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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採購"是政府採購的一種有效形式。採購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綜合考慮產品質量、價格和售後服務等因素,結合實際需要,擇優確定幾家定點供應商,根據協議在定點期限內提供產品。目前,多數縣(市)對採購數額小,不易集中組織又經常使用的分散採購項目,諸如汽車維修、會議接待、辦公耗材等實行了定點採購。實踐證明,它因為確保政府採購的規範性,簡化採購環節,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保護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倍受各地政府的青睞。如果沒有專門規範這種採購行為的管理制度,可能會出現一些變相的壟斷苗頭,出現一些舞弊行為甚至違法亂紀問題。
一、定點採購的主要優勢
一是從政府管理部門來看,通過一次招標確定了供應商,政府需要某種貨物時就可以直接與定點供應商簽訂若干合同,簡化了復雜而又費時的招投標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節約了大量的採購資金,又方便了管理;二是對供應商而言,"政府採購"是個潛在的大市場,他們有著濃厚的興趣,他們通過增加投資,上設備或擴大經營規模,轉變經營理念,提高報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積極參加競爭,不僅繁榮了市場,還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三是對定點商家方面,雖然在招標時壓低了價格,商品價格利潤降低,但是定點增加了銷售量,其經濟效益只會提高,同時,通過競爭被確定為定點單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譽和社會影響力;四是對採購單位來說,定點單位地點固定,距離相對又近,商品價格低,質量可靠,服務優良,不僅採購方便,用起來放心,還節約了大量的採購成本。
二、定點採購尚存在的問題
1、在安排布置上投機取巧。一是在選擇定點項目時,有人根據自己的所好或者個別領導打招呼後,就隨意地擴大定點採購項目,對不在集中採購項目或限額標准內的,對一些不適宜或經常發生的財政支出項目也搞"定點"採購,結果形成了變相的"代辦採購"行為,有悖於定點採購的初衷。二是在確定定點單位數量時,有的人為了暗中幫助某供應商,就採用減少定點供應商數量的辦法,減少定點供應商之間的相互競爭,直接形成了壟斷經營。三是在確定定點期限時,有的人往往採取延長定點簽約期限,甚至使用長期定點的辦法,巧妙地排斥了正常競爭機制,使定點單位形成了變相的壟斷經營。
2、評標過程不夠嚴謹。 一是縣級政府採購機構受人員素質、專業能力、評標水平等客觀因素的制約,對供應商的判斷不夠准確,制定的評分標准不夠科學、合理,使整個招標工作有失客觀公正,讓有的沒有履約能力的供應商混入到了定點隊伍中來,給日後的管理工作帶來困難。二是目前對政府採購的招標、評標機制較為粗糙,不夠規範,在招標過程中容易出現漏洞,使一些投標單位有機可乘。三是縣級沒有建立專家庫,評委主要來自各行的技術人員和有關的領導和管理人員,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因此,評標缺乏權威性和公正性。
3、定點單位時有違反合同條款的現像。招標後,中標單位的價格已是最大限度地讓利,但商家經營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如果一旦對定點供應商缺乏有效監督,他就會尋找機會抬高或變相抬高價格,降低服務質量。由於縣級定點供應商的條件有限,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別是財務管理跟不上政府採購機構又缺乏相應的專業人員,因此,給政府採購對定點單位的監督造成障礙,使定點單位違約行為容易得逞。
4、採購單位違規採購。政府採購定點後,定點單位為了樹立自身的形像,確保政府採購定點供應商的地位,他們按照承諾不會輕易答應採購單位經辦人員的無理要求就嘮叨滿腹,對定點供應商說三道四,對政府採購橫加指責,總是想方設法逃避定點採購去自行採購,破壞了政府採購工作的健康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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