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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美的產品包裝, 無疑有助產品推廣和宣傳
但很多時捨本逐末, 包裝過度消耗
全世界很多國家已開始用行政法令,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
什麼是過度包裝 ?
用專家的話說就是:包裝的耗材過多、分量過重、體積過大、成本過高、裝潢過於華麗、說詞過於溢美等。目前,對商品進行過度包裝的現象日趨嚴重,不少包裝已經背離了其應有的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的國家強制性標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早在2005年9月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就發布了月餅的國家強制性標准——《月餅》(GB19855-2005),標准中明確規定月餅包裝要求選擇可降解或易回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要求的材料;包裝成本應不超過月餅出廠價格的25%;單粒包裝的空位應不超過單粒總體容積的35%;單粒包裝與外盒包裝內壁及單粒包裝間的平均距離應不超過2.5cm。
該標准對於飲料、酒、糕點、糧食、保健品、化妝品及其它食品的包裝空隙率、成本及層數都分別做出了明確的限制說明。其中包裝層數統一要求不可超過3層,糧食的包裝不得超過2層;成本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的總和不應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20%,其中商品銷售價格的核定以商品制造商與銷售商簽訂的合同銷售價格或以該商品的市場正常銷售價格計算;由於商品種類的不同,空隙率的要求略有不同,如飲料和酒的最大空隙率為55%,糕點的最大空隙率為60%,化妝品的最大空隙率為50%,糧食的最大空隙率為10%等,但是所有食品和化妝品的最高空隙率不得超過60%。
美國與加拿大將過度包裝定義為欺騙性包裝,規定:包裝內有過多的空位;包裝與內容物的高度、體積差異太大;無故誇大包裝,非技術上所需要者,均屬於欺騙性包裝。德國將欺騙性包裝定義為:以膨大的包裝誇大真實的內裝物容量的行為屬於欺騙行為,將予以處理。如把吹塑容器的把手和嘴連成一體,使人產生容器體積較大、容量較多的錯覺;把紙盒包裝裡折疊的單瓦楞紙板襯墊安排得極其松弛,將紙盒體積擴大,使人產生錯覺等,均屬欺騙性包裝。
為防止欺騙性包裝,日本制定了《包裝新指引》規定,要求商品包裝應盡量縮小包裝容器的體積,容器內的空位不應超過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售價的15%;包裝應正確顯示產品的價值,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為配合該指引的實施,日本百貨業協會還成立專責委員會。另外,日本東京規定的《商品禮盒包裝適當化細要》中也明確規定:包裝容器中的間隙原則上不可超過整個容器的20%;包裝費用必須在整個產品價格的15%以下。
歐盟過度包裝管制策略是依包裝指令「基本要求事項」推動包裝減量,歐盟包裝指令(94/62/EC)對包裝的三項基本要求為:
a. 包裝的製造方式應使得其體積與重量,在足夠維持被包裝產品之安全、衛生程度與消費者接受度下,得以限制到最小的適合數量。
b. 包裝的毒性與危害性物質含量,應使得包裝在使用壽命終結之後,對於環境具有最小衝擊。
c. 包裝物應適合被進行材料再循環利用、能源回收、堆肥處理或再利用。
歐洲標準採用廠商自我評估方式,來證明所使用包裝符合使用最少材料、可回收與符合毒性物質含量等基本要求。
如果再進一步減少包裝,就無法達成以下十個領域的績效標準之一,則產品的包裝就符 合EN13428:2000標準,即包裝已達最小化:
2-1 產品保護。
2-2 包裝製造程序。(例如:製瓶所需之最小厚度)
2-3 包裝/填裝程序。(例如:填裝時所需之頂部空隙)
2-4 後勤(包括運輸、倉儲及搬運) 。
2-5 產品展示與行銷。
2-6 使用者/消費者接受度。(例如:大容器之把手)
2-7 資訊。(例如:產品使用說明)
2-8 安全。(例如:避免兒童開啟之安全蓋)
2-9 法規。(相關法規要求事項,例如:危險物品之運輸)
2-10 其他議題。
申請符合此標準的廠商必須提交符合性說明書(Statement of Conformity)給執法/驗證機構,其內容須涵蓋對以上 十項領域之查核。
英國、法國執行包裝指令「基本要求事項」情況至2001年底,歐盟僅英、法二國執行包裝指令之「基本要求事項」。英國於1998年5月31日公布”Packaging(Essenti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s (1998)”,並於19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執法單位為各地方政府的度量衡機關,並由Trading Standards Officers執行。
該法規規定產品包裝使用/填充廠商或產品進口廠商,於產品上市四年內,需保存符合「基本要求事項」(即相關之BSI/CEN包 裝標準)之證明文件備查,並應Trading StandardsOfficers之要求提供。
法國於1998年頒布「包裝物設計與製造之環境要求事項(No-98-638)」。依此法令規定,執法官員可要求包裝物製 造廠商繳交聲明書與相關技術資訊,以證明其符合該項法令規定。
南韓政府以法令規定各類商品的包裝空間比例、包裝層數及包裝材質等
抑制包裝廢棄物產生之法規
a. 限制過度包裝:針對食品、化粧品等12類的商品,限制其包裝空間比例與包裝層數。
b. 抑制商品之再包裝行為:在10坪以上之賣場,只要消費者未要求,應避免對已包裝之商品再行包裝銷售。
c. 限制使用塑膠包裝材料
- 玩具、人偶及綜合製品,禁止使用發泡聚苯乙烯包裝材料。
- 禁用PVC材質塗佈(Coating)、疊合 (Laminating)及收縮膜包裝。
d. 勸導生產可重複裝填(Refill)產品獎勵生產可減少包裝廢棄物的重複裝填產品。
法規之執行
a. 包裝檢查命令: 對於經認定有過度包裝之虞之商品,命令該製造、輸入者接受專門檢查機構之檢查。
b. 獎勵商品製造、輸入者於商品包裝表面標示包裝空間比例、包裝材質與包裝次數等。
c. 對未依規定履行「包裝檢查命令」之製造者、輸入者,立即處以300萬韓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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