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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3月23 日刊憲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即日生效。
今次修訂新增了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列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員提供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如果該「指明人士」未遵從有關要求,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要求交密碼時作虛假陳述可囚 3 年
今次修訂亦提到在警務人員要求任何人提交電子設備密碼時,如果該人作出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3 年。
特首與國安委共同制定毋須經立法會
政府發言人說特區政府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安措施,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安風險,今次修訂是基於過往累積經驗而成,經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毋須經過立法會。
周二立法會介紹修訂內容
政府並指已經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3月24日周二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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