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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千多年裡,從來中國歷朝不重視法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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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3 20:26: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向來不重視法治

一、不平等的觀念

從遠古以來,中國人就認為人與人之間由於聰明才智、生活環境的不相同,所以每個人並不平等。一個讀書的士人跟一個耕田的農夫,社會對他們的待遇是決然不同的,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就反映出中國人把社會上的人分為不同的等級,也有不同的法律待遇。這種不平等的觀念,在歷代法律條文裡面也可常見,例如王公大臣如果犯了法,常常有優待可以減免罪刑的情形,這就跟一般庶人百姓待遇不一樣。中國人認為這種人與人的不平等是當然的,沒有人提出異議,而把人看成是平等的觀念是西方傳入的,中國歷史上並沒有產生這種人生而平等的觀念,所以我們的法律就會造成對不同的人有不同層次的規定。這就不合我們所謂的法治精神基礎,也違反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所以中國人的不平等觀念實際上破壞了法治精神。

二、君主破壞法律

法律的制訂者是君主,但是首先破壞法律的往往也是君主。例如唐德宗皇帝建中元年(公元 780年),政府頒佈了「兩稅法」,這個法律規定人民每年要分兩次納稅,也就是分為夏稅、秋稅等兩稅,除這兩稅之外,政府不能向人民更取分文,若是再取分文的稅賦就要以違法論處。然而到了建中四年,唐德宗以國家軍用太高為由,下令在兩稅之外又加收額外的稅款,所以第一個破壞兩稅法的就是唐德宗本人。

實際上從歷史上觀察,破壞法律的君主非常多,君主的命令常常超越法律,主要原因是中國的君主不受法律的限制,他是高於法律的人,法律裡規定殺人者死,君主殺人卻不必被判死罪,所以君主不受法律的約束。一個超越法律的人,當沒有任何東西可約束他時,他就很容易任由自己的心意隨便發號施令,而任意發號施令往往就會破壞了法律,破壞法律後,君主又不需負任何責任。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歷史上的昏君或暴君隨意下令把某臣民殺掉,也根本不經過任何司法審判,而臣民也認為君主有這個權力隨意殺人,這就是君主破壞了法律,而臣民也認為君主有破壞法律的權力,如此法律怎能建立他的權威呢?這完全不合前面所述法治精神的第二個基礎:一切的行為都應該以法律為依據。君主的任何作為不以法律為依據,如此法律便失去其完整性與權威性,法治精神當然不能保存。

三、特權的干預

自古至今,中國社會處處充斥特權,君主是最大的特權者,皇親國戚、政府官員也都是特權者。這些掌握權力的人,常常利用權力來干涉法律,讓他們的行為不受到法律約束,這就是特權。特權者,完全可不顧及法律的規定。譬如南宋高宗時,岳飛準備北伐,被秦檜用十二道金牌召回杭州,最後把岳飛處死。當時另外一個將軍韓世忠就問秦檜說,究竟是什麼罪名要處岳飛死刑?秦檜回答他說:「莫須有。」這莫須有三個字是表示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把他處死刑,罪名是任意加的,不必經過法律的查證,隨意加一個罪名就可以處死刑的,充分反映出來一個手握特權者藐視法律的行為,如此又怎能說他有法治精神呢?翻開二十五史,看到許多政府官員都是利用特權來做貪汙違法之事,卻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他們享有特權,執法的人對他們無可奈何,甚至於他們本身就是執法的人,這種特權實際上是法律的最大破壞者,社會上存在的特權越多,越是代表這社會不是個法治社會。

四、司法系統不能獨立

中國自古至今,司法系統從來沒有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中國的司法幾乎就是行政系統的一部分,古代的司法可以分為地方跟中央,地方的司法官其實就是地方的行政官兼任,譬如說知縣、知府,他們是行政官,但也一樣要審判司法案件,所以是司法、行政幾乎不分的。到了中央雖然有司法的機關,像刑部、大理寺,然而這些機關都是屬於行政系統之內的一單位,都隸屬宰相之下管轄,所以他們會受到行政長官的干涉。司法沒有獨立在行政系統之外,常常會產生司法與行政之間的矛盾,雙方的立場會糾纏不清,這就會造成我們常說的「官官相護」。假設古代一個人到縣裡面去告縣政府裡的某官員貪汙違法,這位知縣要怎麼去審判那位被告的行政部門官員?那位被告官員可能就是這位知縣的部下,知縣又如何會幫助那位原告呢?他很可能就會袒護自己的部下,到了中央亦復如此,造成官官相護,就是因為行政與司法糾纏在一起,行政官就是司法官,他的立場根本不分明,所以他執法時又怎能站在一個法律的立場而不顧及到他跟同僚之間的人情呢?

此外,行政跟司法糾纏在一起,會造成執法者常常不敢得罪上司,因為他要顧及到自己在行政系統內的升遷,如果犯法的人比他官階高,他很可能不敢干涉,否則升官的前途就堪虞。為了自保,也為了自己將來能官運亨通,就不會公平的來執法。所以袒護同僚、袒護長官,是自古至今都存在的一個嚴重問題,凡是讀過歷史的人,都會覺得中國的司法是不公平的。中國人最稱讚包青天,因為包青天不袒護任何同僚,不袒護任何長官,完全是依法論法來處置案件,但是歷史上究竟有幾個包青天?絕對是鳳毛麟角,正因為在司法方面每天都是烏雲密佈,能夠撥開一絲雲霧見到一線青天,就真是萬民之幸,所以包青天才得到中國人長期的歌頌,這個歌頌也代表了中國人對司法的悲哀

五、法律彈性太大

從春秋戰國開始,儒家逐漸取得中國思想界的主導地位。儒家重教化而輕刑責,所以儒家對人民犯過失的行為,採取的態度是盡量寬大。中國人所謂「知過能改,善莫大焉」,代表了儒家的寬恕精神,這種儒家寬恕精神常常被納入法律裡面,所以法律裡邊彈性就很大,常會讓一個犯了罪的人,只要他能悔改,往往就可以從輕發落。譬如在唐律裡面,明訂有「十惡」,十惡都是非常重的罪,「不孝」便是十惡之一,如果有人打了父親,其父親若告到縣衙門去,這個兒子打父親就是不孝,若根據唐律是該判死罪。可是若這位縣令認為用教化的方式可以解決這個案件,他就會拿一本《孝經》讓該被告兒子去讀,限定他幾天之內將《孝經》背熟,這兒子幾天後背熟了回縣衙門,縣令就問他:你是否都瞭解《孝經》了?兒子說都瞭解了,縣令又說:你以後會不會照著做?兒子說:一定照著做,不敢再不孝了,這縣令就把兒子開釋了,於是全縣的人民都稱讚這縣令懂得教化百姓,改變頑惡。

其實細細究之,便可發現這縣令並沒有真正執法,他竟然把一個犯十惡大罪的人輕輕發落,放過犯罪的人反而受到大家推崇,這就表示他不合我們前面所謂法治精神的第二個基礎:一切行為當以法律為依據。該縣令反而用教化的方式改變了法律,他的執法也違背了法律,但卻沒有受到責難,反而受到稱讚,這就表示中國的法律彈性非常大。彈性過大的法律,就容易讓執法者上下其手隨意判刑,於是法律往往就會失去其公平性,這就不是法治精神應有的態度。
僕は恋人の唇に接吻したい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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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3 22:51: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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