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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來做法官 - 隧道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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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6:01: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話說有五名探測人員在一隧道內探測, 怎料遇上地震, 山泥與大石把入口封了!
幸好有通訊設備與救援人員聯絡, 但因地理險惡, 救援隊預計要約三十天才能把他們救出. 可是他們沒有足夠食物維持!!
到得第十五天, 隧道內A先生向救援隊(外界)徵求法律意見, 他們五人一致贊成用抽簽方式犧牲一人, 將屍體分食, 便可等到救援.  可是救援隊沒法律專家, 沒有答他們.....及後通訊設備沒電, 更失去聯絡.

十數天後, 救援隊終於求出他們. 但A先生已死及給分食了!

原來失去聯絡後, A先生在抽簽前提出異議, 說應再等幾天. 但其他四人不贊成, 便開始抽簽, 到A先生抽簽時他沒抽, B先生說代他抽, A先生沒提出異議. 怎料無巧不巧, 他抽到死簽. 結局四人殺之而食!

問:
他們四人被控謀殺A先生, 你認為他們有罪嗎? 請祥述理由.
問題主要看大家所述的法律觀點, 講得最好者有大獎(梗係由Lawson比喇).  
我沒有標準答案, 下週初撰文提出我的論點.
發表於 2012-12-12 16:27:3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ldcake #1 的帖子

根據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14條,任何人以任何未於前述條文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該個案明顯違反有關條例,可提出檢控!
而有罪與否,涉及好多審訊程序及陪審團的判斷等的因素, 恕在下難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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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6:28:58 |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有罪的. 希望我無錯
就算有任何協譏, 受害人就算OK, 都是有罪.
而且A先生在抽簽前提出異議, 那更加是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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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6:30:32 | 顯示全部樓層
oldcake 發表於 2012-12-12 16:01
話說有五名探測人員在一隧道內探測, 怎料遇上地震, 山泥與大石把入口封了!
幸好有通訊設備與救援人員聯絡,  ...

咦, 話劇《困獸》既內容...

有罪
係香港地, 就算人地表明可以比你殺,
你真係殺左佢, 我會定義佢係自殺...
根據香港法例第33B條《侵害人身罪條例》,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或進行企圖自殺, 均屬犯法, 最高可判監14年~~
換句話說, 協助或教唆他人自殺都是犯罪行為...

其實有罪定無罪都好...
就好似結局既對白:「這是一場永遠都不會完結的困獸鬥」...

強者之所以成為強者,是因為強人擅長戰勝自己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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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6:41:30 | 顯示全部樓層
五個人都知殺人有罪, 當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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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6:55: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ldcake #1 的帖子

觀点與角度的問題一人稀生救四个人我都唔識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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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6:55:23 | 顯示全部樓層
殺人填命,欠債還錢!
當然有罪喇,只係會係謀殺還是誤殺遮!
人類係高等動物,唔可以為個人的生存而殺戮,最後一句,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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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2-12 17:05:39 | 顯示全部樓層
cheebee 發表於 2012-12-12 16:28
應該有罪的. 希望我無錯
就算有任何協譏, 受害人就算OK, 都是有罪.
而且A先生在抽簽前提出異議, 那更加是謀 ...

如A先生在抽簽前沒提出異議, 又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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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7:20:04 | 顯示全部樓層
why don't they wait for a person die first before eating that person? There was an episode in "southpark" has this plot, except they just waited half a day since being trapped before eating a person and the rescue come shortly after so there was no need to kill anyone in the first place.
陰莖不曾緣客掃,蓬門今始被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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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7:23:04 | 顯示全部樓層
英國好多年前有一單沉船意外,在救生艇上的人抽簽去死好讓給其他人食來保命。

故事和今次的相似,最後在救生艇上的生存者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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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7:27:4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冇朋友, 所以唔會五個人一齊去搵死, 我唔識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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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8:33: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罪 ~~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或企圖進行自殺, 均屬犯法.
~~ 協助或教唆他人自殺都是犯罪行為 ..... 所以應該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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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8:39:0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認為這種行為在大自然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惡劣環境中求生存,動物界之中,理論上本來是無罪的,因為那是動物的本能(獸性)。但,人類的進化早已超越了這種獸性,變成了常掛咀邊的"人性",更在進化過程中生出法規,律例來達到管制和維繫這種"人性"的目的。
在法律之下,除了有死刑的國家之劊子手之外,無人可以取去别人的生命,即使對方答允都無效,仍是違法行為,更何况是殺而吃之的恐怖行為。就算是為了活命都是有罪。
樓上有師兄提出謂;如果是A自己先行死去,之後其它四人才去分吃他的屍體來維持生命,那可能罪名就會輕很多,因為最少跟(謀殺或誤殺)的罪名扯不上關係。
我之結論是:"有罪",只是看法官審時度勢怎樣去判而已。
平淡是個人之福。平安是家庭之福。
平穩是國家之福。平靜是全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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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8:45:03 | 顯示全部樓層
oldcake 發表於 2012-12-12 17:05
如A先生在抽簽前沒提出異議, 又點睇?

應該無效,等於常有病重太辛苦的人要求親人殺死自己以求解脫一樣,幫他解脫的人有罪。
平淡是個人之福。平安是家庭之福。
平穩是國家之福。平靜是全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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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19:44:30 | 顯示全部樓層
直情係謀殺喎,全部都有罪,就算冇郁手都係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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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20:11:5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ldcake #1 的帖子

無罪,因為:

1. 在所知的所有可能性,無食物下他們將全不能等待十多日而生存,他們達成的分食協議是為了爭取更多幸存者的協議,他們就協議徵求法律意見但並未有回覆,他們可視此協議並無違法 (他們甚至可視此為災難下的救人協議而非殺人協議!)

2. 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以下情況下殺人不屬於謀殺,需要其他罪名(如誤殺)起訴:殺人行為未具備預懷惡意、殺人時神志失常、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殺人、或依據自殺協定下互相殺死協定中的人
上述抽簽協議可算是自殺的協定,因沒有預定的受害者,協定下每個人都同意自己有可能是被抽中的不幸者。

3. A雖然提出異議但並無反對B代他抽簽,即可視他並無反對協議進行,協議在所有人同意下進行,上述2中的自殺協議有效!
Even now when I have come so far
I wonder where you are, I wonder why it's still so hard without you
Even now when I come shining through
I swear I think of you, And how I wish you knew Even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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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20:19:12 | 顯示全部樓層
呢啲 X-FILE 真係做戲情節咁, 結局通常都不了了之,  OPEN ENDING

1) 法律係唔會容許人 自殺/自願俾人食屍體
2) 無人証明A係被謀殺,  所以無法入罪其他人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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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20:46:12 | 顯示全部樓層
事實系一回事,四人出番來証供可以系另一回事。
除四人外沒目擊證人,如果四人一致口徑話條友
系自殺,咁連能否起訴四人manslaughter都成疑問。
頂多告佢地非法處理屍體罪。

I can please only one person each day. Today I choose my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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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20:58: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有罪 ~~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 或企圖進行自殺, 均屬犯法.
~~ 協助或教唆他人自殺都是犯罪行為 ..... 所以應該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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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12 21:34: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ldcake #1 的帖子

跟據香港法律、自殺都係犯法
不 談 政 治     不 問 世 事     只 談 風 月     只 影 爛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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