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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人權狀況後,對香港的警察過份使用武力感到十分不滿,聯合國當時建議香港要對警員進行武力相稱性的原則培訓,以符合聯合國的《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可是香港警方似乎在近數年間完全沒有依從聯合國的規勸。
2014 年雨傘運動期間,警方向和平表達意見的示威者廣范使用胡椒噴霧,並發射了九十七枚催淚彈,違反《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第四條:執法人員應盡可能採用非暴力手段。
暗角七黑警對已經用手銬鎖起,完全沒有反抗能力的被捕者拳打腳踢,違反原則第十五條:執法人員對已被扣押人員不得使用武力。事後警務處長盧偉聰竟聲援七警和幫他們籌募安家費,盧偉聰此舉違反原則第廾三條:上級要對違反原則的人員追究責任。警務處長這行為等同告知警隊濫用私刑是沒有問題的。
2015 年警方申請撥款購買三輛水炮車稱用作人群管理,同時期南韓有一名示威者被水炮車射中頭部傷重不治。香港警方在明知水炮車是致命的武器後,仍一意孤行購置,將聯合國所提的武力相稱置於腦後。政府懼怕異見聲音至要採用致命武器,威脅市民不敢走出來表達意見。
朱經緯在旺角用警棍襲擊已服從警方指示離開的途人,被判刑三個月,警察員佐級協會荒謬地發聲明,說對判決極度失望,還說以後不懂如何使用武力,盧偉聰更過份地發出內部信件說要保護犯法警員的福利。不單聯合國所提出的原則性培訓不翼而飛,警務署更夠膽公然包庇犯法警員,完全忘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道理,完全忘掉警隊是擁有公權力的市民公僕,難道香港警方是黑社會嗎?
政府如欲在今年三月回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關注,政策組認為可以在報告中這樣寫:
「香港不但在警員濫用暴力方面一點改善也沒有,反而變本加厲不斷購買新奇刺激的武器,去對付絕大部分只是和平表達訴求的香港市民,對警員完全沒有進行過武力相稱性的原則培訓,違反聯合國公約對和平集會自由和表達意見自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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