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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F1D1S1 於 2016-2-26 17:47 編輯
26/2 觀塘法院
的士司機張逑,被控非法集結,身懷利器,所有罪名俱不成立。
裁判官宣判時,語氣深表懷疑,認為張即使真心做和事佬,也未免自視過高,無論有心抑或無意,依然有可能構成非法集結,擾亂公眾秩序。
惟辯方提供的片段,的確與警方的片段大相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判張無罪。最後法官嚴肅地警告,如再有下次,就後果堪虞。
至於第二條控罪,法官差點忘了宣判,須辯方律師提醒才補充。由於呈堂的口供沒有被告簽名,難以解釋,亦告無罪。
放下繃緊的神經,張逑毫不介意法官嚴峻而又不耐煩的語氣。他耿耿於懷的是第二條罪。
張說他被捕後,警察問他為何有鎅刀和口罩。張就如庭上所說,他身為的士司機,有鎅刀傍身是常事;至於口罩則是自己與母親備用。說話時他一再向大家顯擺,他這種年紀的人,常裝滿雜物的揹袋。
去到警署,由於張是華籍英兵出身,同屬紀律部隊,警察找到話題,張本不疑有他。警察筆錄第二條控罪的口供時,張解釋了同一番話。
警察給他過目後,突然有一警官到場,拿走口供,說要檢視。過一會才交還口供,直截了當叫張簽名。張以為既已看過,不必再看,便順其所願。
到得警察給予口供的影印本,張才驚覺口供有變,內容變成了認罪。
按檢控的程序,張收過影印本,尚須簽收作準,張拒簽抗議,與警方糾纏甚久,警方才允許他重落口供。
結果在法庭上,對於身懷利器的控罪,警方沒有呈上有他簽名的口供,只有警察即場記錄的筆記呈堂。但沒有被告的簽名核實,法官正以此為由判他無罪。
有他簽名的口供,警方倒不肯呈堂,張再明白不過,因為他知道答案。由於沒有實據,擔心枝外生枝的他,一直憋在心裡,直至無罪開釋,他鬆了一口氣,才願和盤說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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