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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歲母親認兩歲兒子為她口交、拍攝兒子與女兒色情片段等,承認 5 罪10月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半。辯方求情稱,被告遭受丈夫家暴、操控,想藉拍片制止丈夫再要求在子女面前性交等,「長期承受此等扭曲的行為,亦扭曲了她」。
暫委法官鍾明新反駁被告承認犯案時有性滿足的意圖,是出於自己意志,丈夫也沒要求她傳片,斥被告「扮演受害人」,但犯案的角色形同「獵食者」,是違反誠信最嚴重的一例。官又指,令人心碎的是男童在創傷後仍對母親懷有無條件的愛,被告聽到後用紙巾拭淚。
被告 W.C.T. 本月中承認 5 罪,官索取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延至周二判刑。庭上她獲安排普通話傳譯。
法官關注被告在報告中稱是受到丈夫威脅拍片,又在求情信中稱自己愚蠢、糊塗,指若她提出自己是受脅(coercion or threat)則不應認罪。
辯方索取指示後撤回被告在報告的說法,指拍片是出於被告的個人意志(free will),沒有受脅,她是出於性滿足犯案,但「只是一小部分」。法官另追問,被告是否在片段中喚過兒子的名字。辯方確認。
對於辯方進一步求情,望法官考慮被告曾經歷童年創傷、承受丈夫家暴等;官指接受被告有不幸的背景和童年、受丈夫虐待,但質疑事發時被告與丈夫分居、他並不在家,而且事件不是意外。辯方沒有補充。
事發時子女僅 1 至 4 歲
法官其後宣讀判詞,指事件牽涉被告 2 名親生子女,長子事發時僅 2 歲至 4 歲,片中見他以舌頭碰向裸身被告私處、對被告模仿性交動作,以及把陽具放入不足 1 歲的胞妹口中,而被告拍下過程。據「萬廣財案」等指引,涉事影片屬第二及第三級兒童色情物品。
翻查資料,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指影像顯示兒童之間進行性活動,或兒童獨自一人自瀆;第三級則指,影像顯示兒童與成人進行性活動,但沒有插入性器官。
官引辯方求情:長期承受家暴、操控
法官繼而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曾在當地任職老師,本性淳樸天真(simple and innocent),直至後來經親戚介紹、認識後來結婚的丈夫,拋下一切隨他赴港,卻被他家暴、操控而改變,情況包括被丈夫禁止工作、需依賴他生活。丈夫有扭曲的性癖好,例如要求被告在家不准穿衣服及在子女面前性交,「長期承受此等扭曲的行為,亦扭曲了她」(Such prolonged distorted conducts distorted her.)。
辯方又提及被告不否認有傳送涉案影片予丈夫,但稱是想藉此制止丈夫要她當着子女面前性交、對於沒能阻止丈夫的行為感羞愧;又指她 2024 年逃離丈夫,搬至另一處,他或有忿恨,形容丈夫報警的動機非常值得懷疑(highly questionable)。
翻查案情,短片拍攝時間在 2019 年至 2022 年,被告傳片予丈夫時間未明;兩人於 2024 年 5 月起處理離婚,丈夫於同年 6 月報警。
官指被告形同「獵食者」
官其後指,本案情況非常獨特,牽涉非常年幼的兒童,反駁指被告在本案的作為不是被「扭曲」,因她承認犯案時有性滿足的意圖、知悉是錯誤,以及是出於自己意志、沒有受脅,其丈夫也沒有要求她傳片。
法官斥被告在求情信中「扮演受害人」,但她在本案中並非受害者,而她經歷童年創傷、受丈夫不當對待都不是犯案藉口。她是受過教育、獲得社工協助的人,同時亦是成年人、母親,就其對親生子女所做的事,她形同「獵食者」(predator),而且涉及重複犯案。
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因本案還押而要與子女分離,是令人心碎的情況;官亦反駁指令人心碎的,反而是男童經歷此等創傷後,仍對其母親即被告懷有無條件的愛。被告此時取出紙巾拭淚。
官:違誠信最嚴重一例
官續指涉案影片極不雅(grossly indecent),被告涉違反身為母親的誠信,受害兩童年幼、不懂求助,也未到上學的年紀,外界難以發現,是違反誠信中最嚴重的一例。
法官遂就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分別以判監 30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過程曾拍片存檔手機、傳予丈夫等,加刑 3 個月。另外 3 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兩罪起點 15 個月,另一罪 12 個月。
官續指,考慮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即兩項嚴重猥褻罪判監 22 個月,與另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惟涉及兩童的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8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30 個月。
子女由社福機構託管
被告 W.C.T.(36 歲)被控 5 罪,包括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以及 3 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2 月 12 日至2020年 12 月 11 日之間某日,兩度在太子某單位向男童 Y 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兩度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她另於 2021 年 12 月 12 日至翌年 12 月 11 日,以電話製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
庭上早前提及被告生於內地,2016 年來港、2023 年獲香港身份證。她與丈夫 2016 年結婚至 2024 年分居、展開離婚程序,期間兩人育有的 3 名子女與被告同住,現時 3 子女皆由社福機構託管。
案情指涉案 3 片段,片長約 4 秒至 33 秒,由丈夫向警方遞交。警方於 2024 年 6 月拘捕被告。她警誡下稱與丈夫會於子女面前性交,而 Y 當時模仿丈夫。她另知悉 Y 會模仿丈夫的行為,亦會在弟妹身上作出相關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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