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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強制乘客戴安全帶新例1月30 日實施第六日。政府過往多次強調包括在政府新聞公報中指出巴士不論是否新登記,司機和座位乘客均須佩戴安全帶,不過前立法會議員江玉歡1月29日就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翻查了相關法律原文,指巴士乘客強制佩戴安全帶的規定只是適用於 2026 年 1 月 25 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巴士;換言之如果在前述該日首次登記的巴士有配備安全帶,乘客可自由選擇是否佩戴,亦不會因為無佩戴而負上刑責受罰。江玉歡表示希望政府能解說清楚條文。
374 章 8AB 條:1 月 25 日起新登記巴士須安裝安全帶
今次強制巴士乘客戴安全帶的規定,法例原文載於香港法例第 374F 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該章 8AB 條提及,本條適用的每一輛巴士,均須在其所有乘客座位設有認可固定點,使安全帶能穩妥固定在正確位置上;除此之外,每個乘客座位均須備有認可安全帶。至於 8AB 條第 4 款就提及本條「適用於在 2026 年 1 月 25 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每一輛巴士」。
8D 條:乘客於 1 月 25 日起新登記巴士須扣安全帶
至於 374F 章 8D 條條文就是關於「乘客須配用安全帶」規定。條文提到除了第 10 條,即是獲得運輸署署長豁免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作為乘客坐在第 8AB 條適用的巴士乘客座位,除非該人有使用安全帶並穩妥繫於該座位上。而 8AB 條提及的巴士,就是 1 月 25 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所有巴士。
12 條:違反 8AB 條或 8D 條須負刑責
關於罰則,374F 章 12 條就指任何人如果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本條文其中之一的規定,包括 8AB 條或 8D 條其中之一,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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