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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此帖前請先看「會議常規的問題 」:
http://141hongkong.com/thread-1038223-1-1.html
因可能引起新一輪討論, 而所講及的會議常規也會超越上次的問題, 所以另起新帖.
在回應上帖時, 有些師兄談及採用那種方法要先取決於M&A.
我的觀點是大部份的M&A只會寫明權責而不會深入提及會議的程序, M&A會寫出週年大會中須處理的事項, 大會主席如何產生等.
就以產生大會主席為例: 大多會寫出以多數(股份或會員)決選出. 但不一定會列明選舉方法(是用明票-舉手, 或用暗票)
同構的例子是:「立法會地區議席由民選產生」, 但沒有列明是用單議席單票制, 多議席單票制(現在所用)或是多議席多票制.
再回到選大會主席用明暗票的例子, 很多人會以為給會員投票以多數決定以明票或暗票處理. 其實這樣做不符合一般會議常規.
只要有會員提出(是提出, 不是動議, 所以不用和議)以暗票方式處理, 便須用暗票處理.
以上例子只想說明, 要去解決上帖的問題答案不會在M&A, 而應在議事規則, 程序或會議常規的書裡找.
好喇, 回到上帖, 是如何正確處理動議的問題.
在會議常規內有個大原則, 不能同時處理兩個或以上的議案. 而在審議一個議案時, 除了權宜問題, 秩序問題及申訴外, 不能處理其他議案.
基於上述原則, 所以不可同時處理三個動議, 而三個動議互相是有衝突的, 又不能分開處理.
答案A, B是同構的, 只是投票方法的技術問題, 不涉合原則問題.
答案C是以修訂案(修正案)方式處理, 在技術上可分「分層修訂」及「並列修訂」.
「分層修訂」在程序上較為複雜, 與會者較為難明白, 所以現多採用「並列修訂」. 即"各修訂案與原案並列提出, 同時討論. 表決時就其與本題旨趣最遠者先行表決."
以此例即在討論時可發言同時分析5, 9, 11人的優劣, 到投票時先表決11人修訂案, 再表決9人修訂案, 最後為5人原案
老餅認為以修訂案方式(答案C)處理較為合會議常規, 當日亦用此法處理.
在這裡順帶提幾個對會議常規容易出現的謬誤:
合法人數 - 在開始會議時達足夠(合法)人數便可, 在會議進行中, 只要沒有人提出點算人數, 走剩幾多個都無所謂, 不影響會議合法性.
點算人數 - 在會議進行中, 有人"動議點算人數".......其實"點算人數"這類問題不是"動議"! 是屬於"秩序問題", 不須和議, 要優先處理.
收回動議 - 動議者在討論期間收回動議........在討論期間, 動議者是無權收回動議的, 要經主席及大會通過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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