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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1-11-28 13: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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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蓄意重擊 VS 防守性動作
另一方面,從影片可見,曾綺婷在中段攻擊得手後,她的動作全部以迴避防守為主,反倒是埃及選手不斷追擊。在主審未有審喊「停」(YAME)前的追擊可以理解,因為埃及選手認為有機會反擊得分。可是當主審喊「停」(YAME)後她仍追加高踢,按照例書違反了第二類犯規(CAT 2)。
從影片擷圖可見,綺婷見到右上方副審舉旗後便全力防守,上身扭側倚後,甚至舉起右手抱頭避免被對方擊中得分。當時主審視線完全離開兩位選手,望向左側另一位舉旗的副審,試問又如何觀察比賽即時情況?
退一百步來說,假使在纏鬥中綺婷手肘真的有碰到對方鼻子,但動作上完全沒有攻擊對手的意圖,只是抱頭防守時的意外。這跟蓄意重擊對手是完全兩碼子的事。
(三)傷後再賽
WKF競賽規例〈第十章 : 比賽中之受傷和意外事件〉中列明,選手因對手過度觸擊受傷而獲勝時的處理手法︰
3. 受傷選手如被大會醫生確定為不能再戰(Unfit to fight)者,不得再參與所有組手賽事。
4. 若選手因對手過度觸擊受傷而獲勝者,如無大會醫生允許,不得再參賽。若該受傷選手,在餘下的賽事中,同樣的再度因對手過度觸擊犯規而獲勝時,此選手就不得再參與餘下任何組手賽事。
5. 當選手受傷時,主審應立即停止比賽並請大會醫生為選手診查。大會醫生僅做診斷和治療。
註解II. 選手因對方連續輕微的觸犯第一類(Cat. 1)犯規而獲勝,也許傷勢不重。而第二場比賽也是因同樣理由獲勝時,即使仍有體力比賽,亦必須退出比賽。
在相條例中,大會醫生有權判斷選手是否繼續適合作賽,以保障選手安全,同時防止負傷作賽的情況出現。在今場情況中,埃及選手傷勢不重但被判斷為不適合作賽,其後她更能參與餘下的復活賽賽事,最終取得銅牌。
這樣更加反映今次裁判判決跟規例設想的情況完全不同,導致爭議。
▍總結
本文雖然並不能反映事件全貌,但希望從當事人觀點出發,配合比賽影片內容,對照WKF比賽規例條文,能整合出今次事件較為完整的一面,並嘗試解釋當中爭議之處。讓大家進一步了解事情背後脈絡為何。
筆者認為裁判在今次事件中需要負上最大責任,假如裁判不能在比賽中進行合理、符合規例判決的話,最終受到傷害的都只會是付出無數血汗練習的運動員,使他們多年的努力付諸流水。
但無論如何,空手道假如要在未來再度加入奧運中,似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空手道必須針對規例的灰色地帶,有效修訂,方可重拾大眾對空手道比賽公平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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