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於 2014-2-16 15:35:44
|
顯示全部樓層
依家辦報比以前簡單得多, 報錯亂作都唔使上身
一、1984 年之前 殖民統治前期:嚴厲苛刻的傳媒
在英國人統治香港的近 150 年中,港英政府在政治上一直奉行著「無民主,
有自由」的制度。香港的政治制度建立於兩大憲制性文件《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和《皇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之上(陳昌鳳,1997:238),這兩大
檔貫串著「香港主權在英國統治者手中」的殖民主義原則,並且一百餘年並無重
大改變。港英政府在鞏固其殖民主義的統治權力的同時,在經濟政策上,實行市
場經濟,推行「積極不干預」政策。
一百多年來的殖民統治,使得香港新聞傳媒呈現出複雜的特點,也不可避免
地帶上了殖民地媒體「有自由無民主」的烙印。於是,在這種狀況下發展的香港
新聞傳媒規制也較為特殊。一方面,港英政府為了維護其統治權威,制定苛刻
的新聞事業管制法例,另一方面它又秉承英國的「新聞自由傳統」,奉行「立
法嚴、執法寬」的方針。(陳昌鳳,1997:237)因此,在此時期,新聞傳媒只要
不違法,不危及英國人的統治基礎,新聞媒體均可自由發表言(一)報刊規制的收緊
在早期,香港報業采行自由報業體制,享有言論自由、辦報自由、出版自由,
獨立於政府,受法律約束。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令當時的中英矛盾更顯
突出,雖然英國得到北京保持現狀的承諾,但是仍然加強對中共政權的防範。於
是,報刊規制也相應收緊。
1951 年 5 月 17 日,香港立法局通過了香港殖民地統治以來最嚴厲苛刻的管
制條例——《刊物管理綜合條例》。該《條例》規定,報刊必須向政府註冊登記,
港督有權根據他對媒介的社會效果的估量而決定接納、保留或吊銷報刊的註冊,
且在內容上也進行了非常苛刻的限定。它的出臺有很強的針對性,主要是為了限
制當時香港「親中」的報紙及「左派」言論。該條例最早應用於 1952 年的「三·
一事件」所引起的「大公報案」,《大公報》被判停刊半年。後來,由於中國政府
的強烈抗議,停刊令才未完全執行。(陳昌鳳,1997:52-53、240)
1967 年發生「反英抗暴」事件,港英政府將暴動的主要原因歸結于政府與
百姓之間的溝通鴻溝。於是港英政府加強各級部門的公關工作,各部門均設有公
關部,重組和擴展政府新聞處(Government Information Services),由政府新聞
處統籌一切政府消息的發佈和宣傳活動。此後政府新聞處成為是政府的出版、宣
傳及新聞機構,主要職能為設定輿論方向,控制政府新聞的發佈與流通,向新聞
界提供大量宣傳稿,為政府做公關宣傳。
http://ccs.nccu.edu.tw/UPLOAD_FI ... ER_FILES/1263_1.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