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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今日繼續聆訊,委員會邀請專家證人提供意見,來自英國的生物學及毒理專家,與本港科大副校長李行偉,經多次會面後,提出聯合意見書。
政府早前認為,驗水應在開水喉一段時間才抽取水樣本。不過,兩名專家都認為,要證明含鉛焊料或組件,與食水含鉛量之間的關係,最重要是有正確的抽水辦步驟。他們指出,開水喉一段時間,才抽取水樣本是「無代表性」,不能代表供水系統水質。
若要有效證明兩者關係,必須抽取在食水系統內,停留一段時間的「第一浸水」,之後等待食水在水管系統內停留靜止,約10多分鐘後,再抽第二次水辦進行化驗。
意見書引述多個國家的權威說法,像美國國家環保局(USEPA)會抽第一次的一公升水,英國亦是直接抽驗開水喉後的一公升水樣本,日本則是開水喉5分鐘後,靜止15分鐘再抽水樣本。
委員會的代表律師石永泰指出,兩位專家抽驗水辦的意見書,指出在沖淨喉管後才抽樣本,只可測食水源頭供應有沒含鉛,不代表內部供水有沒有受物料影響,建議抽第一輪水辦及隔一段時間再抽水辦。他希望,委員會考慮接納兩位專家意見書,或另聘專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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