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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行管期經營網賭中心 27中國大陸男女不認罪
27名中國大陸籍男女在馬來西亞 行管令期間於碧桂園 森林城市公寓單位內經營
網絡賭博中心,更涉及非法入境與逾期逗留,今日 (6月25日) 在住家公開賭博法令、
移民法令及傳染病防範及控制條例下被控,所有被告否認有罪,案定8月12日過堂。
上述27名年齡介於18歲至30餘歲的中國大陸籍男女,涉嫌於今年6月8日早上10時45分
的有條件行管令期間,在馬來西亞 柔佛州 Johor State 振林山鎮 Gelang Patah Town
碧桂園 Country Garden 森林城市 (Forest City) 一所公寓單位內,經營網絡賭博中心。
其中,26名被告被控觸犯3項條文,包括1953年住家公開賭博法令第4(1)(g)條文、
2020年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條例第3(1)條文(疫區內措施)及1959/63年移民法令
第15(1)(c)條文(逾期逗留)。
另一名被告則在2020年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條例第3(1)條文(疫區內措施)及
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條文(無持有任何證件入境我國)被控。
在2020年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條例第3(1)條文(疫區內措施)下,一旦罪名成立
將面對罰款MYR 1,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在195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逾期逗留)條文下,一旦被定罪,則將面對
罰款不少過MYR 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在1959/63年移民法令第6(1)(c)(無持有任何證件入境我國)條文下,嫌犯若被
定罪,將面對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另可鞭笞不超過6下。
至於在1953年住家公開賭博法令第4(1)(g)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最低 MYR 2萬令吉,
最高 MYR 2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5年。另外,每台賭博器材最少罰款 MYR 5,000令吉,
最多不超過 MYR 5萬令吉。
27名被告在聆聽完通譯員念完控狀後,皆否認有罪,此案承審推事扎基擇定案件在
8月12日過堂,主控官為陳俊耀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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