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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於旺角暴亂中,兩度向警員投擲水樽,去年10月被裁定襲警和拒捕兩罪罪成,判囚9個月,為首次有參與旺角暴亂的人士被定罪及判囚。他早前向高院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官今午宣判,駁回定罪和判刑上訴,先前獲准保釋的陳柏洋隨即被押返囚室服刑。
早前控罪指,案發於去年2月9日,陳柏洋在彌敦道和奶路臣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光華,以及在彌敦道拒捕。
陳柏洋提出3項理據,要求推翻定罪。首先,其大律師指3名作供警察證供不可靠,例如他們不肯定遇襲時跟哪個同袍在清理現場;其認人證供亦不穩妥,連擲水樽的人有否戴眼鏡也沒留意。第二,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在不接納陳證供時,指他不誠實可靠,這點與案例所定,辯方只要證明其說法有可能屬實便足夠的原則不同。第三,原審裁判官指陳被捉住後,無向警察說對方拉錯人是有違常理,並以此作不利陳的推論,是侵犯了他的緘默權。
法官在判詞逐點反駁上述三點。關於第一點,法官指警員當時和哪個同袍清理現場,只屬旁枝末節。至於他們擲水樽者有無戴眼鏡,則不是控方證供重點。警員證供指,他們由目擊陳擲樽至將陳捉住,視線一直沒離開過陳,所以有沒有認錯外貌並非關鍵。就第二點,法官則認同控方說法,指原審裁判官在裁定陳不誠實可靠時,已反覆強調無論如何,舉證責任都在控方身上,因此裁判官並沒用錯法律原則。至於第三點,雖然控方亦同意原審裁判官有錯誤地侵犯陳的緘默權,一般而言在此情況下此定罪已不穩妥。但法官在閱覽所有證供和裁判官分析後,認為就算裁判官沒犯此錯誤,他亦一定會裁定陳罪成,因此此錯對結果並無影響。法官因此最後決定,維持定罪裁決。
至於9個月監禁刑罰,法官認為陳帶備口罩及手套到現場,顯示他是有預謀參予衝突,及不是一時衝動,而且他是在無被挑釁下向警擲樽,被警告後仍再擲第二次。再此情況下,法官認為9個月監禁雖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性犯錯,因而維持原判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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