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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ickassoff

的士司機找少5毫被控 否認濫收車資 憂釀骨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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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08:59:51 | 顯示全部樓層
rex4 發表於 2013-5-15 16:57
已收效, 個八婆應該唔好整到人有案底, 佢唔知點解要累死人地一世. 好憎呢種女人, 只知道自己的存在, 睇唔 ...

依家香港就係越黎越多呢類野蠻人
自己永遠是對的
執住少少道理或理由就發爛
同以往既香港已經完全不同
最慘既係我覺得呢種情況只會越來越嚴重
鍾意吮靚女腳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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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09:15:32 | 顯示全部樓層
倫有 發表於 2013-5-16 08:59
依家香港就係越黎越多呢類野蠻人
自己永遠是對的
執住少少道理或理由就發爛

見過呢d好得人驚的香港人, 佢地認為現在個套不顧一齊的生存方法是適合搵錢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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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0:05:07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5-15 22:18
這單案件, 從常理而言, 不論原告者, 被告者甚至法庭統統都是輸家, 沒有贏家.  這些咁細微數目為何會去到 ...

宜家唔係追數
而係個女乘客話個司機濫收車資
所以唔係錢債糾紛
唔會關小額錢債審裁處事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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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0:10:40 | 顯示全部樓層
倫有 發表於 2013-5-16 08:59
依家香港就係越黎越多呢類野蠻人
自己永遠是對的
執住少少道理或理由就發爛

或者你都發覺
宜家香港人太講自由了
但係係"自"己的自"由"
自己大哂, 莫視他人
有點
"只許周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的樣子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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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1:21:15 | 顯示全部樓層
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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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1:40:08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6 11:21
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

好嘢!  香港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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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5:02:47 | 顯示全部樓層
This is really a stupid case.  There are a lot of ways to solve this kind of minor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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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2:28:41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6 11:21
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

噢, 是否當時律政師或律政署對這單案件時, 在檢控前考慮不周呢?

補充內容 (2013-5-16 22:30):
撤消起訴的原因是什麼呀! 沒有足夠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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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6 23:22:18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6 11:21
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

其實唔理咩原因都好,今次事件告一段落,都是對當事人—司機一種解脫。

另外,我認為作出投訴的那位女人應該要登報道歉,根本就是一次浪費納稅人金錢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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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6 23:25:05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5-16 22:28
噢, 是否當時律政師或律政署對這單案件時, 在檢控前考慮不周呢?

補充內容 (2013-5-16 22:30):

其實難道司機真的貪那五毫?

根本就是那位女士心中的一道氣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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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3:32:38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5-16 23:22
其實唔理咩原因都好,今次事件告一段落,都是對當事人—司機一種解脫。

另外,我認為作出投訴的那位女人 ...

我覺得投訴人沒有錯,投訴是市民的權利。
該個案我個人認為,律政司方面,如果一早無打算檢控,根本可以簡單解決,無須交去法院,浪費法庭時間之餘,更招來各方批評。事件已經完結,希望日後不會再有同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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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3:34: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5-16 22:28
噢, 是否當時律政師或律政署對這單案件時, 在檢控前考慮不周呢?

補充內容 (2013-5-16 22:30):

撤消起訴的原因是控方表示,  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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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01:14:09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機及乘客各有道理..但司機唔找時你可即時拒絕..乘客貼士就隨緣啦..但港人心態就老土了..小事化大..亳無相敬之心..喜愛投訴..話就改善服務..廢話..警察最失敗..浪費公帑..仲要加人工..算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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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7 10:24:04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6 23:32
我覺得投訴人沒有錯,投訴是市民的權利。
該個案我個人認為,律政司方面,如果一早無打算檢控,根本可以 ...

日後同類事件,希望可以妥善處理,而非每每都須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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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9 13:56:24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 you for your sharing

討論

如果你再thank you for sharing的話 我會於例執法扣分 請留意發表於 2013-5-2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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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誼大使」勳章百萬富翁勳章論譠元老勳章高級元老勳章超級元老勳章萬千寵愛勳章

發表於 2013-5-19 22:02:14 | 顯示全部樓層
五亳點叫濫,頂籠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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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0:15:51 | 顯示全部樓層
ha1997 發表於 2013-5-17 01:14
司機及乘客各有道理..但司機唔找時你可即時拒絕..乘客貼士就隨緣啦..但港人心態就老土了..小事化大..亳無相 ...

公平啲講句
警察可以點?
告佢, 你又話佢浪費公帑
唔告佢, 你又可以話佢偏私唔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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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3:14: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lawson. #77 的帖子

律政署自己嘅『控政策及常規 - 檢控人員守則』有講明係咩情況要點檢控。 大家睇下(尤其7.3及 7.6條),然後判斷今次檢控是否合乎佢哋自己定嘅原則。

"7. 檢控決定
7.1 檢控人員決定是否作出檢控,必須考慮兩點。首先,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第二,假使證據充分,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這項政策與各普通法地區檢控機關所採取的政策一致。

7.2 在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5(1)條說明有關的情況。根據該條文:

"律政司司長在任何案件中如認為為了社會公正而不需要其參與,則並非一定需要檢控任何被控人。"

7.3 1987年3月,律政司唐明治御用大律師回應立法局的提問,強調律政司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他列出作出決定時須考慮的因素:

“首先,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罪行的所有元素。這並不容易決定,尤其是要證明精神狀態或意圖的罪行,往往只有很少或沒有直接證據。即使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罪行的所需元素,但一般而言,單有表面證據並不足以支持提出檢控。必須有達至定罪的合理機會才應該提出檢控,因為檢控證據薄弱或勝敗機會均等的案件,並不符合社會公正原則,更虛耗公帑。
但另一方面,評估社會公正何在,也要考慮其他因素,包括:
– 與罪行相關的情況;
– 罪行的嚴重程度;
– 罪行的實際影響;
– 可以減輕罪責的情況;
– 涉嫌犯罪的人的態度;
– 檢控決定對其他人的影響;
– 如果裁定有罪,法庭會認為該項罪行有多嚴重;
– 檢控帶來的後果是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或法庭可能判處的刑罰完全不相稱。
本人強調,以上所述,並非詳盡無遺,但希望足以向各位議員指出,檢控與否,最終視乎對公正原則的宏觀看法。"

7.4 法律並無規定,當有足夠證據證明罪行的發生,就必須提出檢控。在1951年,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檢察總長Sir Hartley Shawcross御用大律師向下議院概述以下原則,而其後採用普通法制度的檢控機關都接受這個原則為正確的:

"本國的法律從沒有規定-我希望永不會有這樣的規定-懷疑已發生的刑事罪行必然構成檢控的基礎。事實上,刑事檢察處處長工作的首要規則規定,除了檢控其他案件外:‘當罪行或者觸犯罪行的性質,看來須要進行檢控才符合公眾利益,他就應該… …提出檢控。’這點仍然是主要的考慮因素。"

7.5 上述聲明同樣適用於香港的情況,公眾利益是至為重要的。Sir Hartley Shawcross在同一演說中,引述前任者Sir John Simon 御用大律師在1925年發表的以下意見,並表示認同:
"對檢察總長職務的最大誤解,莫過於認為對於律師所謂有勝訴機會的所有案件,檢察總長都應決定檢控。"

7.6 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檢控人員有責任‘濾除涉及技術性犯錯而沒有檢控必要的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崇榮 [2008] 1 HKLRD 126)。"


呢個案同其他的士濫收案唔同,司機無用改咪錶等欺騙手段去呃錢。如果話用呢單案嚟打擊的士濫收車資,實在有啲牽強。

日常確有唔少乘客唔使司機找齊啲碎銀,亦常有司機唔找幾毫子。雖然唔找足錢係唔啱,法庭亦曾判過一個司機因為乘客帶唔夠錢,到達目的地後問人攞錢才俾$10,司機等不耐煩無找錢就開車走,結果被罰$500。法庭確認咁係違法。但係決定檢控嘅大人有冇考慮過檢控人員守則呢?就算冇找錢的確係唔啱,符合『與罪行相關的情況』,但係『罪行的嚴重程度』,『 罪行的實際影響』,同『可以減輕罪責的情況』有無考慮過? 特別係『如果裁定有罪,法庭會認為該項罪行有多嚴重』 同『檢控帶來的後果是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或法庭可能判處的刑罰完全不相稱』又點呢? 我覺得佢無囉。

仲有一點我唔明,點解投訴人話『以為司機有權收』。如果佢咁諗,好大機會即係話佢當時無出聲。咁亦好容易令司機誤會以為佢唔需要找個5毫子, mistake of fact 係合法答辯理由嚟架。點解決定檢控嘅人當時唔諗,上到庭才諗?

最後指引內提及的陳崇榮 案係一單藏毒及業餘在家制毒自用案,雖然係海洛英,不過藏毒罪只係涉及0.1克(內藏0.02克嘅海洛英),制毒嘅規模都只係得3克左右。控方隆重其事係高院告,結果藏毒判1年,制毒判2年8個月。上訴庭話控方有責任過濾的唔值得檢控嘅技術性犯法案件,結果因為被告已經坐咗一年,所以即時釋放被告。
面對啲連自己嘅守則都唔跟嘅公務員,但又手執檢控大權,只有訴諸輿論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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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8:48:14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5-20 10:15
公平啲講句
警察可以點?
告佢, 你又話佢浪費公帑

警察做野,無可厚非
怪只係怪律政司啲人冇SENSE
或者冇GUTS
唔肯又唔敢孭飛
咩都交哂俾個法庭
因為法庭點判,唔關佢地事
要佢地上身,分分鐘寫REPORT都寫死

我們是一個有骨氣的民族 ... 絕不妥協 絕不退縮
There is nothing criminal in anything I have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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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1 10:30:41 | 顯示全部樓層
beyond_i 發表於 2013-5-20 13:14
回應 lawson. #77 的帖子

律政署自己嘅『控政策及常規 - 檢控人員守則』有講明係咩情況要點檢控。 大家睇 ...


容我講句
其實就係依句
只有訴諸輿論鞭策!
變成好多野,
唔應該做的, 但唔敢唔做
應該做的, 又唔敢去做

因為現時輿論太過厲害了
而讀者亦太過容易認同輿論的觀點
而少左份理性的分析
所以我知如上一帖所講
告又死唔告又死

而當中告可能比較好
因為最多話你哂錢,
(唔涉及果啲所謂政治檢控)
但唔告就你私商授授
結果咪咁囉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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