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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6-4-28 21:53 編輯
美法院裁決:趁人爛醉逼口交 不算強制口交
04月28日(四) 15:00
【on.cc東網專訊】 美國俄克拉何馬州的法院上月審理一宗性侵案件時裁定,如事主醉至不省人事時被強迫口交,並不構成強制口交罪。判決引來公眾嘩然,法律專家及檢察官近日受訪,質疑司法制度過時,將性侵案件的責任推予受害人。
案情指,一名17歲少年早前開車接載一名醉至毫無知覺的16歲少女。家人見少女回家後仍昏迷,把她送院檢查,發現其口部及腳部有少年的DNA。少年供稱少女自願為他口交,少女則稱毫無記憶。檢察官事後控告少年強制口交罪(forcible oral sodomy)。
不過,法官初審時發還案件。上訴庭上月24日一致裁定,檢控官在此案中不能應用強制口交罪,因為受害人全程醉至無知覺。判詞指,根據俄克拉何馬州法例,「強制」的定義須符合數個情況,而醉酒至不省人事的受害人全程緘默無發聲,不合符「強制」的定義。
塔爾薩縣檢控官本杰明‧傅(Benjamin Fu)對裁決感到震驚,他指:「強制口交的意義,應包括趁受害人醉得難以表示同意時佔便宜。直至裁決前,我仍不相信法例有如此漏洞。」他指,將焦點放於「為何受害人不能同意」,等如將責任推向受害人。
不過,有法律專家指,法庭並無錯判,只是俄克拉何馬州法例過時,應立即檢討。該州法例對醉酒後被強姦及雞姦的受害人有特別保障,但對被迫口交的卻沒有。
佢地既法例, 同香港一樣咁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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