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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 黃之鋒申覆核參選立會, 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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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5 10:57: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黃之鋒申覆核參選立會年齡 遭高院駁回
06月22日(三)
15:48更新14:41建立

2016-06-25_105344.jpg

【on.cc東網專訊】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現時是「香港眾志」秘書長的黃之鋒,去年表示有意在今年競逐立法會議席,惟他未達21歲門檻,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將參選立法會的年齡限制,由21歲降至18歲。高院法官今日頒下判詞,決定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就黃之鋒指規定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是對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參選權之不合理限制,又指舉證責任應在政府,去證明限制合理,現階段政府無提出任何證據支持其做法,故今次司法覆核必定有可以爭拗之處。

法官回應黃之鋒的說法時表示,黃也不否認參選年齡的確是有需要有所限制,而限制的幅度是屬於酌情的政治判斷。據歐洲議會就選舉權的報告,參選的最低年齡限制,一般應在25歲或以下,21歲正是在酌情範圍之內。而政府在今次訴訟所提供的資料,法官認為已足夠展示,21歲的參選門檻合理和合乎比例。

黃另一論點指,投票年齡與參選年齡不一致是不合邏輯,法官對此亦不同意。法官引述聯合國及歐洲議會文獻,指投票與參選有明顯分別,
成功當選者會擔任公職,責任與投票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有不同限制非不合理。

最後法官提出,就算他認為案件可供爭拗而批出訴訟許可,法庭亦不適宜自行下令,將參選門檻由21歲降至18歲,因為此乃立法機關的職責,
司法機關不應僭越。基於以上理由,法官認為黃提出的理據無可爭論,因此不受理其司法覆核申請。關於訟費問題,法官決定不作任何頒令,
換言之黃和政府將各付自己訟費。


黃之鋒在得悉判決後,表示雖不同意法庭的見解,但尊重法官的判決。他指以前法庭曾判決,在囚人士有權參予投票,故不同意法庭今次指,
有關選舉的爭拗不應由法庭處理。至於會否上訴,他指要再和律師商討,強調雖然無法在今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參選,但這不會打亂香港眾志的選舉部署,
主席羅冠聰和副主席黎汶洛仍會積極考慮香港島及九龍東的分區直選。

立法會議員蔣麗芸回應事件指,司法覆核應用來挑戰錯誤的程序,而非政策及制度,認為黃之鋒「似乎搞錯咗」。她冀對方可以努力完成學業,
出來做更多事,以獲得更多人生經驗,強調立法會許多議題都牽涉民生,如沒有人生閱歷將難以在議會發揮。



佢又花左大家幾多公帑 ?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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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5 11:13:45 | 顯示全部樓層
呢件正—怪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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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5 12:09:59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家都有份埋單,牠乃中華民族之不肖子,垃圾!
平淡是個人之福。平安是家庭之福。
平穩是國家之福。平靜是全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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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5 13:31:12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6-6-25 10:57
黃之鋒申覆核參選立會年齡 遭高院駁回
06月22日(三)
15:48更新14:41建立

係咪要判佢俾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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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6 08:11:23 | 顯示全部樓層
見到佢好想講一句,死卜街杏加橙!
香港地乜野學棍政棍狀棍神棍都有!
和平有愛佔領中出!!犯民黃尸累死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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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6 12:41:40 | 顯示全部樓層
呢条正怪獣,面目可憎小孩子,被王C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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