台屬括免項目,該露台面積並不計算入實用面積,但地下果層並無此優惠
b)否,除非有明顯界定,如圖2中丁屋咁有明顯圍牆為界定,否則圖1中地下果層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
   只屬公眾走廊範圍之一部份
c)否,土地註冊處規定,土地業權人所屬地必須有明顯標示識別或區分(如欄杆 或 圍牆)
d)是,依足各部門指示興建的話,地下果層同樣享有樓上露台覆蓋嘅範圍地台嘅業權



B



6)多年前香港有幢近海滂之大廈,買入該地段時,地契寫明由該大廈位置至到海邊之土地業權,
   都屬該大廈所擁有.後來該海滂經過多次填海造地,該大廈海滂越黎越遠,無形中該大廈佔地亦越黎越大
  最後政府向該大廈交涉達成協議,填海造地多出之地段歸還政府所有,條件係不可於該地段起高樓
  以遮蔽該大廈之風水, 請問 該大廈 即是邊幢大廈 ?

a)香港匯豐銀行大廈
b)怡和大廈(前康樂大廈)
c)交易廣場
d)半島酒店



A




7)現時香港嘅土地契約都係有一定的年期,到期政府有權收回不須作任何安置或補償嘅.
  咁...究竟香港有無一處地方嘅業權係無時限約束嘅呢 ?

a)有,半島酒店所在業權係由日治時期簽訂,故契約較為草率,忽略業權期限
b)有,九龍城寨所在業權係由大清時期簽訂,無業權期限
c)有,始建於19世紀之一所位於港島嘅宗教建築物,香港只有該建築物所在地係無業權期限
d)無,香港土地業權最長只有999年,而且係港英政府遺留嘅歷史問題,現在已屬稀有品種,
    根本不存在無期限嘅業權.



D




8)2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條戍里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他家族所有,並出示土地契約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霸佔他人土地不足30年,法律上未能合法擁有該土地業權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他人土地滿25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府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戍里家族所有.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他人土地超過1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B



  
9)49年前簡小炳於其元朗一所獨立村屋後荒地霸佔起圍欄作私人2000尺無敵大花園.一直無任何投訴,逼遷,通知或警告等等
  日前突然有政府官員到其家中指稱該後花園範圍屬香港政府所有,並出示文件作證明要求小炳歸還該後花園地段.
   假設小炳有合理證明霸佔年期及範圍,根據香港法律,小炳是否要歸還該後花園地段呢 ?

a)要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小炳後花園係非法霸佔政府官地當然要歸還
b)要歸還,雖然小炳一家已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但未經律師協助向政治入契,
    故該土地仍然屬香港政府所有,如霸佔政府官地滿30年並已入契,則可不用歸還該土地
c)不用歸還,根據証上述情況,該後花園土地業權已屬小炳所有
d)不用歸還,根據香港土地審裁法,霸佔政府官地超過30年,該土地業權即屬霸佔者所有

A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人生八然: 1、忙時井然;2、閑時自然;3、顺多偶然;4、逆多必然;
5、得之坦然;6、失之怡然;7、捧则淡然;8、贬则泰然。
悟通八然,此生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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