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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同性配偶因房委會拒絕承認其家庭成員身分,未能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提出司法覆核。另外男同志因擔心在無立遺囑下離世,丈夫無法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其財產,提出司法覆核,3 案早前均獲判勝訴。政府不服提上訴均被駁回,其後再就 3 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經聆訊後,終院11月26日周二頒下判詞,5 名法官一致駁回房委會及政府一方上訴,同志一方於 3 案維持勝訴。其中就遺產條例案,判詞指,在海外締結且有效的同性婚姻,超越了純粹同居的關係,是法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具有公眾性和排他性,與異性婚姻無異,故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結婚與異性夫婦均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
針對政府方指「有效婚姻」一詞定義在婚姻法例須保持一致性、只有異性夫婦才有責任於生前彼此供養,終院拒絕接納,在判詞逐一反駁。法官指,《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對「有效婚姻」一詞的定義,與其他婚姻法例採用的定義已然有別,又指《遺產條例〉下的權利,並非建基於贍養責任。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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