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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 佔中搞手遲遲未檢控 刑事檢控專員被轟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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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03:20: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on.cc東網專訊】佔領行動發生至今逾兩年,惟佔中發起人等多名佔領搞手,至今仍無一人因組織非法集會等罪名被起訴,引起各界關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今日(30日)發表年報《香港刑事檢控2015》,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雖在年報中認同要盡快就各案件作出檢控決定,但又死撐一些涉及重大公共秩序活動的案件,通常涉及大量不同來源的錄影證據,必須逐一仔細研究。不過,有關注團體直言案件的是非黑白已非常清楚,質疑依法辦事,有何困難?炮轟楊家雄失職、拖延檢控,等同縱容犯案人士。

楊家雄在年報中羅列數據,指年內檢控人員工作量沉重,團隊提供的法律指引持續增加,達1.3萬多次,又要妥善處理備受關注和具爭議性的案件,但隻字未提有多宗社會關注的案件,例如仍未對佔中搞手等作出檢控決定。雖然,楊家雄也指,無可否認「遲來的公義,等同否定公義」,認同盡快作出檢控是控方的職責,但他又稱有責任確保案件經過徹底調查,充分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一些涉及重大公共秩序活動的案件,往往牽涉相當數量的疑人,對應否提出檢控、檢控哪些人、控以甚麼罪名,及哪些被告人該一併檢控等,均是環環相扣的問題,須謹慎思量。

近年備受關注、律政司遲遲未有任何檢控決定又涉及公眾秩序的案件,首推被指是佔中幕後黑手之一的壹傳媒黎智英等,共48名主導者先後被捕接近兩年,警方早完成調查,一直在等律政司指示。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直斥楊家雄拖延檢控佔中等案件根本是失職,他指涉及佔中的領頭人、策劃人等40多名人士,至今仍未被落案檢控,完全是不可接受,案件一拖再拖,亦直接增加日後的檢控難度,「因日子拖得愈耐,證人記憶亦會模糊,等咁耐都唔知律政司等乜!」王國興要求楊交代案件的調查進度及檢控時間表,從速進行檢控,否則難以釋除公眾疑慮。

由於佔中被指有外部勢力介入,愛港之聲主席高達斌質疑律政司欺善怕惡,炮轟律政司如廚房藏刀等小市民就告到底,但如佔中等嚴重個案卻一拖再拖,令人質疑當中是否涉包庇、縱容外部勢力,令香港無運行。高達斌直指楊家雄的解釋只是藉口,遲遲不肯行動,「係咪想拖到呢屆政府完結,不了了之?」要求盡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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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07:36:56 | 顯示全部樓層
環環相扣的問題,須謹慎思量? 兩年乜慎都思完啦!
香港地乜野學棍政棍狀棍神棍都有!
和平有愛佔領中出!!犯民黃尸累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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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09:15:07 | 顯示全部樓層
THis is very unreaso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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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09:46:58 | 顯示全部樓層
炒九咗佢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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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0:37:06 | 顯示全部樓層
包痺
$20收買各手GAY, 相GAY, 油氣GAY, 鏡頭, 電子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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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0:45:34 | 顯示全部樓層
A special gift for next 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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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1:24:43 | 顯示全部樓層
建制咁多年, 幾可真插呀....

不過, 依次一定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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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1:42:32 | 顯示全部樓層
巴魯坦星人 發表於 2016-12-31 11:24
建制咁多年, 幾可真插呀....

不過, 依次一定係真....

689去得太盡反而比阿爺DQ, 班奴才驚魂未甫, 未摸清楚阿爺個心究竟想點之前, 邊敢隨便郁手呀?
藍屍五毛四步曲
-扮中立, 唔認自己藍
-自己講的就唔駛證據, 人地講的就叫對方拿出證據
-人地比出證據, 就話未睇過冇聽過我唔知你話遮....
-到詞窮理屈, 就退回原位話我中立唔關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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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3:57:23 | 顯示全部樓層
政府部門多黃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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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3:59:48 用手機發表 | 顯示全部樓層
用手機回應 kinsoncc #8 的帖子

689比阿爺DQ,係因为佢唔够强硬,换过个更强硬嘅对付班乱港dog.
暴力占中掟磚放火,永远争取不到民主,粗言污语无理漫骂,也永远赢唔到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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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4:21:43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知所謂!基本法講到明香港人有遊行及集會的自由!
It is a tale. Told by an idiot, full of sound and fury. Signifying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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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6:52:36 | 顯示全部樓層
打狗隊隊長 發表於 2016-12-31 13:59
用手機回應 kinsoncc #8 的帖子

689比阿爺DQ,係因为佢唔够强硬,换过个更强硬嘅对付班乱港dog.

佢老婆囉
藍屍五毛四步曲
-扮中立, 唔認自己藍
-自己講的就唔駛證據, 人地講的就叫對方拿出證據
-人地比出證據, 就話未睇過冇聽過我唔知你話遮....
-到詞窮理屈, 就退回原位話我中立唔關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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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7:39:29 | 顯示全部樓層
sadsam167 發表於 2016-12-31 03:20
【on.cc東網專訊】佔領行動發生至今逾兩年,惟佔中發起人等多名佔領搞手,至今仍無一人因組織非法集會等 ...

直頭冇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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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31 19:35:32 | 顯示全部樓層
iamboyboy 發表於 2016-12-31 14:21
不知所謂!基本法講到明香港人有遊行及集會的自由!

睇你都係唔明合法遊行及集會和公民抗命的分別。
有碗話碗,有碟話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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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12-31 20:25:51 | 顯示全部樓層
iamboyboy 發表於 2016-12-31 14:21
不知所謂!基本法講到明香港人有遊行及集會的自由!

[轉]

公民抗命不是問題,靜坐抗議也不是問題,但要抗命也得先知道法律是如何的才能抗。以下會談及香港的遊行法律。

1.        偽通知制

在香港要舉行集會要七日事先通知警方,而名義上遊行也行通知制,但事實上還要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變相就是牌照制(即要警方批准才能遊行)。而且公安條例第17A條寫明,不事先通知就是犯法(非法集會Unauthorized assembly),更可以用六七暴動時代遺留下來的嚴重級數判刑(最高五年) ,但現實上自97後唯一一次非法集會判刑(05年的長毛案) 的刑罰是罰款HK$500。

05年的長毛案上訴到終審法院,對通知制作出憲法挑戰,但終審法院裁定公安條例中的通知制及給予警方限制遊行的權力為合憲,所以在可見的將來,不作通知而舉行遊行是犯法的,但刑罰很不可能會高到要入獄,而且警方在顧慮到以這種過時和荒謬的法例去控告完全和平的遊行示威人士,必然會引起社會強烈反彈的情況下,除非沒有其他罪名可選,否則很不可能會用非法集會控告。

2.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公安條例第18條寫明,「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而最高刑罰和非法集會一樣。

第18條的重點是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 ,這詞彙因定義含糊,已經被香港法律學者從80年代罵足30年了,因為何謂破壞社會安寧是非常難定義的。而在英國,「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80年代已經出現,至90年代已經經常使用,就是” There is a breach of the peace whenever harm is actually done or is likely to be done to a person or in his presence to his property, or a person is in fear of being so harmed through an assault, an affray, a riot, unlawful assembly or other disturbance” 。而09年陳巧文的司法覆核案就清楚地使用了這定義,以後香港的判案多半都用使用這定義的了。

這定義的意思就是說「破壞社會安寧」必須有:
(a)        對人或對財物的實際傷害或破壞,或有可能造成傷害或破壞,或
(b)        令其他人恐懼會被傷害(對一個正常的人來說)

也就是說,如果符合不了以上定義的話,非法集結(及其他很多公安條例中有「破壞社會安寧」字眼的罪名) 都是告不入的。

最近一宗遊行有關的非法集結罪是2010年的區國權案(長毛及其他約六人衝擊孫明揚住宅) ,涉及了衝擊警方防線,也只是判了守行為18個月,可見除非涉及蓄意的暴力或威脅(例如黑幫曬馬),否則以這罪名判監的機會非常低。

3.        這就是警權!

公安條例第17A條寫了很多罪名,主要列明警察有權更改甚至終止任何遊行(無論有沒有通知) ,如果不按警方指令,就是犯法。

這種限制是頗不合理的,但首先,由於05年的長毛案中,法庭要求警方在作出限制時要確保這些限制是必須(necessary) 及合比例的(proportionate) ,為免被人司法覆核,警方也不敢太亂來;第二,會公民抗命的人,早就從通知制的階段抗命了,根本不會去到遊行中警方作出限制時才抗命,因此,第17A條在97年後幾乎沒有使用。

4.        擾亂秩序

公安條例第17B條:「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

「擾亂秩序行為」的定義也是非常含糊,但很少用在遊行示威上,多數都是用作告拍人裙底一類的行為的,但近日社民連幾個青年卻有可能會面對這罪名,由於沒有往跡可尋,很難估計判刑,但估計也會很輕。

5.        阻街

阻街本來是用來告小販的,但當警察告無可告又要告示威者時,就會用到它了,畢竟,那有示威不會佔用公眾地方?

但在2005年的法輪功案中,法庭裁定要令其他人無法合理地使用公眾地方才算阻街,因此只要不是蓄意地令其他人無法合理地使用公眾地方就不算阻街,而且,法輪功案中,法庭更強調,如果警方的拘捕是不合法的話,被捕人士是有權合理地反抗的,例如案中法輪功學員手繞手不肯下警車及因而和警員有碰撞,也不算阻差辦公和襲警的。

6.        阻差辦公、普通襲擊及襲警

有聽過馮炳德的遭遇的人也會知道,普通襲擊及襲警是很容易入罪的,因為普通法下,甚至只是令人合理地覺得你會襲擊對方,即使沒有動手,也算襲擊(Assault)的,有「未經對方同意下蓄意和對方有身體接觸」,就更加是「毆打」 (Battery)了,當然,只碰對方的話,可以入罪,但法庭當然不會處理這麼輕微的事了。

而正如上述所說,警方有權更改遊行安排,如果反抗,除了第17A條外,還能告阻差辦公。

而警方自從05年的長毛案從憲法上挑戰了公安條例,雖然本身幾乎沒有實效(令公安條例要作出字眼上的修訂) ,卻令警方擔心如果再用這些過時的67暴動時代法例,將有可能再被人憲法挑戰,影響威信,所以事實上是近五、六年因長毛案而改變方針,對遊行本身從寬處理,對遊行人士卻用阻差辦公、普通襲擊及襲警等罪名去告,間接地阻嚇示威者罷了,而非警方手軟。

結論

在香港,由於公安條例是67暴動的產物,之後的三、四次修訂都只是小修小補,還要是在社會強烈反響後才作出少許修訂,例如1980年的修訂是因為周水案、1995年的修訂是因為1991年的香港人權法案,也因此,公安條例一直是社運人士要求改革最烈的條例,例如1992-1995年陶君行年代時的學聯、2000年在” 大聲公聲浪襲警” 案後的學聯。不少社運人士都有被這些法例控告的經驗,而民主黨那種安份得近乎政府同謀的遊行方式,就是因為要避開公安條例的結果。

所以,如果要出來遊行,又不滿意民主黨式遊行,想做多一點,你就得有被人告的心理準備,當然,刑罰是會比較輕微的。

鷹派曾偉雄上台,警方可能會更加強硬,不過,始終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官再保守落伍,也是依然會堅持人權和法治的,所以就算警方主觀意願上再想硬,客觀上還是得看法庭如何判,只要沒有主動使用暴力,法官多會同情示威者的。

P.S.我是業餘的,上面的不是專業法律意見,要法律意見請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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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 03:46:11 | 顯示全部樓層
sadsam167 發表於 2016-12-31 20:25
[轉]

公民抗命不是問題,靜坐抗議也不是問題,但要抗命也得先知道法律是如何的才能抗。以下會談及香港的 ...

2年前打哂出黎啦 罰錢機會最大 如果真係判入獄 到終院咪又係要放人
搵咁多資料? 不如幫下7個黑警先啦 2月14 判入獄了 大快人心

1. 佔中三子自首,後果是甚麼?

身兼監警會成員的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從目前情況來看,三子有可能干犯《公安條例》中參與未經批准集會罪,屬刑事罪行,惟罪行與詐騙及非禮等刑事案輕得多,法庭對初犯者多判以罰款,只要涉案者在3年內不重犯,有關刑事紀錄會被「洗底」。

至於警方會否加控其他更嚴重的罪名,如「非法集結罪」導致三子入獄?張達明稱,「非法集結罪」是要構成擾亂公眾秩序,破壞社會安寧,惟三子在佔中過程中一直強調愛與和平,亦沒有煽動他人作出破壞秩序行為,他認為三子此罪名成立機會較低。

根據佔領中環網頁,提到「佔領中環」按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7A 條 (3a) 條,屬於未經批准集結。根據法例,「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即屬犯罪——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參加者若被起訴並被判有罪,就會有刑事記錄。初犯者大部分都會被判罰款,亦有機會被判入獄數個星期,但也有被判緩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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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tonysoup 發表於 2016-12-31 19:35
睇你都係唔明合法遊行及集會和公民抗命的分別。

戴耀廷佢哋幾個佔中搞手,只係叫人坐響中環,屬於集會!

戴耀廷佢哋幾個有試過打差佬?掟磚頭?

檢控啲乜?

你唔明白主題噏錯咩嘢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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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iamboyboy 於 2017-1-1 07:55 編輯
sadsam167 發表於 2016-12-31 20:25
[轉]

公民抗命不是問題,靜坐抗議也不是問題,但要抗命也得先知道法律是如何的才能抗。以下會談及香港的 ...


追源朔始!

唔係大陸搞假普選欺騙香港人,違反基本法的普選承諾,根本就無人會佔中!

你淨係識得話有人示威!根本就冇意義!充分表達出以偏概全的流氓本色!

有人係都要企響共匪果邊做狗奴才,我向來都唔阻止!

但係共匪有係合法政府咩?佢哋個江山唔係顛覆中民國奪取返呢?

你以為盡忠於共匪,就等於愛國?唔好咁戇狗啦!

共匪本身就係名不正言不順的,武裝叛亂集團!

你根本就唔識嘢!

先前又話九七之前無人爭取過民主!

完全暴露你係無知兼無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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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boyboy 發表於 2017-1-1 07:41
戴耀廷佢哋幾個佔中搞手,只係叫人坐響中環,屬於集會!

戴耀廷佢哋幾個有試過打差佬?掟磚頭?

簡單d講, 夠料就已經告左啦, 689會對佢地忍手? 689都比阿爺DQ埋啦, 仲講拉佔中搞手?
藍屍五毛四步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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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 15:28:21 | 顯示全部樓層
kinsoncc 發表於 2017-1-1 15:22
簡單d講, 夠料就已經告左啦, 689會對佢地忍手? 689都比阿爺DQ埋啦, 仲講拉佔中搞手?

五毛日日講法律,但係法治觀念其實係共匪果一套!

事事未審先判!

唔係點會講得出:警察拉人!法官就放人!

白痴無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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