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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 外傭案的本質是香港自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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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6:11: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bbarying 於 2012-12-14 06:18 編輯

轉載:新論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公開證實,律政司已去信終審法院,建議終院就《基本法.158條》,
向人大常委會要求釋法,這既有助澄清外傭的居港權問題,亦有利於雙非嬰兒童問題的釐清。
反對者則認為,這破壞了法治和影響了司法獨立,律政司的做法證明了司法制度的暴風雨已經來臨了。
當然,政府並不同意這種說法。

政治目的 昭然若揭
如果要討論這個議題,得從分析「甚麼是司法獨立」說起。
而要想分析「司法獨立」這個名詞,可能又是一篇理論性的探討文章,首先要分析的是「司法權力」的問題。
但我們今天的討論主題,並不在於這個,而是一個更基本、更實際的問題:究竟為甚麼會有外傭案的出現呢?
第一點,
外傭案肯定是一宗政治官司,是政治人物因政治目的而提出的控告。
當然有關的政治人物均否認這宗案件背後有着政治原因,但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
這宗案件背後有着政治目的,是昭然若揭的事,稍為明眼的人都能一眼看出來,
也許只有政治的死忠份子和愚忠份子,才會相信有關政治人物的撇清。
第二點,
外傭案從一開始,稍為有一點政治知識的人都知道這在政治上是必會傷害自己的,是極度無益的政治行為。
所以在一開始,有關的政治人物已盡量把這事情撇清,指的是與政治黨派無關,只是有關人物的個人行為。
誰知道這種撇清並不能欺騙公眾,結果引來了軒然大波,令有關政黨在區議會中受到了選民的懲罰,因而大敗而回。
換個說法,操盤者雖然在事前已經知道這做法是不利於政治的,但卻預估不到這影響竟然是如此大,
這即是說,明知是「衰硬」的了,但卻不知竟會「衰」到這個田地。
好了,問題來了:為甚麼有關人物明知道這宗案件並不對自己有利,卻仍然堅決行之,
這其中究竟有甚麼原因、有甚麼玄機呢?

官司勝訴 可成契機
答案只有兩個字:港獨。不!說「港獨」這兩個字,並不政治正確,
民主派不是說不是搞港獨,而中方也不是說過,港獨不可能成功嗎?
所以我們且放下「港獨」這兩個字,換上了大家認同的一個詞語:自治。
如果要港人自治,爭取更大的自治權,需加強「兩制」,減少「一國」,那先決條件是甚麼呢?
答案是﹕修改《基本法》。
因為《基本法》就是香港和中國關係的大法,只有修改《基本法》,香港人才能加強自治。
反過來說,如果不修改《基本法》,單憑港人的抗議、鬥爭、拉布及遊行,無論怎樣做,都不可能爭取到更大的自治。
推理下去,如果要修改《基本法》,最重要的條件是甚麼?

答案是:最困難的就是第一次。
只要《基本法》作出了第一次的修改,造成了先例之後,那麼,第二次、第三次的修改《基本法》,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
所以,要想修改《基本法》,為香港未來的自治打下基礎,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首先造成第一個案例,
成就了第一次修法,以後的修法便容易得多了。

有甚麼方法,可以令到中央政府進行修法呢?
答案是:造成一次憲制危機。
例如說,在一事件中,如果中央政府不肯進行修法,香港便會「陸沉」了。
外傭案便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如果讓潛在數以百萬計的外傭來港,肯定會造成香港的崩潰,所以,這宗官司一旦成功,
便有可能成功迫使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造成第一個先例了。  

到了這裏,大家應可恍然大悟,為甚麼反對派並不反對、甚至主動建議修改《基本法》,
卻對「人大釋法」如此反感、如此反對。


相反,亦明白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對於釋法樂此不疲,卻堅決不提修法的原因了。
而可以預見的是,類似外傭案的政治官司仍將陸續有來,因為釋法與修法之爭,
正是中央政府和反對派之爭,亦是一國「一」制和香港自治的終極對決。


有關的政治人物在推波助瀾,表面說只是關乎人物的個人行為。
當律政司一建議向人大要求釋法,隨即羣起反對,什麼破壞了法治和影響了司法獨立,高叫修改《基本法》;
須知道《基本法》修改權也是屬全國人大,要由人大修改就不影響了法治司法獨立???
政黨用語言偽術想把事情撇清,又隱藏背後想挑撥憲制危機動機,說些冠冕堂煌的話,圖以欺騙公眾;
還有資格說別人無誠信、叫人下台??

給大家做做家課:


《基本法》學習教材套:《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 ... _10_26_Mar_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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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 5 搶鏡: 5
港人需深思的问题發表於 2012-12-1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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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6:22:42 | 顯示全部樓層

總之 大狀公淫黨就係 出賣港人利益!!!
香港地乜野學棍政棍狀棍神棍都有!
和平有愛佔領中出!!犯民黃尸累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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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09:15:42 | 顯示全部樓層
香港的自由真的有點過火
1. 學校想教D野,個4眼仔日日叫人著黑衫,坐係政總,結果真的唔敢教
2. 政府官員特首落區,就次次被圍
3. 班長髮人民代表,日日玩布疋,議會就跟住佢團團轉

如果你屋企日日比人搞
你小朋友個課室日日有人搞事
你點會唔出聲

但就是你個社會被人搞
我就是出唔到聲
cash is 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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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10:50:43 | 顯示全部樓層
基本就是終審的錯,如依循莊案的人大釋法,或前任政府依釋法跟進,就沒有今天這麼多事。
大狀黨就是蓄意扭曲基本法為他們的主子服務。
隨緣順意,難得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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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17:16:33 | 顯示全部樓層
bbarying兄貼出的文章好呀!
一舉撕破撞棍黨的偽善假面具。班PK周時拿住:"法治和司法獨立"作為遮醜布,暗地裡卻為其背後骯髒的政治目的而服務,他們就是抓住一般港人恐怕失去"香港獨有的法治價值"這種心態,見縫插針,用心不良,去矇混過關,可憐香港班庸官對政治打併,鬥爭,招架無力,以致社會內耗日深,民間各階層分化日重,導致管治上出现危機,而这種情形的出現,亦恰恰正是政棍們夢寐以求的"政治局面",正所謂越亂越好,可以理直氣壯地指責政府管治無方,民心盡失,彼等就可趁混水而模魚了。
平淡是個人之福。平安是家庭之福。
平穩是國家之福。平靜是全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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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18:21:38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庭判案出了問題,一不去檢討、二不去改過、三不許人家批評,原因就係要維護司法獨立和法庭的尊嚴....
法庭係要嚟維持公義,社會公義重要定係法庭法官嘅尊嚴重要啲呀!
法官就要尊嚴,其他所有政府官員就唔使.........
法官犯錯其他人等不得批評,官員犯錯就俾人傳招上立法會糟質......
點解法官唔使向人民、向社會問責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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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19:56:28 | 顯示全部樓層
狀棍黨啲癈柴唯恐天下不亂。
修改基本法就可以,釋法就話打擊司法獨立。
我要搭船.....但唔要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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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20:16:09 | 顯示全部樓層
真係好好笑. 憲法上出左問題,出左灰色地方,法官按現有法律去作出裁決, 咁就話係司法既錯,法官既錯,政黨問題?! 居港權,外傭案話有人有政治目的, 咁真係某某人話上綱上線喇. 假如憲法上有漏洞, 遲早都會有人拎出黎講,吾講吾改去塞個漏洞同做鴕鳥有咩分別? 扮吾知扮睇吾到? 莫非真係做一個裝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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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21:57:5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gogogogo 於 2012-12-14 22:29 編輯

>>須知道《基本法》修改權也是屬全國人大,要由人大修改就不影響了法治司法獨立???

不能認同樓主呢句,  "司法獨立" 是指「裁判上獨立」與「制度上獨立」, 跟立法/修法無關.


另外我講一個虛構的故仔:
數學科考完試派卷, 發現有一題數寫少左steps, 扣左分, 於是拎埋份草稿紙俾阿 sir 睇.  拿, 阿 sir, 我草稿上有寫 steps 架, 係份答案紙上無寫明之嘛, 你睇埋呢度, 俾返兩分我啦.
我自己就知澳門的基本法係無香港基本法呢個漏洞, 因為人地係有寫明. 咁我地係無寫, 宜家就話提議要睇返立法期間的文件, 途徑不正當囉. 內地都有修改憲法的記錄啦, 唔通又話此例一開又會俾機會人地推翻國家咩. 點解基本法呢套小憲法唔可以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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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2-14 23:47:47 | 顯示全部樓層
gogogogo 發表於 2012-12-14 21:57
>>須知道《基本法》修改權也是屬全國人大,要由人大修改就不影響了法治司法獨立???

不能認同樓主呢句,  ...

師兄不能認同小弟所說,絕對尊重。
我也很認同基本法呢套小憲法有錯是可以修改的。


外傭案的本質
2010年12月,3名外傭經法律援助署聘任彭思帝理律師行為代表,以香港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為首,
協助3個菲律賓外傭及家庭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要求推翻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對於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的外籍家庭傭工不能因此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
認為該條文抵觸《基本法》第24條列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定義之一的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條文。
其中一宗案件於2011年8月22日開審。有報導指特區政府內部在開審前已估計政府有8成機會敗訴。
根據《入境條例》第2條(4)(a),在任何期間內,非法入境者、違反任何逗留條件者、難民、被羈留者、政府輸入僱員計劃下受僱為外來的合約工人、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領館人員、香港駐軍及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分而留在香港者,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來香港打工的外傭早在辦理傭工簽證時已作出「無意不返回原居地」及「合約完結後離開香港」的承諾。
在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格」上,
傭工本人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諾「本人並無任何原因不能返回原居地,
而本人亦無意於完成或終止上述僱傭合約後不返回原居地」及
「本人將於完成僱傭合約或終止僱傭合約後的兩星期內離開香港」。


基本法有錯嗎
入境條例有錯嗎
張達明說居留權條文屬於自治範圍、特區內部事務
那麼"法官"應跟據的就是入境條例去判案吧
何解又跟基本法定義有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獲授權自行解釋自治範圍內的條款,
"法官"絕對有權跟據入境條例去解釋,何解要司法覆核

虛構的故仔的結果是:
"阿 sir "比唔比番果 2 分你,決定權不是在你手裹
而係"阿 sir "覺得你值得攞嘅就會比,決定權在"阿 sir "手中的。下次考試小心D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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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4 23:58:52 | 顯示全部樓層
佛仔認為修法有時候是必需的,因為法例有時也會有不足,或是時代轉變而不合時宜,須要作出修改。

只是沒有如此深入地去想過修法的契機也有可能被利用到這樣的一個地步

我喜歡九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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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2-15 01:48: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逗利是佛 #11 的帖子

1. 外傭是根據入境條例進入香港的
2. 入境條例中"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3. 外傭簽證時已作出「無意不返回原居地」及「合約完結後離開香港」的承諾。
4. 外傭簽證雖等於有效旅行證件,但受入境條例規限之下,才能進入香港工作,也並不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請問跟基本法有何抵觸?何需司法覆核

來看看法官的想法
一審判決違反《基本法》
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判詞指,一個人可同時在兩個地方通常居住。
1)《入境條例》拒將外傭留港工作期間視為「通常居港」屬違憲
2)港府不可利用入境管制措施,損害《基本法》賦予合資格人士的居港權
3)外傭是自願及為了工作在香港生活,可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受本地勞工法例保障,符合「通常居住」的定義

上訴庭一致裁定《入境條例》沒有違憲
上訴庭3名法官的判詞指出
「通常居港」可因環境改變而有不同理解,雖然《基本法》沒有就「通常居港」作出定義,
但政府及立法機關有權就「通常居港」作定義及闡釋,過往某些類別人士,包括使館職員及越南難民,也不屬於「通常居港」;
而外傭簽約來港是為工作,因此不能根據《基本法》居港滿7年而申請獲得居港權。
上訴庭認為,考慮到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會隨時間改變,政府有需要更有效地在入境管制上採取措施,回應轉變。

究竟法官是人還是神,是對還是錯
基本法有漏洞,政府及立法機關就作定義及闡釋在把關

看看喜歡鑽漏洞是何許人也,
   說些冠冕堂煌的話「申請權不等於居港權」來試圖偷換概念,指鹿為馬,再三地誤導公眾
   說他們贊成合資格申請,但入境處就應嚴格把關;政府巳經做好咗把關,他們又來司法覆核玩挑撥
那麼他們是贊同還是不贊同可能是數以萬計的申請人享有居留權呢?到今天他們仍然在迴避市民最擔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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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02:19:00 | 顯示全部樓層
bbarying 發表於 2012-12-15 01:48
回復 逗利是佛 #11 的帖子

1. 外傭是根據入境條例進入香港的

香港真的是承受不了這一大群人攞到居留權,以香港的利益而言是不可以給與他們居留權的

佛仔所言的是一般情況下面對抉擇應否修法的態度。一般情況是指立法者/修法者動機是為民眾設想,偏偏香港現今的情況給人的感覺卻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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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2-15 06:20: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barying 於 2012-12-15 06:27 編輯

回復 逗利是佛 #13 的帖子

《基本法》第24條列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定義沒有錯
《入境條例》第115章是一國兩制之下特區自治範圍、內部事務,是政府及立法機關體現自主的精神也沒有錯

向人大要求釋法是多餘的,也沒必要去修改基本法
《基本法》根本不用對"外傭"何為「通常居港」定義作出解釋或修改
要作出解釋的是特區政府內部事務
就正如上訴庭法官所講,誰能擁有居港權跟本與《基本法》無關,
隨時間改變,政府有需要更有效地在入境管制上採取措施,回應轉變。
也就是有關人物經常掛在口邊的"一國兩制,高度自冶"
外傭案的本質就是那幫人等以《入境條例》抵觸《基本法》為名
自己一手破壞了"一國兩制,高度自冶"
卻又在旁喊賊捉賊,挑起釋法與修法之爭

期望終審法院以《入境條例》為依歸,不用人大釋法
一槌定音,往後有關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一律不受理
為特區"司法獨立"給那幫人等一記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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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10:51:15 | 顯示全部樓層
曾X權果時話要香港有1000萬人.....叫人人生3個....
結果係2非生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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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10:55:55 | 顯示全部樓層
D菲律賓賓妹有左居港權,果D菲律賓賓妹肯定收工唔做$250平價鶏,咁咪以後無晒D菲律賓平價鷄食!
尋人:
柒拾後
畜生  狗熊 打靶仔 弗蘭克. 則圈  被公司炒魷魚了
一名 逃兵役 男子。當年借 出國 讀書 為由. 實際  是 逃兵役  畜生  狗熊 打靶仔
畜生  狗熊 打靶仔 弗蘭克. 則圈 自認係 天生好性 ,晚晚無性不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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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10:57: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gogogogo 於 2012-12-15 10:57 編輯

回復 bbarying #10 的帖子

>>那麼"法官"應跟據的就是入境條例去判案吧
>>何解又跟基本法定義有抵觸,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獲授權自行解釋自治範圍內的條款,

好多條例都係歷史悠久, 政府無能力審視全部條例有無違反只運作15年的<基本法>, 所以有抵觸的情況不為稀奇, 而<基本法>是高於/凌架於"入境條例", 所以係案件裡面要以<基本法>為先.

>>"法官"絕對有權跟據入境條例去解釋,何解要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係申訴人的權利, 唔係法官提出的, 唔好搞亂.  "基本法和入境法例有抵觸"是申訴人提出, 所以法官要考慮呢個觀點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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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5 11:16: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逗利是佛 #11 的帖子

中共咁算死草, 點會無諗到'修法'會有咩問題呢? 所以有咩都要去到人大去決定, 已是一道大閘門. 仲有早年釋法確定修改基本法要有五部曲, 更係增加難度, 真係佢開門易, 你去爆門係好難.

至於呢篇"新報"的文章提到的"自治運動", 其一部份支持者是源自對現狀不滿, 雙非帶出的問題固然係"現狀不滿"之一, 如果可以解決雙非問題, 按理可以減少"自治運動"的支持者, 但用釋法的方式去處理, 卻會引出一班人的反感, 不排除係共同敵人就是朋友的情況下去支持"自治運動", 一得一失真係無著數. 呢篇文章的中心思想係"打壓港獨", 又係掛起稻草人去打, 明知港獨係無市場, 修法的所謂危機根本不存在, 怕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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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6 16:07:09 | 顯示全部樓層
bbarying 發表於 2012-12-14 06:11
轉載:新論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公開證實,律政司已去信終審法院,建議終院就《基本法.158條》,

作者都廢話啦, 現時擺明想控制三權, 想為所為欲為就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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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6 16:11:15 | 顯示全部樓層
干預司法獨立,說三道四,控辨相方,各自提供理據,法庭自有判決,
老病殘年百有餘,面黃頭白好山居; 布裘擁質隨緣遇,豈羨人間巧樣模! 心神用盡為名利,百種貪婪進己軀; 浮生幻化如燈燼,塚內埋身是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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