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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gogo 發表於 2013-6-27 22:19 回應 winner20099 #20 的帖子 袋袋平安, 咁都可悲?? 無人揸槍迫佢地. 你覺得唔公平, 歡迎去 ICAC舉報其他 ...
去年七月,麥齊光獲委任為發展局局長,隨即被傳媒揭發他與同事曾景文互相租住對方擁有的住宅單位,藉以申領政府租屋津貼。麥齊光上任12日後便宣佈請辭,與曾景文同被廉署拘控。法官昨日裁定二人全部控罪成立,押後至八月八日判刑。 麥齊光與曾景文互相租住物業,之後授權對方全權處理所租住物業的買賣,可以自行決定售價,顯然有違常理。麥與曾二人在1985至1990年間犯案,距今已經20多年,若非麥齊光獲梁振英賞識,傳媒追查問責官員有否誠信問題,外人根本難以知道二人過往的犯案資料。 政府向高級公務員提供宿舍或者租屋津貼,是歷史遺留下來的產物。在殖民地時期,政府高官多數來自英國,並沒有打算在香港定居。既然這些高官沒有置業大計,政府於是為他們提供宿舍。後來由於外籍高官數目越來越多,以致政府宿舍不敷應用,政府於是改為提供租屋津貼,讓高級公務員可以在私人市場,租用合適的單位居住。類似的租屋津貼計劃,逐步擴展至其他法定機構,包括接受政府資助的大學和專上院校。 上世紀八十年代,政府大力推行公務員本地化政策,越來越多本地華人有機會晉升高級職位。但政府的房屋福利卻原封不動,只許申請租住宿舍或申領租屋津貼,不可以將津貼用作供樓。基於中國人渴望自置居所的心態,或者擔心樓價飆升,退休後無處棲身,不少高級公務員或大學教職員,用互租對方物業,或者以成立空殼公司、信託聲明和授權書等方法,試圖隱藏業主身份,向政府申領租屋津貼。 今次法官裁定麥曾二人全部控罪成立,是相信二人是租住單位的真正業主,利用公帑幫自己投資物業,並非真正租住單位。他們在租約上只列出妻子為業主,又在租約上填寫誤導地址,明顯是想在申領租津時隱瞞利益,令政府蒙受經濟損失,行為屬不誠實。 簡單的經濟學分析,都能夠推斷到假若津貼的金額相同,公務員都會傾向選擇現金津貼,或者自行決定是否將津貼用作供樓,而不會選擇只作租屋的租屋津貼。政府硬性規定公務員只能把租屋津貼用作租屋,不能「折現」或者用作供樓,其實是限制公務員的選擇,對社會帶來一定「浪費」。到1990年,政府決定引入居所資助計劃,容許公務員選擇加入計劃,將至少一半津貼用作供樓,其餘可以折現。 純粹從功利主義角度看,公務員租屋津貼計劃明顯帶來「經濟浪費」。兩個公務員簽訂虛假租約,住在自己擁有的物業之內,沒有令政府及其他人受損。然而,當政策確立後,即使政策本身缺乏經濟效益,公務員亦必須遵守,決不能違反誠信,想盡辦法,甚至不惜犯法去迴避租屋津貼的種種限制。 過去已有不少高級公務員及大學教職員,因為違反租屋津貼規定,向政府及大學作出虛假聲明,隱瞞本身是租住單位的真正業主,後來被揭發和定罪。類似麥曾二人的情況,相信不是個別事件,若果政府及大學仔細查核記錄,相信會找到大量違規個案。 類似麥曾二人的違規事件可能在十多二十年前發生,涉及違規的往往是十分相熟和要好的同事。他們一旦反目成仇,其中一方可能藉此要脅另一方,苛索金錢,或者要求給予晉升機會。故此,公務員事務局不妨考慮尋求律政司意見,看看能否容許過去違規的公務員,主動投案和退還津貼(加上利息),以換取減刑。 這總好過讓一群違規的高級公務員終日惶恐不安,甚至被人「脅持」,影響政府的正常運作。 林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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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大愚
gogogogo 發表於 2013-6-28 22:45 回應 henry69 #25 的帖子 林教授有見地, 想起三十幾年前港督特赦貪警的例子, 等好多人可以安心做事. 可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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