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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投行看大陸/台商需注意的最新外匯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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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9 09:02: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取消了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存量權益登記。

台商需在每年6月30日前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管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FDI)和(或)境外直接投資(ODI)存量權益資料。

對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投資存量權益登記的企業,外管局會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進行業務管控,受管控的企業將不能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包含涉及外匯資本金結匯、對外投資、利潤匯出、未分配利潤轉增資、跨境擔保、境外放款、清算業務等)。台商需在按要求補報並向外管局出具說明函解釋合理理由,如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還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後,外管局才會取消業務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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