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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25 03: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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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性武器定義?
把手扣伸縮警棍交給幼童把玩,這算不算........有圖片證明
來源on.cc>人人做記者
http://ireport.on.cc/p/b5/web/Detail.jsp?bid=17561
1.方方樂趣幼稚園組織參觀尖沙嘴警署,由警署警長譚女士負責接待,譚女士竟然把手扣和伸縮警棍,犯人用的頭套交給幼童把玩,懷疑此舉違反了香港法例。同時這所幼稚園把圖片上載互聯網,任由公眾鑒賞,作為該校的商業宣傳一部分。
2.小朋友被笠頭套觸犯了中國人傳統忌諱,香港人講究[老黎],可能引起家長反感,如果小朋友日後發生不愉快事件,矛頭將直指警方,譚不應以此開玩笑。
3.手扣和伸縮警棍是武器,不是小朋友玩具。
4.根據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附表,列明伸縮警棍屬於違禁武器。
5.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訂明管有手扣屬違法行為。
6.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條指出伸縮警棍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第33條訂明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屬違法行為。
7.警察通例第29章 29-08亦訂明伸縮警棍是一種武器,對於使用伸縮警棍和手扣的使用有嚴格規管,但通例沒有說明可以交給小朋友把玩。
8.以上各條例說明社會對此類武器規管嚴格,任何人理應嚴肅對待,譚不應輕易交給小朋友把玩。
9.煽動兒童把玩伸縮警棍,有鼓吹暴力之嫌,對兒童心靈成長帶來很壞的影響。
10.兒童無接受專業訓練,任由把玩伸縮警棍和手扣隨時出現擊傷及其他意外,異常危險。
[ 本帖最後由 小東西 於 2009-6-25 03:26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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