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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27 17: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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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leungyl ##1 的帖子
你閣下嘅講法係: 『租約都會有一個月代通知金嘅收樓條款,即係話業主俾一個月租金俾租客,就可以即刻收返間屋。』 睇字面,你完全無提及死約、生約,令人以為你係話,就算簽咗租約,在租期內,業主都可以隨時比一個月通知,租客就要走。 呢樣嘢點會發生?簽咗死約,點都要等約滿,租約先至會完,租客先至會要走。 如果期間隨時收一個月通知就要走,點會叫死約、邊個租客會肯簽?
eaa 都有講:『「死約」期內雙方都受約束不能退租,「生約」期是業主不能退租或雙方都可以退租。從保障雙方的角度而言,簽約時須要清楚寫明並理解退租權的條文。此外,就業主及租客於第二年「生約」期內雙方可用一個月通知提早終止租約,租客宜評估是否有足夠時間另覓新居搬遷。若時間不足夠,租客宜考慮與業主商議,以二或三個月通知期來終止「生約」期間的租約。』
eaa講緊嘅,係在死約完成後,進入生約,咁有啲人就會同意在生約期間,俾一個月通知就可以終止租約。重點係要先完成死約。
如果有人寫明話俾一個月通知,就算租期未滿,租客就要走,咁仲要訂租期嚟做乜? 不如話份約係不定期租約,隨時一個月通知就要走。
坊間文具店嘅住宅標準租約,一定會講明租期多久,但唔會話在租期之間隨時俾一個月通知就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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