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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29 12: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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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038 發表於 2015-8-29 04:16 
中國註冊理財規劃師協會秘書長趙良指出:
「銀行應是根據相關的方程式來計算,
而不是根據當時5萬元的購買力來計算的。」
即係叫銀行拎返 5 萬黎計利息, 而唔係用當時 5萬 = now $20 , 再用宜家既$20 計 50 年利息
只可以講, 當年析幣替代舊幣時, 應該
1. 要唔同名, e.g. 舊台幣 -> 新台幣
2. 有法例寫明新舊幣在某年某月某日以某個兌換比率做兌換
3. 寫明舊幣作廢期限
如果大陸對新舊人民幣係法例上寫明咁做的話, 咁新舊人民幣都叫人民幣, 兌換比率係 1:1
不過銀行要用到當時購買力黎重新計過, 即係無白紙黑字寫低過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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