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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社企「膳心小館」月餅疑遭投訴來歷不明,被食環署查封貨倉內大批月餅,至同年 12 月再檢走該批月餅。「膳心小館」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及賠償,早前獲裁定申訴有效。
案件8月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劉淑嫻排期 9 月 29 日開審,預料審期兩日。膳心小館一方將傳召一名證人,食環署一方則會傳召 3 至 4 位證人。
原告為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兩名被告依次為食環署署長、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由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
「膳心小館」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及賠償,裁判官彭亮廷早前聽畢雙方陳詞,裁定申訴有效,將以民事標準處理,由膳心一方肩負舉證責任。(見另稿)
案件排期9月審訊
膳心小館一方8月8日周五表示將傳召一名證人。食環署一方指原打算傳召一名證人,知悉與膳心小館有關的兩個持牌處所曾遭食環署調查後,決定再傳召 2 至 3 名證人,換言之將傳召 3 至 4 位證人。裁判官彭亮廷聞言指,「咁(預料)4 位啦」。
彭亮廷又問相關無牌月餅案的聆訊進度如何?膳心小館一方指,9 月中旬將答辯,傾向不認罪。案件隨即轉交裁判官劉淑嫻排期,官訂於 9 月 29 日至 30 日審訊,預料需時兩日。
條例訂明法庭可令歸還食物或賠償
申訴書指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11 日,於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某室檢取和移走一些食物,庭上透露為月餅。原告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以及賠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訂明,「任何人如認為根據公職人員條文將任何食物或藥物檢取和移走或加上標記、印記或其他名稱,或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令其感到受屈,可於有關作為作出後 72 小時內向法庭提出申訴,而法庭可完全或部分確認或拒准有關作為」。
條文續指,「如法庭拒准有關作為,須命令歸還被檢取和移走的食物,而有關食物如已遭銷毀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或不再適宜供人食用(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在命令作出時已因有關作為而致貶值,則法庭須命令當局付出一筆法庭在顧及個案情況下認為公正的款項以作補償」。
翻查資料,食安中心於 2024 年 9 月公布的月餅調查提到,186 個樣本均通過檢測,包括「膳心小館」的月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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