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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梁振英早前被傳媒踢爆自8月底開始出任「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及「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兩間擔保公司董事,但無按程序向政府提交書面通知。梁事後補交通知,報稱兩間公司為非牟利,他亦不受薪、不分紅。《明報》報道再發現,原來兩間公司直至梁申報後4日才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申明公司為非牟利性質。前首辦就稱,通過特別決議只是把兩間公司的工作具體化。
梁振英卸任特首後,需接受3年管制期,期間無論是出任中央、港府、慈善團體、學術或非牟利機構、非商業性質的地區或國際組織委任,無論有否受薪都必須通知政府,他在傳媒踢爆後於9月11日才通知政府出任兩間擔保公司的董事,報稱兩間公司屬非牟利性質。
不過,《明報》報道指兩間公司原來在梁申報後4日、即9月15日才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超過20項公司宗旨,包括以非牟利形式推廣大灣區及一帶一路發展、會舉辦活動、出版、研究、籌款、收取捐款及資產餽贈等,文件由梁振英親自簽署,而公司註冊處則在9月18日才收到有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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