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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警及一退休漢被指冒認警方國安處人員騙款,案件原定11月10日開審,兩被告申請「永久擱置聆訊」,而控辯稱基於內容或涉國安,聯合申請將聆訊改為閉門。控方強調,待事情處理好,「法官隨時轉返做公開都係無問題嘅」。
區院暫委法官彭亮廷追問法理基礎,包括判斷是否轉非公開時,需否考究內容等,官最終同意應採取謹慎和預防性的態度,下令以非公開形式處理,至於未來聆訊會否繼續非公開,則有待其進一步指示。
控方11月10日周一指 3 名被告中有兩人,即首被告李雪輝及第三被告男警莊港偉,提出「永久擱置聆訊」申請,而辯方書面陳詞提及,申請內容可能觸及證供、敏感資訊,「基於呢個擔心,小心起見」,控辯決定聯合向法庭申請,「希望將今天聆訊,暫時改為非公開聆訊方式處理,直到事情處理好晒,法官隨時轉返做公開都係無問題嘅」。
區院暫委法官彭亮廷問,「個法理基礎係咩?」
控方指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22 條「不准公眾進入刑事法庭的權力」,以及 123 條「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律程序可藉非公開形式進行和不披露證人的身分」。
控方解釋第 122 條賦予法官權力,如認為情況適合或有需要,「係可以請法庭裡面不同人士離開法庭」;第 123 條則「進一步」訂明,法官有權基於特定原因,「係可以命令一單案件全部或部分聆訊,係用非公開嘅形式去進行」。
控方續指如引用第 123 條,當中第 (1AA) 項列明,若有關目的是出於以下 4 項原因,包括「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司法公正」、「其他正當目的」則可引用。
控方指首被告的書面陳詞提及希望將「審訊」(Trial)改為非公開,並引述辯方釐清指「意思係起碼擱置聆訊申請先,係用非公開嘅方式處理」。控方重申,「去到擔心處理完,變返公開無問題」。
官關注控方同提申請原因
法官遂問「呢個係控方申請,定係?」控方稱是控辯聯合申請。
官追問以首被告情況為例,控方是否已知辯方的申請會觸及甚麼資料,「定係你(控方)謹慎起見⋯既然你(辯方)講到有機會觸及國家安全,就謹慎起見而支持,定係你同學友(辯方)探討過會觸及咩資料?」
控方稱控方的認知來自辯方書面陳詞,陳詞亦提及他們擬依賴 200 多頁附件,「認知係來自呢度,再配合李大狀(代表首被告)所講嘅擔心,認為謹慎起見呢個方式比較適合」。
法官遂指「諗緊嗰個測試究竟係乜嘢」,即判斷應否轉為非公開時,準則應為只要預期、預知到某一方會披露,或可能觸及國家安全的資料、題材、材料,就已可援引第 122、123 條,「定唔係,要考究內容?」
控方回應稱「控方陳詞係後者比較穩妥⋯希望可以喺閉門環境下探討⋯因為而家有 real likelihood (相當可能性)出現咗」,並指因首被告有提出此擔心,「各方探討究竟係咪咁嘅時候,如內庭聆訊作出住先就比較安全」。
控方:辯方有機會提「比較敏感」事情
法官遂問控方的申請是否「出於預防性考慮」。控方答「有呢個考慮」,並強調非公開聆訊覆蓋的時段,只會是「必要嘅時候」,而如釐清後有關擔心「已經無喇」,「請隨時轉返做公開聆訊」。
法官續指看過審訊文件,「而家唔想好深入講內容,但其實其中某一啲,都係嚟自已經公開咗嘅雜誌嘅一篇文章或者訪問,咁嗰啲又點解係國家安全呢?」
控方稱如果是已公開的雜誌,「嗰個唔係控方關注所在」,而是其他文件之前有否公開過,以及辯方申請時對有關文件有何闡述,並按此提供甚麼證供、說法等。
法官質疑內容大致是文件中有相片,「跟住話佢識得某人咁啦,其實大致上係咁樣」。控方稱,料辯方申請有機會講及「比較敏感」的事情。
法官其後索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審視,問具體是依賴哪幾項?控方稱,涉第 122 及 123 條,但主要依賴第 123 條。
控方續說在 123 條下的 (1AA) 條,現未必有足夠資料說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但可能有所觸及,故可用基於「其他正當目的」,以謹慎方式處理。法官問辯方有否陳詞,辯方稱沒有。
官准暫非公開處理
法官稱基於控辯聯合申請及控方稱辯方打算披露的資料,「有機會觸及一些敏感的國家安全資料,或觸及敏感的國家議題」,「本席同意法庭應採取謹慎的、預防性的態度,去處理 D1 及 D3 的永久擱置聆訊申請」,並信納現時情況,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22 及 123 條所述情況,亦即為着「其他正當目的」的情況。
法官續指「現在法庭命令此情況以閉門進行,是出於謹慎的考慮居多」,因辯方申請可能會觸及國家安全。而法庭處理好永久擱置聆訊申請此一議題或事項後,法庭將會就案件是否仍以非公開聆訊作進一步指示。
法官又說他謹記刑事審訊,應是公開、開放予公眾人士,以公開形式進行。其後公眾包括記者須離庭。
條文「23 條」時修訂
議員曾問何謂「正當目的」
控方援引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23 條,在 2024 年經「23 條」修訂。據立法會文件,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曾稱,因應《國安法》第 41 條「關於公開審判原則及其例外情況的規定」,而對第 123 條作修訂,由原文「如法庭覺得為了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有所需要」,改為 4 大目的,即「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司法公正」、「其他正當目的」。
當時議員廖長江和管浩鳴問何謂「其他正當目的」,以及是由誰決定。
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稱據《國安法》第 41 條,審判應當公開進行;而涉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則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
律政司代表續說「正當目的」是想反映《國安法》第 41 條上的「等情形」。至於何謂其他正當理由,則由法官考慮、決定。
控罪指冒充國安警
兩警員被控串謀欺詐
3 名被告依次為李雪輝(58 歲,退休人士)、鄧栩洋(30 歲,報稱公務員)、莊港偉(46 歲,報稱公務員),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 2022 年 3 月 27 日至 4 月 1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張姓人士同交出款項,以結清「深圳南坡浮法玻璃公司」與「中科創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
控罪續指3 人的不誠實手段為虛假地表示他們是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消息指稱張涉詐騙、若香港國安處所收到消息發現屬實,將對張展開調查。
李雪輝另被控一項屬交替控罪的「假冒公職人員」罪,指他在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中環麥當勞道豪華閣某樓層假冒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
據警方 2022 年 9 月公布2 名涉案警員已被停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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