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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網昨日發布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據悉,《規定》在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中,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並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寫入總則,以便於公安警員在辦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訴訟當事人有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有通知家屬的權利,而疑犯在傳喚、拘傳、盤問期間,均享有飲食和休息權。《規定》又明確了疑犯可委托辯護律師的權利,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核實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的權利。而當局亦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辯護律師需要經過批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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