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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bbarying

[民生話題] 同性平權議案應否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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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14 00:57:13 | 顯示全部樓層
大老闆 發表於 2012-11-13 21:02
我都覺男同男搞性愛好核突;但冇人迫你睇播!

同性戀係天生的;點解唔放呢D人一條生路? ...

當然冇人迫你睇男男搞性愛,

簡單D來講,但如果你行行下街見到2個男男手拖手卿卿我我,你會有乜感覺?

會毛管動?會掉頭走?會想去洗眼?會表現出厭惡的目光/表情?

有任何以上一點你巳經係岐視他們了。

所以想問下應該怎樣去立法來控制你的感覺?
Sing a song of sorrow and grieving, carried away by a moonlight shadow.
I stay, I pray. See you in heaven far away.
I stay, I pray. See you in heaven one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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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7 07:03:51 | 顯示全部樓層
bbarying 發表於 2012-11-13 19:39
回復 太空翔 #16 的帖子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座斷背山。

並非每人心中皆有座斷背山,
至少不包括在下.

但是,
造物者之玄妙空靈,
兩性間存另類情愫.

在下雖不懂其個中三昧,
必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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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7 07:14:31 | 顯示全部樓層

無人叫你反出個肚皮俾人睇,當街大叫我是基,唔當你痴線都當你白痴,那有空去歧視你。只是自作多情,自已歧視自已,如今更想叫人,唔該歧視我啦,等我可以告你。
隨緣順意,難得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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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1 05:24:51 | 顯示全部樓層
太空翔 發表於 2012-11-17 07:03
並非每人心中皆有座斷背山,
至少不包括在下.


斷背非山,那只是內心的一個領域;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終點是什麼,

如果是自取滅亡的話,造物者理應尊重。
Sing a song of sorrow and grieving, carried away by a moonlight sha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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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1 06:49:57 | 顯示全部樓層
bbarying 發表於 2012-11-21 05:24
斷背非山,那只是內心的一個領域;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終點是什麼,

若真斷背何須於山?
若真心早遊領域之中.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終點是什麼?
閣下可教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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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1 11:06:28 | 顯示全部樓層
抗拒唔等如歧視,同志監人,接受同志行為,抗拒者,分分鐘,被告歧視同志,
立法後,抗拒同志者及家長,保護小朋友免受同志引誘改變性取向,隨時等坐牢,
唔接受同志行為唔等同歧視,唔好誤導市民,
老病殘年百有餘,面黃頭白好山居; 布裘擁質隨緣遇,豈羨人間巧樣模! 心神用盡為名利,百種貪婪進己軀; 浮生幻化如燈燼,塚內埋身是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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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22 03:08:16 | 顯示全部樓層
太空翔 發表於 2012-11-21 06:49
若真斷背何須於山?
若真心早遊領域之中.

生物會依照環境來改變自己讓自己適合生存的。

這就是適者生存;

而顛龍倒鳳,就是物競天擇的終點。

這只是一番感想,更莫言指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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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0:40:06 | 顯示全部樓層
上帝點造人?造d同志出黎......搞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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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翅怒的鳥 發表於 2012-11-10 23:40
這是一條惡法來, 會打壓言論自由!
一旦立法,就等於我唔可以鬧人係gay佬.
一定要堅決反對,就算拉住佢條m巾十 ...


你覺得鬧人係gay佬係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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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6:25:19 | 顯示全部樓層
klmok1 發表於 2012-11-10 12:15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昨表示,「不願意看到議題重新在社會上挑起爭端、形成對立」,他指出,原議案提出 ...

同性戀在香港並不犯法,那他們她們去做他她們的事就是了,歧挸他她們的不是其他人,是他她們自已。
很有道理啊!
香港地乜野學棍政棍狀棍神棍都有!
和平有愛佔領中出!!犯民黃尸累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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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3 06:28:27 | 顯示全部樓層

 很多人都喜歡引用英國政治哲學家彌爾(J.S 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去支持同性婚姻,傷害原則是指社會不應去干涉一些只與自己相關的行為,意即只要那些行為是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社會就不應禁止;但是不少人其實是誤解了彌爾傷害原則的用意。首先,傷害原則只是規範法律不應禁止私德行為,但不能藉以支持某行為的道德性。即是說一些行為儘管是雙方同意,不傷害他人(包括同性性行為等),就算是沒有法律禁止,亦不代表是道德或不道德的。其次,不少人其實是混淆了刑事法及婚姻法兩個不同理念;傷害原則可適用於反對刑事法,但不適用於婚姻法。即傷害原則可以用於反對立法禁止同性性行為(例:肛交),但不可用於支持同性婚姻。因婚姻法的用意不是要禁止某行為,而是要鼓勵某些關係。

傷害原則不適用於支持同性婚姻

 過去婚姻法反映社會視一夫一妻可為下一代提供健康的成長環境,為社會的重要基礎,視之為社會共善(common good),所以等別以法律去鼓勵這結合。現在,若有兩位同性戀者想山盟海誓,甚至於酒樓喜宴親朋,其他人或企業又想以婚姻稱呼他們的關係,給予他們等別的福利,這些都沒有法律禁止的。但一旦同性婚姻立法,即代表社會整體要去鼓勵同性結合,反對者是被迫要去支持這關係,不可拒絕認同同性戀者間的婚姻關係。舉例,英國同性伴侶法容許同性伴侶領養孩童,但一些天主教的孤兒院因反對同性伴侶領養而面對可能被控告歧視,或結業,或要做一些違背信仰和良心的事。而美國麻省自同性婚姻通過後,所有中小學都教導同性戀思想,甚至幼稚園圖書都是《Daddy,Papa, and Me》、《A Tale of Two Mommies》等,有父親想於同性戀課堂前帶走兒子,結果被學校報警帶到警署;他們上訴到法庭要求可容許父母帶兒女離開課堂免受同性戀意識影響,但法官以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拒絕,表明學校有責任教導兒童同性戀正常化的信息。可見同性婚姻不單只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事,而是影響整個社會對婚姻的理念及價值觀,需要整個社會一同去面對及考慮。

 從理性推論看,反對同性婚姻人士亦指出若「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就應合法化,日後社會即要容許亂倫、多夫多妻制等。不過,這一論證往往被人批評為太誇張,不明白為何將同性戀與亂倫、多夫多妻等相提並論,犯了滑坡謬誤,即認為通過同性婚姻會導致亂倫及多夫多妻等合法化機會微乎其微。筆者想指出反對同性婚姻人士所提出的理據其實包含了兩組論證,除了是滑坡論證(Slippery Slope Argument)外,還包括演繹/邏輯論證中對一致性的要求。

 滑坡論證的形式是「如果通過A,則會導致B、C、D等不好的後果發生,因此反對通過A」,這論證是屬於歸納論證的一種,並非邏輯推論,所以結論並非必然,只是論機會大或小而已。如果BCD發生的機會大,則是強的論證,若機會很小則是很弱,甚至是謬誤。的確,若同性婚姻通過,短期內會引致亂倫、多夫多妻等合法化機會應不太大,因為一般市民暫時情感都未見得可以接受。但從較長遠角度看,若說這推論是滑坡謬誤,筆者卻認為是言之過早。荷蘭於2000年通過同性婚姻後,2005年即有一男兩女以伴侶法註冊為三人伴侶,享有如婚姻般福利。香港過去性傾向只包括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今天已包括跨性別(Transgender/Transexual),統稱LGBT。外國甚至最新提出LGBTQ,Q是Queer,即有異於LGBT的性身份,包含性更為廣闊,是性小眾中的性小眾。台灣同志團體亦在爭取「伴侶法」,即一更有彈性的另類婚姻制度。伴侶不限性傾向外,亦不以性關係作為締結伴侶的基礎(即好朋友亦可註冊為伴侶)。可見同性婚姻合法化後,雖然最終不一定會帶來亂倫、多夫多妻等合法化,但隨著婚姻觀念的轉變引致性態度逐漸的開放,是會傾向導致婚姻定義一步一步寬鬆。為何會有這樣的傾向呢?筆者認為是由於忽略了對傷害原則運用的一致性。

或會帶來滑坡效應

 從演繹/邏輯論證角度看,如果「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可以合理化同性婚姻,哪若有其他形式的性關係同樣合乎「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的原則,同樣要爭取某形式婚姻合法化,按邏輯推論怎可以否定他們的訴求呢?這豈不是雙重標準?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常說:「愛情無分同性戀、異性戀,法律亦應一視同仁,因著愛情對另一人許下承諾,是每人都應有的權利。」其實支持多元性愛的人同樣可以說「愛情無分數目、血緣關係、物種,法律亦應一視同仁,因著愛情對其他人許下承諾,是每人都應有的權利。」將愛情婚姻只限於兩個人豈不是數目歧視、關係歧視及物種歧視?支持者往往說亂倫與同性戀明明是兩回事,怎可相提並論?但反對者亦指出:亂倫與同性戀的確是兩回事,但同性戀和異性戀亦是兩回事,為何又相提並論?反對同性婚姻者其實並非將同性戀和其他形式性行為等同,他們反駁的重點是想指出:同志團體用以來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其實同樣可以用來支持其他形式的婚姻。除非同志團體可以提出其他合理的理由,否則社會若接受以傷害原則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日後若有其他合乎傷害原則的性行為爭取婚姻法,社會是很難不一視同仁的。這亦是部分原因為何反對者會擔心同性婚姻立法會帶來滑坡效應。

香港地乜野學棍政棍狀棍神棍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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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arying 發表於 2012-11-22 03:08
生物會依照環境來改變自己讓自己適合生存的。

這就是適者生存;

磁場向來同性相斥!
何來同性相吸?

生物會依照環境來改變自己適合生存的?
簡言之,
生物會自己找出路?

生物真的,
必定會找到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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