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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F1D1S1 於 2015-10-22 18:54 編輯
監警會公佈4宗警方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投訴個案調查結果,涉及19項指控,當中只得一項獲警方投訴警察課列作「獲證明屬實」,其餘均被列為「並無過錯」、「無法證實」及「無法追查」,當中包括2013年明愛學生何潔明向特首梁振英示威時,被一名男總督察三度「埋身」熊抱的案件。
報告指,雖然學聯一名幹事之後親自向監警會呈交投訴信,聲稱何潔明三度被男警「熊抱」從後箍住拖走,但監警會將個案轉交警方投訴警察課調查時,何潔明與投訴人均拒絕進一步協助調查。由於未能提供進一步資料,警方最終將案件列為「無法追查」,監警會亦同意警方分類。
另一宗則是支聯會投訴警方處理2011年六四燭光集會時的人群控制措施,涉及11項指控,全數被投訴警察課列作「無法證實」或「無法追查」。監警會稱,先後6次與投訴人、警方和警方證人會面,亦比較過之前幾年集會的警方行動指引,認為若警方當晚與支聯會能更有系統溝通,雙方可更好協調和理解彼此的應變計劃,有望減少同類投訴。
第三宗投訴涉及2011年時任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時,一名女子在中環廣場外企圖向李克強請願被捕,投訴人不滿警方不合理拘捕,但投訴警察課指涉及的3宗指項有兩宗警方並無過錯,另一項事主稱被警員在警車上粗暴將她的頭按在地上則「無法證實」。監警會認為,被投訴的警員只是按指示阻止未獲授權人士進入保安區,故認同警方指警員「並無過錯」。
唯一一宗被列作「證明屬實」的個案,是2012年6月28日有示威者在特首辦門外請願時,在場負責錄影的警員近距離拍攝示威者接受傳媒訪問時的情況。投訴人認為警方不應在示威者發表政見時近距離錄影,認為警員濫用職權。
投訴警察課指最初將投訴列作「無法證實」,並將警員近距離拍攝列作「旁支事項」,但監警會認為「旁支事項」本質正是投訴人提出的指控,最終警方同意重新將指控劃作「獲證明屬實」。監警會亦建議警方修訂錄影程序指引,除保密條款之外,指引應向公眾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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