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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 網絡23唔炒,狂炒T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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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2:18: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我終於知販民點解近日喪煲TSA

所謂網絡廿三條就表決,
美國施壓下,肛門黨等黑金販民必定要跪低支持所謂網絡廿三條 。激民因為冇收黑金,仍會拉布抗爭。
肛門黨為左減少沸青票流向激民,炒興TSA轉移視線。
網絡廿三條咁Juicy佢竟然唔炒,走去炒冇汁的TSA,一定有陰謀,大家咪上當。

反對 網絡廿三條 立法,公民黨咪跪低!

一定要睇實公民黨,佢出賣民主支持 網絡廿三條立法,佢就要票債票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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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3:11:43 | 顯示全部樓層

直覺有炒作成份同政治成份.....
但係我又唔支持TSA.  
所以, 睇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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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2-1 13:19:24 | 顯示全部樓層
TSA 2004年開始,  之前又有咨詢,  點解當時犯民+教協唔反對,
依家先嚟強力反對,  是否留待做政治籌碼, 而不是真心看待學生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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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3:38:01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政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以前好地地用學能測驗咪最好, 做乜要攪個 TSA, 仲要小三開始....
老老實實, 小三應該係 Happy mood 去學習, 冇理由咁快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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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6:29:32 | 顯示全部樓層
依家班人插考試題目, 考試局又係唔係要公開幾年試題予公眾評一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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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6:33:05 | 顯示全部樓層
資料來自香港網絡大典
「網絡23條」是指香港政府修訂部分法例,對互聯網進行規管,並把現有法例引申覆蓋到網絡的俗稱,名稱來自《基本法》中有關《國家安全法》的「23條」。

網民認為有關條例會令改圖、改編歌曲等二次創作有機會負上刑責,群起反對,結果政府在2012年5月擱置有關修訂。至2013年7月,政府再次展開諮詢,研究如何將這類「戲仿作品」豁免刑責,及後政府建議將部分特定作品,可考慮豁免刑事或民事責任。

涵蓋範疇

網民所指的「網絡23條」,包括以下範疇:

    《版權條例》(針對網上數碼版權侵權問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針對網上起底行為問題)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針對網上分享色情電影、色情圖片等物品問題)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針對網上分享未滿16歲人士的各類性資訊,及色情動漫、色情電玩等物品問題)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針對任何帶有能夠犯法的意圖的網上言論,無需任何有關的犯法行為存在)

現成法律
不誠實使用電腦罪

以往有網絡版遊蕩罪之稱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簡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在過去幾年被警方用來以言入罪拘捕網民,與一般國家的Cybercrime法律條文很大區別,歷來都惹來網民爭議。

雨傘革命其間,警方屢次利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拘捕在網上呼籲參與雨傘革命的人士,該法例變成政治檢控的工具,被包括立法會議員莫乃光在內的人稱謂「現成的網絡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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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21:06:49 | 顯示全部樓層
冇TSA咪又搵第二樣頂上
糖水滾糖魚
根本就唔會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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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06:42:57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樓主覺得其他人冇盡力「煲」網絡廿三條,可以自己開topic大講特講

只不過以樓主ge發言往績,個人唔認為你會真正關心網絡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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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2-2 13:30:0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owertvb 於 2015-12-3 09:44 編輯
vincen_k 發表於 2015-12-2 06:42
如果樓主覺得其他人冇盡力「煲」網絡廿三條,可以自己開topic大講特講

只不過以樓主ge發言往績,個人唔認為你會真正關心網絡廿三條


好提議,炒埋一碟上!
都話呢單2004年舊嘢,  依家炒熱 一定係犯民+教協 攞嚟做政治籌碼,
最好嘢就係有班愚民家長  聽哂犯民+教協講 點去攻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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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 12:24: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巨大狗大 於 2015-12-3 12:24 編輯

有心既,可以去這裡反對網絡23條聯署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 ... 3JZPFe6Zy0/view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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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3 13:14:58 | 顯示全部樓層
巨大狗大 發表於 2015-12-3 12:24
有心既,可以去這裡反對網絡23條聯署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tZu-Tj7xwkz0AoEX08EaUZH3kHeHu4lw ...


  仲有一個星期,網絡廿三條就會喺立法會進行二讀。唔知點解上一次網民們好關心嘅事到左今日都好似冇乜風聲咁,可能大家仲未知、可能大家淨係理緊TSA、甚至可能大家覺得對自己冇乜影響。但如果網絡廿三條真係成通過嘅話,我夠膽講只要你會上網你就一定睇到個分別,你一定會後悔。

  我怕我引用條文大家眼瞓,我就用最簡單嘅意思同大家講下網絡廿三條嘅影響。大家上開高登,阿寶樹熊圖依啲一定會見慣見熟,若果網絡廿三條通過左嘅話已後依啲圖就會受佢規管。你要貼又唔想犯法咩?得,麻煩係圖片上寫明出自咩戲/動畫、主角名、導演、年份、第幾集、最好連字幕係邊間電視台嘅你都同我搵埋出黎寫落去。當你寫完依一堆野再放張圖上去,阿寶我都望唔撚到啦,成幅圖除左字仲有乜撚野?咁你貼圖仲有咩意義?

  唔好以為貼圖先會出事,改圖都一樣。你覺得飢餓遊戲好垃圾,想改張圖叫佢做垃圾遊戲,放劉江華落海報上面?唔好意思,警察上門拉你啦。點解?因為網絡廿三條囉。係啊,間公司冇告你啊,佢地連你改左圖都唔知啊,但因為網絡廿三條會將一切刑事化,刑事即係政府告你,就算版權持有者覺得「你改啦冇所謂」都好,政府要告你佢都吹唔漲。你話你改圖冇做商業用途,冇搵錢?你話你有自由?警察一句「你懷疑犯法,網絡廿三條啊」就可以拉你返去。特別係成日改民建聯圖笑柒班垃圾議員高官嘅各位,政府一定玩撚死你地。而成日上高登FB食花生睇改圖睇罵戰嘅各位,冇野你睇啊,你返屋企煲劇打飛機啦。不過容許我提下你,你覺得有邊部劇好睇,你覺得RUNNING MAN有邊個位好笑都好,唔好截圖喎,唔係啪一聲班警察又破門而入的你落臭格坐返三日。到時你唔好屌啊,我警告過你啦。

  至於班離哂地嘅音樂人,你地以後唔洗為左樂器大小限制而同港鐵嘈啦!點解?你試下翻唱人地嘅歌丫,你試下放上YOUTUBE丫,你離地離撚到幾遠一樣比人拉返落黎告。告咩啊?網絡廿三條囉,你侵犯版權囉,理得你清唱定用木結他伴奏唱羅生門都好,理得你改撚埋歌詞叫埋隻歌做隨意門都好,只要曲果PART同人撞左你就係犯法。有冇諗過唱歌唱到有案底?冇諗過唔緊要,你再懶懶閒不問世事,好快你就會試到當中滋味。咁仲洗咩帶樂器返錄音室?返去做廢青啦。而果隊咩MR.我建議你地散BAND,你地好危險。

  香港個個食神上身,有咩好食有咩唔好食都一定上網講一餐。但以後唔該你收埋,因為如果你嘅行為影響到人地收入一樣係網絡廿三條當中嘅罪狀之一。如果你再敢講譚仔係劣食,如果你再敢講大家樂隻雞脾圖文不符,你洗定個八月十五準備評論下監躉飯係咩滋味啦。仲上OPENRICE?學江澤民咁講,OPENRICE你執柒左佢啦!

  網絡本身就係比大家發揮創意同批評時事嘅最好地方,而家乜都冇啦,第日乜都唔比做啦,結果香港仲有一大班人用WFC嘅態度去對依件事。醒下啦撚樣,就算你係CDROM,就算你冇創作過都好,你每日開電腦上唔上高登、上唔上FACEBOOK、上唔上YOUTUBE、煲唔煲戲同劇、搵唔搵好野食啊?網絡廿三條一實行,乜柒都冇得做啦,你唔洗旨意仲有人創作好野比你睇、你唔淺旨意搵到邊間餐廳係伏、更加唔洗旨意上網睇咸片有人分享粒SEED比你。你部電腦有乜用?冇嫁啦,玩ONLINE GAME啦。唔玩?屌,扔出街啦。上到網乜柒都冇得睇,乜撚都唔講得,之後政府做咩仆街野又會話網上冇人反對,民意一致支持,到時點搞你班撚樣都得。

  
冇權冇勢 依法辦事
高官權貴 特事特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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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6 04:46:11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 ... 3JZPFe6Zy0/viewform


聯署聲明
反對「網絡23條」 力爭「開放式豁免」

2011 年時,政府提出「網絡 23 條」賦予版權持有人「傳播權」,將所有以電子傳播方式使用版權物的行為納入版權法下規管。在網民強烈反對下,「網絡 23 條」最後被拉倒。於2013年,政府採用「公平處理Fair Dealing」豁免特定幾種創作方式下的版權使用,即「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引用」及「報導與評論時事」。我們必需指「公平處理 Fair Dealing」是限制創作的鳥籠,網民要創作就只能在政府預設的框架下去進行,不得越過雷池半步。以後,在這些豁免外的創作,包括認真翻唱、漫畫同人誌、串流打機、抒情改詞等,統統都不獲豁免,屬於「網絡 23 條」下的刑事罪行。無疑,所謂的豁免根本是限制創作及表達自由的糖衣毒藥。

鍵盤戰線與版權及二次創作聯盟為此向政府提出第四方案開放式豁免 「用戶衍生 UGC」。諮詢完結時,法案委員會收到超過 8,400 份意見書,當中9成支持「用戶衍生 UGC」。而美國德雷克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專家余家明教授亦曾多次向政府解釋開放式豁免「用戶衍生 UGC」如何符合版權國際法。其後,法政匯思亦提出引入美國沿用了 30 多年的開放式豁免「公平使用 Fair Use」,但統統不為政府接納。

政府於「網絡23條」下給予的所謂民事豁免,顯然是為版權持有人留有一手。在對比英國相同的豁免法例後,我們發現政府刻意遺漏了法例上「版權人不可以合約條款凌駕版權法的豁免」(Contract override) 的條文,意即網民或可得到版權法下的豁免而不被控告侵權,但版權人仍可以違反合約條文為由向網民作民事索償。可見,所謂的民事豁免根本是形同虛設!

近年,政府曾多次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控告網民。縱然,政府辯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適用於版權法下。但我們就發現2005 年「古惑天皇」一案中,政府曾越俎代庖為版權持有人提出刑事檢控時用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版權刑事罪交替控告被告人。由此可見,政府早有預謀將「網絡23條」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合體,成為限制網絡及創作自由的最強完全體!

在此,我們向政府強烈要求:

1. 於「2014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清楚列明「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適用於版權法;
2. 於所有豁免下加入「豁免凌駕合約條款」(Contract Override),令限制版權豁免的合約條款無效,給予真正的民事豁免;及
3. 引入「開放式豁免」(「用戶衍生 UGC」及「公平使用 Fair Use」)令創作不只局限於某幾種手法,既平衡版權人利益又能保障創作及表達自由。


我們亦懇請各議員支持「豁免凌駕合約條款」、「用戶衍生 UGC」及「公平使用 Fair Use」修訂法案。如相關修訂法案未能獲得通過,各議員務必要否決「網絡23條」,向政府表達爭取「開放式豁免」保護二次創作及網絡自由的決心。

聯署團體(排名不分先後)
鍵盤戰線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法政匯思
Um dot dot dot
米報
撐傘落區運動
學民思潮
屯門社區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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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6 04:51:12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www.pentoy.hk/%E6%99%82%E4%BA%8B/p486/2015/12/05/3%E5%88%86%E9%90%98%E7%9C%8B%E5%AE%8C%E3%80%8C%E7%B6%B2%E7%B5%A123%E6%A2%9D%E3%80%8D%E6%87%B6%E4%BA%BA%E5%8C%85/

3分鐘看完「網絡23條」懶人包

立法會下周三(9日)將恢復二讀表決被形容為「網絡23條」的「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當中網民對於「CAP圖即犯法」、「串流打機拉得」、「新舊法案分別」、「公平使用 Fair Use」等都強烈關注。有見及此,《法政匯思》為一眾網民製作懶人包,透過問答方式嘗試闡釋「新修訂」的具體內容。
什麼我們要反對?法政匯思認為:「香港人的創意是無限大的,我們都值得擁有更好的版權法。」
Q1. 轉發/分享甚至看改圖是不是要負上法律責任?

Ans: 修訂下的 28A 條第 5 款寫明「如有關傳播的內容並非由某人決定,則該人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意即分享超連結、於 Facebook 按「分享」或於 Twitter 分享其他人的推特都不屬「傳播罪」。但如把影片、相片等下載再上載分享就有可能發佈侵權物,可能有民事或刑事責任。單純觀看未有發佈及傳播則不屬侵權行為。
Q2a. 政府是否可以蹺過版權持有人或原創者,對二次創作人士或侵權者直接提出刑事起訴?
Ans: 刑事檢控權由律政司決定。一般而言,沒有版權人協助難以成立表面證供,故政府較難「蹺過版權人」提出版權下的刑事起訴。
Q2b.新修訂下,是不是改片、改歌、改圖,就等於犯上版權刑事罪?
Ans: 新修訂下,如改片、改歌、改圖屬於「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引用」或「報導及評論時事」,則可享有豁免。如作品不獲豁免,又達到「損害性分發或傳播」至「取代原作品」的程度,則有可能犯上刑事罪行。
Q3a. 在現有法例下,改圖、改歌、Cap 圖、認真製作的舊曲新詞、認真翻唱歌曲並上載互聯網是否就不會犯法?

Ans: 在現行法例下同樣可被視作侵權行為,版權人可提出民事索償。如侵權行為達至「損害性分發」,發佈者可能面對刑事起訴。

Q3b. 在新版權法下,改圖、改歌、Cap 圖、認真製作的舊曲新詞、認真翻唱歌曲並上載互聯網是否就不會犯法?

Ans: 在新版權法下,只要創作屬於「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引用」或「評論及報導時事」,該創作或可能獲新修訂版權法下的民事豁免及刑事豁免。

Q3c. 如果只是純在網上發表同人誌漫畫,不作商業用途,會否違法?

Ans: 同人誌不被豁免。所以,不論現行或修訂後,版權人都可作民事索償。如達至「損害性分發」取代原作品,則可能有刑事責任。

Q3d. 在新或舊版權法下,串流打機有否犯法?

Ans: 未修訂前,串流直播打機未受版權監管,故不算侵權。修訂後新增「傳播權」,串流直播受新修訂「傳播罪」監管,而修訂未有豁免串流直播打機,故版權人都可作民事索償。如達至「損害性分發」取代原作品,則可能有刑事責任。

Q4a. 是不是 Cap一幅圖都已經構成侵權?

Ans: 在沒有豁免及授權下,是。
Q4b. 修訂後,是不是不可以 Cap圖?
Ans: 可以。在「引用」豁免下可 Cap 圖。但引用的程度不可多於所需要目的的程度及附有足夠確認聲明(如作品出處、作品名字、原作者名稱等)。
Q4c. 引用版權作品,是否必須列明出處,否則犯法?
Ans: 是。除非「引用」作品有其他目的,或不用列明出處,例如「戲仿」、「諷刺」、「模仿」、「滑稽」、或「報導及評論時事」。
Q5. 新修訂版權法下的「安全港」,對二次創作人有什麼好處?
Ans: 網絡供應商在移除內容前給予二次創作人辯解機會。當中亦對胡亂提出移除的人士作出懲罰,有阻嚇惡意移除網上內容及濫用移除機制的效果,保護二次創作人的發表自由。
Q6. 如新修訂的版權法不是那麼可怕,為什麼我們要反對?
Ans: 第一,政府未有釐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是否適用於版權法;第二,民事豁免未有加入英國同樣條例中的「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在新版權修訂下,民事豁免只豁免版權上的民事責任,故此新修訂未能完全保護二次創作人不被民事起訴的危機;第三,當世界及多個亞洲鄰近國家已採納開放式豁免「公平使用 Fair Use」,香港的版權法應與時並進,鼓勵創意,擺脫舊模式的逐項單點式豁免。因為,香港人的創意是無限大的,我們都值得擁有更好的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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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6 18:26:56 | 顯示全部樓層
政棍,學棍真無恥,為反政府,玩埋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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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5-12-14 16:26:12 | 顯示全部樓層
教協籲杯葛TSA 教聯批煽動違專業
教聊都要插教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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