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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8-29 13: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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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adsam167 於 2016-8-29 13:47 編輯
以胸襲警上訴 法官指如女被告無悔意會判囚

【on.cc東網專訊】一名女文員於去年3月「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被指用胸部襲警罪成判囚3個半月,她與同案另外3名涉及襲警及阻差罪成判囚的男被告事後提出上訴,其中定罪上訴今遭駁回,而判刑上訴則得直。上訴人包括女子吳麗英(31歲)、其男友鄺振駹(21歲)、潘子行(23歲)及一名15歲青年。
法官表示,就原審裁判官接納控方兩名警務人員的證詞,而不接納4名上訴人的自辯證供,法官引用案例指出,裁判官毋須亦不可能在判決時,把他判斷的整個心路歷程列出來。法官檢視控方證供,認為遇襲的總督察見上訴人等衝出馬路,獨自一人從安全島衝出阻止,並非絕不可能發生。當時街上有大批人集會,其他警察為顧存大局沒有立即增援協助總督察也非不合理。雖然法官認為,裁判官可以再進一步道出控方證人的證供怎樣沒有不合理之處,但他沒這樣做亦非犯錯。
關於控方指事件中吳麗英故意用胸撞總督察,然後誣告對方非禮,而吳就指總督察在眾目睽睽下非禮她胸部,法官認為,兩個情況都不是不可能發生。法官指裁判官是有權接受控方,但不接受辯方說法。不過法官指,裁判官在原判時不應武斷地裁定,吳的律師不可能叫吳不要就非禮報案或向在場警察投訴,以此作為不接受吳的說法的理據。總括而言,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取捨雙方證供時,有權作出其對辯方不利的裁決,因此駁回4人的定罪上訴。
在減刑申請方面,法官就認為,4名上訴人均不是有預謀犯案。裁判官在考慮15歲男生及21歲的鄺振駹刑期時,應先考慮判處非監禁方式的刑罰,因此將兩人被判入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的判令撤銷,並為兩人索取感化報告後再作決定。
至於吳麗英,法官就指她以胸撞警後誣告對方非禮的罪行相當嚴重,但亦念及當時事出突然,她亦有可能是為了協助男友鄺振駹脫身,如她有悔意,判社會服務令亦是合適選擇。法官因此為她索取社服令報告。不過法官表明,如她表現無悔意或不願履行社服令,監禁將無可避免。
而第四上訴人潘子行,則因一時衝動下阻礙警察拘捕另一名涉嫌踢總督察的疑犯,法官認為案情並非十分嚴重,故亦索取報告考慮是否判處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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