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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晴報
於1978年潛逃到台灣的馬惜珍,昨向高院申請撤銷通緝令指,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應視馬為無辜及撤銷通緝令。律政司指不作起訴不等同無辜;法官指通緝令仍有效,拒絕申請。
代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稱,馬當年因沒到庭應訊,潛逃到台灣至今,高院於78年9月發出通緝令。麥續指控方已知悉沒足夠證據指控馬,涉案證人亦已年老或記不起事件,清楚馬最終會獲釋;麥指於證據不足下,拘捕馬及押上法庭不合理,要求法庭撤銷通緝令。
馬患心臟病 曾急救3次
麥指於78年潛逃非刑事罪行,馬只是沒應訊,被充公共150萬元現金及人事保釋金,控方應視馬為無辜。麥續稱,馬年屆76歲及患心臟病,曾接受急救三次,現須坐輪椅,其遺願是返回香港。
代表律政司的外聘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指,不提證供起訴不等同無辜。鄧表示對申請持中立態度,惟指控方沒充分證據,馬亦須先回港,控方才能提出不提證供起訴。鄧指若法庭批准申請,將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犯重罪只要長時間潛逃,便可終止聆訊。
法官指簽發通緝令須符兩條件,包括已發出公訴書及針對在逃人士,本案兩項條件仍然有效。法官強調案件的證據強弱與撤銷通緝令無關,繼續檢控與否應由刑事檢控專員向公眾交代,故不批准申請。
警方及律政司發言人均表示,尊重法庭判決。律政司發言人續指,接獲馬的申請後,於2005年已通知馬的代表律師,控方認為當時沒有充分證據讓馬受審,其中一個考慮是多名相關證人已去世。
律政司袁國強昨被問及傳聞指律政司是跟另一方「夾」過,袁回應指絕對沒有,完全根據法律和《檢控守則》而做,絕無任何其他不正當或不恰當考慮。
依段新聞, 好多唔明....
申請一方, 又講明控方將不提證供起訴. 而律政司一方, 回應指絕對沒有「夾」過..
即係點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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