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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5-7-31 0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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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winwin14 於 2015-7-31 00:40 編輯
超能仔 發表於 2015-7-30 21:32 
去睇吓法例上,襲撃嘅定義先喇,法官判係。你又唔信。
法例我睇左 無錯襲警罪 唔洗店到佢都可以入罪
唔該你睇下警察通例29-01
警察人員與市民接觸時 必須自律克制
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便用武力
係唔適合既情況底下 令一位手無吋鐵女性受到傷害而且出現流血受傷
成件事係點 要再搵證據
事件報告就話 該名警員同被告拉扯例地而受傷
該警察可能要坐3年或以上了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睇佢肯唔肯上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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