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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咁的 , 我單車泊屋企樓下 , 近山邊行人通道 , 雖然係比人行既「道」但平日真係見「蚊」多過見人 , 一日24小時都唔知有無多過50個人會行果一邊 ...............
平時都好幾架電單車泊果度 , 大家好守規矩 , 就算條路仔無人行 , 都泊埋一邊唔阻人行 。當然有時警察都會抄牌 , 但我唯一一部單車 , 警察唔會抄。
問題係 : 地政話我非法佔用公眾地方 ~ 貼張紙要我走 , 但電單車呢 ???? 無貼紙叫走囉 !!!!!!
燒衣桶呢 ???? 無貼紙囉 !!!!!! 某人放低既摺枱呢 ?? 無貼紙囉 !!!!!! D人唔要既小朋友單車呢 ???? 無貼紙囉
即係果度有其他 「THING 」但就得我係非法佔用公眾地方 ??? 其他野都唔係 ?????????????
我即刻上線睇法例 ..........
(4)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停泊車輛 ——
(a)在行人路、行人道、中央分道帶、路旁、路肩或交通安全島上;
(b)以致阻礙車輛出入毗連車路的處所;或
(c)以致阻礙從車路到消防龍頭的通道。
(5)任何人違反第(1)、(3)或(4)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但在有關違反第(4)(a)款規定的檢控程序中,如能證明停泊該車輛並無導致危險及實際阻礙,或相當無可能導致危險及實際阻礙,即為免責辯護。
即係話 , 我其實無違法 .......... 但地政唔將我單車當成車輛 , 佢地就覺得可以執法 ????? 但「非法佔用公眾地方」 , 其實係不適用於非建築物, 或垃圾類 ............
簡單講 , 非法泊車 , 地政係無權執法 , 更何況 我無犯法 !!!!!!!
所以我寫E-MAIL 問運輸署 , 單車算唔算係「車輛」!!!!!!! 我話會向申訴專員公處投訴地政越權執法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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