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樓主: nestse

[新聞時事] 口說沒人可凌駕法律之上 張大隊逆線行車

   火.. [複製鏈接]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8 11:31:52 | 顯示全部樓層
kingkong_hk 發表於 2016-5-28 11:06
要你搵條法例

署長批准封路改道之後不得逆線行車好難咩?

法例會詳列違規既例子的嗎?
白癡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8 11:33:15 | 顯示全部樓層
kingkong_hk 發表於 2016-5-28 11:07
我諗住你搵咋, 你對逆線行車咁敏感

我負責反駁就OK啦

我對口講一套做就另一套的狗賊反感姐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8 11:41:25 | 顯示全部樓層
nestse 發表於 2016-5-28 11:31
法例會詳列違規既例子的嗎?
白癡

咁唔駛告啦, 連用邊條例去告都螺唔到出來

DRY講凌駕法律

但又唔知凌駕法律邊條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8 11:43:11 | 顯示全部樓層
nestse 發表於 2016-5-28 11:33
我對口講一套做就另一套的狗賊反感姐

我鍾意睇係你59人講果時

話人死蠢, 白痴, 5毛, 9賊果D反應

ED題真係要SAVE落來慢慢欣賞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8 11:45:04 | 顯示全部樓層
kingkong_hk 發表於 2016-5-28 11:41
咁唔駛告啦, 連用邊條例去告都螺唔到出來

DRY講凌駕法律

有無法例寫明你唔可以係條路大便?
你找唔到就試下囉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8 11:51:38 | 顯示全部樓層
kingkong_hk 發表於 2016-5-28 11:43
我鍾意睇係你59人講果時

話人死蠢, 白痴, 5毛, 9賊果D反應

你既無恥程度真係連禮義亷都甘拜下風
唔怕笑死人嗎?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8 11:57:17 | 顯示全部樓層
nestse 發表於 2016-5-28 11:45
有無法例寫明你唔可以係條路大便?
你找唔到就試下囉

章:

228  PDF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10 of 2005
條:        4        條文標題: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        版本日期:        08/07/2005

妨擾罪及雜項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1)        將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糞便,或其他髒物、廢料、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拋擲或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獲公職人員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財產(獲該私人財產的擁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澗、水道、水灘、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內,或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在上述地點;或准許或容受上述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質繼續暴露在該人房屋對面或緊鄰的任何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內;或容許髒物或令人厭惡的物質在該人佔用的處所內堆積;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溪澗或水道; (由1959年第48號第3條修訂;由1981年第38號第3條修訂;由1989年第33號第5條修訂)
(2)        將痰吐在或吐入公眾可進入的公眾地方、車輛、渡輪或任何建築物內;但將痰吐入供污物、污水或廢水用的容器或溝渠中,則屬例外; (由1940年第10號第2條增補)
(3)        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
(4)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5)        因以下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煩擾或阻礙─
(i)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展售任何東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該東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外展售任何東西;或
(ii)        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的窗戶、欄杆或其他部分架設或保留任何柱桿、窗簾、遮蓬、繩索或其他凸出物;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6)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7)        在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狀況頹毀或危險時,以及危及或可能危及任何在公眾地方的路人時,身為這些房屋、建築物或其他搭建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而疏於將之修葺或拆去;
(8)        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顧及一切有關情況下,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其策騎或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或在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騎的動物或另一部駕駛中的車輛時,不沿用合乎慣例的一邊路面;
(9)        在行人路上牽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或拖動或推動任何車輛、貨車或手推車;或栓緊任何馬匹或其他大型動物,使其橫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許馬匹或牲口闖入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遊蕩;
(10)        在公眾地方殺死、屠宰、展覽、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場進行者除外)或餵飼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為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釘蹄鐵、放血或治病(發生意外時除外);或放開、洗擦、梳刷、操練、訓練或馴服任何馬匹或其他動物;或洗擦、製造或修理車輛的任何部分(發生意外而需就地進行修理者除外);
(11)        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
(12)        在公眾行人徑上滾動或運送任何種類的桶或其他東西而刻意對路人造成煩擾或不便;但目的在將之收藏,或裝上行人徑另一邊的任何車輛者,則屬例外;
(13)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廢除)
(14)        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或投擲或發射石塊或其他投射物,或生營火,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
(14A)        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 (由2000年第14號第31條增補)
(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
(16)        (由1967年第64號第55條廢除)
(17)        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但根據及按照以下的人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此等活動者,則屬例外─
(i)        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或
(ii)        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 (由1991年第74號第2條代替。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18)        (由1980年第5號第2條廢除)
(19)        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 (由1936年第35號第3條增補)
(20)-(21)        (由1967年第64號第55條廢除)
(22)        無合法解釋而將門鈴拉動或弄響,敲門或打門,以致騷擾任何居民;或熄滅任何燈光;
(23)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
(24)        (由1978年第1號第8條廢除)
(25)        在根據政府租契而持有的任何處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利用、經營或從事銅工、吹玻璃、屠宰、肥皂製造、製糖、獸皮、溶脂、油料、售肉、釀酒、食物供應或旅館、打鐵、淘糞、垃圾清理的行業或業務,或利用、經營或從事其他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行業或業務,違反了有關政府租契內的任何契諾,而事前並未得到行政長官或就此獲妥為授權的其他人以書面表示政府已給予特許; (由1988年第75號第40條修訂;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26)        (由1977年第61號第2條廢除)
(27)        (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廢除)
(28)        作出任何作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處或下錨處、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由2005年第10號第197條修訂)
(29)        (由1995年第77號第19條廢除)
(30)        侵入或容許獸類侵入歸屬於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或由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業單位、墓地或土地;
(31)        (由1965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32)        在棄置於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在棄置於任何放置在公眾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簍或垃圾車內的垃圾中搜尋或檢拾垃圾,或移去如此棄置的垃圾的任何部分,
(33)        (由1972年第54號第18條廢除)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修訂;由1964年第9號第3條修訂)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8 12:04:03 | 顯示全部樓層
nestse 發表於 2016-5-28 11:51
你既無恥程度真係連禮義亷都甘拜下風
唔怕笑死人嗎?

我SAVE左用來自娛, 有咩好驚?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8 12:45:52 | 顯示全部樓層
kingkong_hk 發表於 2016-5-28 12:04
我SAVE左用來自娛, 有咩好驚?

我說你SAVE左用來自娛嗎?
真無腦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8 12:50:42 | 顯示全部樓層
nestse 發表於 2016-5-28 12:45
我說你SAVE左用來自娛嗎?
真無腦

你話我咩都好啦

等呢題完左我會做返個統計

你曾經用過D咩野形容詞用來話D版友

包有圖有LINK唔駛擔心

講反正題先

封路改道之後逆線行車

到底凌駕左邊條法例?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8 12:59:35 | 顯示全部樓層
kingkong_hk 發表於 2016-5-28 12:50
你話我咩都好啦

等呢題完左我會做返個統計

有法例話封路之後可逆線行車嗎?
找找看!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8 13:16:48 | 顯示全部樓層
nestse 發表於 2016-5-28 12:59
有法例話封路之後可逆線行車嗎?
找找看!

374G  PDF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憲報編號:        
條:        28        條文標題:        改道及臨時封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署長或警務處處長可
(a)        致使道路上的一切交通或某類交通在任何時間改道;及
(b)        不刊登第27(2)條所指的公告而封閉任何道路或其部分,不准一切交通或某類交通在其上通過;但封閉為時不得超過72小時。
(2)        第(1)(a)款不適用於正作消防服務、救護、警隊或海關用途的車輛,而使其改道相當可能會阻礙該車輛作該用途者。
(3)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違反第(1)款下在道路上駕駛車輛。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8 13:18:08 | 顯示全部樓層
咪又係374G

你到底明唔明咩野叫改道先?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20

主題

2178

回帖

1060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1060
發表於 2016-5-28 22:54:2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nestse #137 的帖子

開口埋口就系屍,就系死。。。完全都唔知道麼嘢系就事論事,意見不同就惡言相向,唉,你繼續吧。。。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20

主題

2178

回帖

1060

積分

金牌會員

積分
1060
發表於 2016-5-28 22:59: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nestse #151 的帖子

麼唔係法無禁止即可行嗎?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9 19: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kingkong_hk 發表於 2016-5-28 13:16
374G  PDF        標題: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憲報編號:        
條:        28 ...

改道等於封路嗎?
又亂引法例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9 19:12:37 | 顯示全部樓層
kingkong_hk 發表於 2016-5-28 13:18
咪又係374G

你到底明唔明咩野叫改道先?

好心你唔好低B仲以己度人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321

主題

5342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樓主| 發表於 2016-5-29 19:15:19 | 顯示全部樓層
marcowoowoo 發表於 2016-5-28 22:54
回復 nestse #137 的帖子

開口埋口就系屍,就系死。。。完全都唔知道麼嘢系就事論事,意見不同就惡言相向,唉,你繼續吧。。。

你根本無睇上文下理就斷章取義亂插咀
仲好意思話就事論事!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9 20:31:00 | 顯示全部樓層
nestse 發表於 2016-5-29 19:12
好心你唔好低B仲以己度人

叫你搵又搵唔到

人地搵到你又話人低b

你搵d野出來撐下自己好難咩?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6-5-29 20:33:09 | 顯示全部樓層
nestse 發表於 2016-5-29 19:11
改道等於封路嗎?
又亂引法例

唔封路點改呀天才

無啦啦掉轉行咩

你教下我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聯絡我們|141華人社區

GMT+8, 2026-7-16 16:1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