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於 2016-7-14 16:35:3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nestse #16 的帖子
常设仲裁法院机制完全依靠当事各方的同意。在仲裁开始前,各方必须商定各种实际事项和程序(例如,提交仲裁问题的措辞及指定仲裁员)。
這是聯合國說的,你的意思聯合國是白癡囉
教你多樣野
常设国际法院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
与常设仲裁法院一样,常设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当事方是否愿意向其提交争端,但是新的不同点在于一个国家可以事先宣布,对于与另一个作出同样宣布的国家将来可能产生的任何争端,承认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因此,该国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交争端,传唤另一个国家出庭,而无须当事各方事先商定将案件提交法院。
麻煩你搞清楚 仲裁 同 訴訟既分別先啦。白癡~~~~
真係話你白癡怕你嬲!
p.s.
常设国际法院,1945年由国际法院继承。
http://www.un.org/chinese/law/icj/ch1.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