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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 < 黑金又放毒箭> 郭卓堅稟 要求取消林鄭月娥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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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3 20:33: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7-3-23 22:58 編輯

郭卓堅入稟 要求頒令取消林鄭月娥參選特首資格
2017-03-23 12:23

2017-03-23_202744.jpg

「覆核王」郭卓堅今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取消特首選舉參選人林鄭月娥的參選資格,被告是總選舉主任黃思文。入稟狀透露,林鄭月娥於2004至2006年以英國國民身分在英國居留兩年,她被指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3條,不符合居港連續20年的條件。

郭卓堅庭外指總選舉主任理應在查證林鄭履歷表時,已知悉是否特合選舉資格,「佢去英國做官員,咁你都畀佢選,即係疏忽啦!」。「佢(林鄭)老公同仔都在英國住,仲買樓,除非搬龍門啦,咁我這無嘢講。」


點解唔入稟  要求取消 胡鬍曾 資格 ?   又係...肥佬黎既指令 ?  
據傳媒報導,  (....曾俊華曾在美國定居、其太太及子女均為美國籍等.......)
   除非搬龍門啦,咁我這無嘢講

另外,  呢條漢奸 被爆 隱瞞個人資產,  申請法援,  唔知又查成點 ?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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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3 21:53:36 | 顯示全部樓層
2004-2006, 她好像是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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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00:26:53 | 顯示全部樓層
絕對支持「覆核王」做野. 收维稳, 黑金都一樣, 唔好俾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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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08:46: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sd06 於 2017-3-24 08:47 編輯

E 個 PK 仲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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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09:43:33 | 顯示全部樓層
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3條,不符合居港連續20年的條件
"淋病毒鵝"在2004-2006年調任香港駐倫敦的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 ← (駐倫敦的處長期間,如何會付合連續居港之要求呀?)
曾俊華在香港連續在港為公務員,是完全付合連續居港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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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09:48:1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adsam167 #2 的帖子

2004-2006年駐倫敦的處長,如何居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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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10:24:33 | 顯示全部樓層
去外國公幹得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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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10:30:46 | 顯示全部樓層
咁多人死唔見條屎忽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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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11:45:2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joekcw #5 的帖子
曾俊華在香港連續在港為公務員,是完全付合連續居港之要求的!


話件殘酷的事實你聽

薯片在1997年7月至1999年2月出任香港回歸後首位香港駐倫敦經濟貿易辦事處處長,即香港駐英代表
都係唔夠20年呀

薯片知道有條粉皮去屍髮轆柒既理由係咁樣,佢就真係笑唔出了

真係唔怕神一般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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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11:46: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kingkong_hk #7 的帖子

公幹與調任的定義是有所分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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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12:07: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 頁 解 釋 有 關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居 留 權 的 常 見 用 詞 , 包 括 「 居 留 權 」 、 「 入 境 權 」 、 「 中 國 公 民 」 、 「 定 居 」 和 「 通 常 居 住 」 。

定 居
任 何 人 倘 若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及
在 香 港 並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限 制 ,
則 該 人 會 被 視 為 在 香 港 定 居 。
通 常 居 住
任 何 人 如 果 是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而 在 香 港 居 住 ( 例 如 讀 書 、 工 作 或 居 留 等 ) , 不 論 時 間 長 短 , 他 / 她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如 果   他 / 她 只 是 暫 時 不 在 香 港 , 仍 會 被 視 為 是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關 於 一 名 人 士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的 問 題 , 須 視 乎 其 個 人 情 況 及 其 不 在 香 港 的 情 況 , 包 括
不 在 香 港 的 原 因 、 期 間 及 次 數 ;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 及
其 主 要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地 。
然 而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任 何 人 均 不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該 人 在 香 港 的 任 何 時 間 內 :
以 非 法 方 式 入 境 , 其 後 不 論 是 否 得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授 權 而 留 在 香 港 ; 或
在 違 反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留 在 香 港 ; 或
以 難 民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被 羈 留 在 香 港 以 等 候 甄 別 難 民 身 份 或 遣 離 香 港 ; 或
在 政 府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下 受 僱 為 外 來 合 約 工 人 而 留 在 香 港 ; 或
受 僱 為 外 來 家 庭 傭 工 ( 指 來 自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者 ) 而 留 在 香 港 ; 或
以 《 領 事 關 係 條 例 》 所 指 的 領 館 人 員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以 香 港 駐 軍 成 員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或
以 訂 明 的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旅 行 證 件 持 有 人 身 份 留 在 香 港 ;
在 任 何 期 間 , 依 據 法 院 判 處 或 命 令 被 監 禁 或 羈 留 。

以上係入境處關於居留的法例,應該清楚說明港府外駐僱員符合通常居港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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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4 12:11:59 | 顯示全部樓層
做過註外國嶺屎咪大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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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叔叔 發表於 2017-3-23 20:33
郭卓堅入稟 要求頒令取消林鄭月娥參選特首資格
2017-03-23 12:23

呢條漢奸 被爆 隱瞞個人資產,  申請法援,  唔知又查成點 ?
因為有黃屍強守龍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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