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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話題] 新加坡兀蘭謀殺案 被告上訴:稱患重鬱犯案 求逃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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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3 21:28: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沈陽海哥 於 2021-10-13 21:32 編輯

新加坡兀蘭謀殺案    被告上訴:稱患重鬱犯案 求逃死刑




新加坡前房屋經紀殺妻女三命案伴屍9天,不滿被判死刑而提出上訴,聲稱案發時
有重鬱症,罪責應有所減輕,希望改判誤殺。

控方對被告病情提出質疑,指若被告有重鬱症,為何還能正常上班。

被告 張錦興(Teo Ghim Heng)(46歲)被控於2017年1月20日,在兀蘭 Woodlands
52通道(Woodlands Drive 52)第619座組屋六樓住家,謀殺懷孕6個月的妻子 鍾佩珊
(Choong Pei Shan / 家庭主婦,39歲)及4歲女兒 張梓寧。

被告藏屍9天后,年初一 (2017年1月28日)被揭發。

新加坡 兀蘭 Woodlands 雙屍三命案,謀殺懷孕妻子 及四歲女兒的被告 張錦興
Teo Ghim Heng (46歲)上訴,

案件經9天審訊後,新加坡法官去年11月判被告死刑。被告對裁決不滿,向五司庭
提出上訴。
  
被告代表律師 Eugene Thuraisingam 表示,他被妻子辱罵後失去自制能力,殺了妻女後
伴屍9天,被告還嘗試自殺,這種種行為都是不正常的,顯示被告案發時患有重鬱症,
因此罪責應有所減輕。
  
律師認為,被告不應以謀殺罪名被定罪,求新加坡五司改判他誤殺罪名。

律師表示,《刑事法典》299(誤殺)和300(a)(謀殺)條文都是有殺人意圖,
但後者需接受死刑,前者則不用。控方可隨意選擇起訴有意圖殺人者誤殺或謀殺,
這違反了分權制度,有違憲法。

新加坡大法官對此提出反駁,指在第300(a)(謀殺)條文下被控的被告,若能證明
自己是在被挑釁或失去自制能力下犯罪等辯護理由,可改以第299誤殺條文下被控,
兩者之間其實是有差別的。
  
控方表示,被告的病狀都是他自爆的,而且有重鬱症的人無法正常生活,但被告能上班,
而且工作態度積極,不像是患有重鬱症的行為。
  
新加坡五司表示需要時間斟酌,案件擇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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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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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4 16:08:01 | 顯示全部樓層
系咪老婆話個女唔係佢, 就連肚入面果個都唔係佢架....
就算係咁都唔駛殺人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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