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於 2013-12-20 23:37:17
用手機發表
|
顯示全部樓層
Lars12345 發表於 2013-12-19 22:16 
用手機回應 RSR #4 的帖子
不是嗎?現有之法已將違反同意條件而性交或繼續性交視爲强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條:強姦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956 c. 69 s. 1 U.K.]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 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 82 s. 1(1) U.K.〕
(4) 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 82 s. 1(2) U.K.〕
(5) 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比照 1976 c. 82 s.7(3) U.K.〕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