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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內地貨車司機來港考商用車輛駕駛考試時,因犯嚴重錯誤而不合格,他其後涉用600元人民幣賄賂考官圖讓他合格,考官拒絕並即時告發廉政公署。司機2月5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判入獄8個月,賄款被充公。他求情時稱首次來港,不熟悉香港。裁判官覃有方指,廉潔守法是香港重要價值,公職人員不能接受茶錢或好處,任何人亦不可行賄。被告因為考試時犯嚴重錯誤而不合格,其後企圖賄賂考官,使案情更為嚴重,念及被告於首次提堂便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認罪扣減後判囚8個月。
47歲被告展2月5日四周報稱司機,操普通話應訊,被控於2026年2月3日,無合法許可權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政府運輸署一級考牌主任劉國光,提供600人民幣現金饋贈,作為劉在駕駛測驗給他及格的誘因或報酬。
案情透露被告早前支付60,000港元予中介公司,安排報考商用車輛駕駛考試,如他未能取得合格成績,須再支付8,000港元予中介安排補考。被告當日下午在運輸署於香港駕駛學院(元朗)的駕駛考試中心參加駕駛考試,認為自己考試期間犯了一個嚴重錯誤,應該不能通過考試,於是向考牌主任提供現金,以求獲取及格成績。該考牌主任拒絕受賄,並在駕駛考試結束後隨即向運輸署匯報事件。廉署接獲運輸署轉介貪污投訴,同日下午當場拘捕被告。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深圳有家室,任職貨車司機,月入約8,000元人民幣,其妻子是護理員,而20多歲的子女仍然在學,被告另須供養母親及岳母。被告因工作所需而報考中港車牌,當時因一時衝動犯案,現在深感後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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