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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將馬恩國嘅行為操守呈交「大律師紀律審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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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9 12:2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轉載:身兼大律師嘅民建聯黨員馬恩國,今年二月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公聽會時,曾與「長毛」梁國雄爆爭拗,期間突然以一口流利英文爆粗「You are not even a f××king Chinese」,從此一「爆」而紅。事後人民力量周峻翹同社民連黃浩銘隨即向大律師公會投訴,經過幾個月調查後,大律師公會決定將馬恩國嘅行為操守呈交「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紀律研訊。
以上影片乃youtube提供,與本站無關; 若無法觀看,可查看原網址

0719-00176-093b1.jpg

其實,大律師公會有權調查立法會入面,大律師會員的行為咩?
真係裁定爆粗,又會點判呢?

發表於 2013-7-19 13:08:13 | 顯示全部樓層
又係自己友查自己友, 最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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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9 22:01:00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7-19 12:21
轉載:身兼大律師嘅民建聯黨員馬恩國,今年二月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公聽會時,曾與「長毛」梁國雄爆爭 ...

無計啦,  他在公共場合大秀粗言穢語的英文嘛.  這樣不自重本身大律師身份.  應給他一個警醒.  最多給他一個警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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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7-19 22:19:02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7-19 22:01
無計啦,  他在公共場合大秀粗言穢語的英文嘛.  這樣不自重本身大律師身份.  應給他一個警醒.  最多給他一 ...

因為好少見法院以外的事,大律師公會展開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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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9 23:47:43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7-19 12:21
轉載:身兼大律師嘅民建聯黨員馬恩國,今年二月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公聽會時,曾與「長毛」梁國雄爆爭 ...

馬生同佢吔吵,自貶身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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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0 03:54: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最好除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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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0 10:08: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車呀文 #1 的帖子

若然對大律師的操守有投訴,大律師公會調查後,認為有理由作出硏訉,大律師公會便會把投訴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召集人,由召集人於紀律審裁團中選擇一名資深大律師、一名非資深大律師的大律師,及一名非法律專業人士組成紀律審裁組。這是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5(1)條的規定。

該條例第35(2)條規定大律師公會執委會須於接獲該申訴後6個月內呈交予審裁組召集人,否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如果認為需要,可應任何人的申請或主動將該事宜呈交予審裁組召集人。

該條例第34條規定紀律審裁團的成員包括三類人士,即資深大律師、非資深大律師的大律師、和非法律專業人士。他們全部由終審庭大法官委任,並不得為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成員。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成立的專職審裁組織,審裁組享有法院或任何法官(與訴訟或起訴的過程有關)的所有的權力,例如強制證人出席、加以訊問、強迫出示文件、懲罰犯了藐視罪的人 、 命令檢查任何財產、 進行訊問證人等等。(該條例第36條)

審裁組完成其研訊後,投訴成立的話,對被投訴的大律師可以譴責、暫時吊銷甚至剔除執業資格、命令其退回已收款項、罰款(不超過$500,000, 並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該審裁組的費用、支付事前研訊或調查的事務費等。(該條例第37條)

有關的書面判決,亦需按該條例第37A條送交法庭司法常務官存檔。

由此可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是專門處理大律師操守問題的審裁組織,按法例成立,其成員全部獨立於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亦有非法律界成員參與。這是否自己人審自己人 、會否不了了之,大家可以判斷。

估計該名大律師面對的指控應該是大律師公會的 Code of Conduct, Application of the Cod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6(b) “It is the duty of every barrister .. (b) not to engage in conduct (whether in pursuit of his profession or otherwise) … which may otherwise bring the profession of barrister into disrepute ….”  若然估計正確,雖然當日他不是代表客戶在法庭工作,而是以政黨發言人身分在立法會發言,但這不影響他的行為是否令大律師行業蒙羞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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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7-20 16:12:27 | 顯示全部樓層
巨大狗大 發表於 2013-7-20 03:54
最好除佢牌

點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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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1 00:51:42 | 顯示全部樓層
馬先生喺片段第57秒話自己係「澳洲大律師」,雖然2分06秒再提自己係「大律師」,但係佢可以話當日自己唔係以自己身為「香港大律師」呢個身份喺立法會發言。我唔係喜歡馬先生,但係除非大律師專業操守規則(CODE OF CONDUCT)闊到基本上係只要你一日係帶住大律師嘅身份,你喺任何場合做任何野都會受規管,否則我睇唔到紀律小組點郁到佢。同埋,大律師喺公眾場合囂囂張張,講埋粗口,咁又點?佢又唔係喺法庭,FUCKING CHINESE亦都可以被解讀做加強語氣嘅助語詞(等同「他媽的」或者「你唔撚係」咁嘅意思)。呢次公會做野,我自己睇似乎係有啲群眾壓力所致。



我們是一個有骨氣的民族 ... 絕不妥協 絕不退縮
There is nothing criminal in anything I have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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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7-21 01:03:14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7-21 00:51
馬先生喺片段第57秒話自己係「澳洲大律師」,雖然2分06秒再提自己係「大律師」,但係佢可以話當日自己唔係 ...

呢單野我都覺得有d怪!
我又唔可以話佢當日唔係用大律師身份喺立法會發言,
你留意下佢立法會個牌, 佢向立法會登記時, 好明顯用了大律師的身份,
我估可能大律師公會,可能基於呢個原因採取行動,
其實, law society同 bar association一向都係比較保守的團體, 我不敢想像會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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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1 01:06:0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hkpkboy #10 的帖子

澳洲大律師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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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7-21 01:09:56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7-21 01:06
回應 hkpkboy #10 的帖子

澳洲大律師吖嘛

立法會個牌無寫"澳洲"兩個字, 而且他在香港bar list有名
你估bar association會否根據chapter159理解, 視他為香港大律師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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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1 01:23:12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7-21 01:09
立法會個牌無寫"澳洲"兩個字, 而且他在香港bar list有名
你估bar association會否根據chapter159理解, 視 ...

舉證責任喺控方嗰度
我係馬生,分分鐘話佢地NO CASE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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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7-21 01:37:26 | 顯示全部樓層
smuck141 發表於 2013-7-21 01:23
舉證責任喺控方嗰度
我係馬生,分分鐘話佢地NO CASE添

快d叫佢JR公會個聆訊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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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1 21:18:05 | 顯示全部樓層
等睇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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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2 10:13:21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7-21 01:03
呢單野我都覺得有d怪!
我又唔可以話佢當日唔係用大律師身份喺立法會發言,
你留意下佢立法會個牌, 佢向立 ...

如果考慮佢以咩身份發言
我會覺得
應該係考慮佢可以以咩身份發言
由於該會議, 係俾立法會議員討論
所以佢當日的身份, 應該係法法會議員
即使佢係政黨人士, 有大律師資格
這些都係佢的背影only
所以我會覺得大律師公會根本唔應該介入
不過正如smuck所講
佢條code of practice係好模糊, 包括範圍可以去到好闊
所以純粹介入去查
甚至審佢都好難話/jr 佢
但如果就將來個判決
如果不服咁梗可以從有關機制搞啦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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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7-22 12:22:40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7-22 10:13
如果考慮佢以咩身份發言
我會覺得
應該係考慮佢可以以咩身份發言

我覺得好奇怪, 大律師公會真的有權去作出紀律聆訊嗎?
馬大律師不是你所講的立法會議員, 他當日出席, 根據片段及會議上的紀錄立法會名牌顯示, 他是用大律師身份, 在一個事務委員會的公聽會發言!就算有講粗口, 大律師公會真的在呢個情況下, 作出紀律聆訊?? 呢點我有d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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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2 15:49:56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7-22 12:22
我覺得好奇怪, 大律師公會真的有權去作出紀律聆訊嗎?
馬大律師不是你所講的立法會議員, 他當日出席, 根據 ...

謝謝指正
因為我無睇條片
所以誤會左, 因為你地話係立法會發言
如果係係事務委員會的公聽會發言
咁個道理亦係一樣
係佢以咩身份發言
即使佢名牌上係被稱為大律師
唔一定代表佢係以大律師的身份發言
因為一個人同時可能有好多個身份, 身兼多職
所以出席無個場合, 都可能會以唔同的身份出現
至於係咪會開紀律聆訊
上面都回左啦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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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2 17:15:1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lawson. #18 的帖子

其實佢有無用大律師嘅身份或稱號都無關係,只要佢係香港大律師公會會員,佢嘅行為就已經受Code of Conduct 監管,第6(b)條講明佢嘅行為不可以今業界䝉羞 whether in pursuit of his profession or otherwise! 第日點判唔知,紀律仲裁組要決定嘅,就係佢身為大律師在公眾場合叫駡同講粗口,是否已令佢嗰行業䝉羞。佢會唔會被判違反有關規定我唔評論。但係如果佢被判違反,我唔認為要罰到停牌咁重,罰錢兼付調查費用已經好夠反影呢啲無品但不涉及違反誠信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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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22 17:39:27 | 顯示全部樓層
beyond_i 發表於 2013-7-22 17:15
回應 lawson. #18 的帖子

其實佢有無用大律師嘅身份或稱號都無關係,只要佢係香港大律師公會會員,佢嘅行 ...

我會覺得
佢用唔用大律師的身份
係會否讓業界蒙羞的問題上
其實或多或少都會有啲分別
不過係心理判斷上的分別
而唔係文字上的分別

其實係律師界引用這條code
最為人知的我諗唔講都知邊個啦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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