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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 懲教署署長按國安委指示 港大評議會感謝刺警案被告張敬生不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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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9-24 16:13:0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港大評議會感謝刺警案,被告張敬生未能因獄中行為良好提早獲釋,申請人身保護令。國安委發出指示認為張敬生所犯罪名危害國安,懲教署署長按國安委意見,決定張敬生不得減刑,他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亦遭撤銷。

張敬生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在庭上宣讀國安委的指示,指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14條,指張敬生干犯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於危害國安,他獲減刑將不利國安。

呂世杰又引述懲教署署長黃國興指懲教署轄下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認為,張敬生沒有足夠反省,仍同情施暴者的行為,難以信納他真誠悔改,因此根據評審委員會和國安委的意見,不信納張敬生獲減刑後不會不利國安,決定他不得減刑。

國安法第14條列明司法機構應尊重和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國安委所作的決定亦不能司法覆核。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亦撤回人身保護令申請,獲法官黎婉姬接納撤銷有關人身保護令申請。

呂世杰其後作訟費申請,彭耀鴻反對指張敬生的個人自由有風險,因此申請人身保護令是有根據。法官考慮雙方理據後,認為張敬生遭囚禁是合法,決定懲教署一方可獲訟費。
懲教署署長按國安委指示 港大評議會感謝刺警案被告張敬生不獲減刑.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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