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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9 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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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5日,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決定,對中國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實行改革,撤銷省級分行,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九家分行。
人民銀行設立的九個跨省區市分行分別是:
天津分行(管轄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瀋陽分行(管轄遼寧、吉林、黑龍江);
上海分行(管轄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管轄江蘇、安徽);
濟南分行(管轄山東、河南);
武漢分行(管轄江西、湖北、湖南);
廣州分行(管轄廣東、廣西、海南);
成都分行(管轄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西安分行(管轄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撤銷北京分行和重慶分行,分別由總行營業管理部和總行重慶營業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銀行職責;
非分行所在地省會城市由原省、市兩級人民銀行合併重組為人民銀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
如,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非省會城市所在地級城市人民銀行統一更名為人民銀行某某市(州、地區)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公章如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
與此同時,在各省會設立以城市定名的監管辦事處,
如,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太原監管辦事處,各監管辦事處直接隸屬所在區域分行領導,
主要承擔對所在省區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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