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查看: 647|回覆: 1

[中港交流] 內地婦種票案裁判官點名「家庭團聚會」可疑籲調查

  [複製鏈接]
簽到
117

529

主題

2521

回帖

7560

積分

高級元老

積分
7560
發表於 2016-9-21 15:04: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gary67 於 2016-9-21 15:09 編輯

內地婦及其港人侄女,聲稱誤信填選民申請表可加快申請居留權,於去年區議會選舉前偽造選民登記文件,為13人登記做選民。兩人早前承認偽造罪,今分別被判監禁4個月及3個月。

首被告洪燕玉(40歲)及來自內地的次被告洪玉連(58歲)分別被控13項及7項偽造罪,首被告聞判後落淚。

暫委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表示,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干犯有關行為是有政治目的,非傳統認知的種票行為,但與種票是異曲同工,有關行為已干預及嚴重破壞本港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若非選舉事務處的職員揭發事件,被告成功以偽造資料為13人成功登記作選民,有關行為影響深遠。

至於次被告稱因內地沒有相關選舉制度,不清楚有關行為的後果,屈官認為,被告因此更應明白這些自由得來不易,不應為私利犯案。

辯方求情時稱,首被告是親友間公認的大好人,樂於助人,干犯有關行為只是希望協助次被告盡快來港,非出於私利;次被告出於孝心,希望盡快來港照顧父母,誤信鄉間有人稱填選民登記表可盡快來港才犯案,形容兩人只是愚蠢及魯莽,並非有預謀有計劃犯案。

屈認為,首被告讀過書,應明辨是非黑白,不應為協助對方而與次被告犯案,而兩人向13人索取資料時,沒有向對方披露使用有關資料的真正目的,顯示被告知悉有關行為是不當,法庭有責任就有關行為判以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特別指出,留意到案中有一個名叫「家庭團聚會」的組織,向次被告稱提供資料作選民登記,可加快獲批來港定居,認為相關行為相當可疑及不尋常,希望控方視乎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有關行為。

案情指,選舉事務處於去年6月30日收到多份選民登記申請表,從中發現有13 份有相似筆迹,因而未接納為有效登記。警方調查後,發現申請表的地址均來自屯門住宅「瓏門」內的4個單位,分別由首被告、其丈夫及嫂子擁有。

419

主題

9785

回帖

100

積分

初級會員

積分
100
發表於 2016-9-21 15:15: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kinsoncc 於 2016-9-21 15:16 編輯

捉兩個蝦毛小魚去祭旗, 「家庭團聚會」呢類邪惡組織就繼續呃人, 危害社會, 逍遙法外!
藍屍五毛四步曲
-扮中立, 唔認自己藍
-自己講的就唔駛證據, 人地講的就叫對方拿出證據
-人地比出證據, 就話未睇過冇聽過我唔知你話遮....
-到詞窮理屈, 就退回原位話我中立唔關我事
回覆 讚好 不讚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聯絡我們|141華人社區

GMT+8, 2026-7-16 17:12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