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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岐視殘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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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4 12:23: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最近有殘疾人士控告居住屋苑岐視,原因是屋苑原本設計如通道,升降機,會所等設施不方便他們使用,但屋苑因不願花費鉅資去改裝,例如要用大量人力物力,只為滿足一兩位租客訴求,屋苑管業處有權拒絕嗎?究竟怎樣才算合理訴求?法例有何指引?
有碗話碗,有碟話碟
發表於 2013-8-6 19:22:05 | 顯示全部樓層
兩日無人答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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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8 16:22:5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imontonysoup #1 的帖子

摘自平機會網頁:-

問:        這法例對我有何保障?
答:        法例可保障你在下列範疇免受歧視、騷擾或中傷:
--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        教育
--        進入、處置及管理處所(處所是指任何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
--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        大律師的執業(指提供大律師見習職位和訓練等)
--        會社及體育活動
與你有聯繫的人士也在這些範圍內受到保障。

問:        我是輪椅使用者,我是否有平等機會進入及使用公眾地方及社會設施?
答: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建築商及物業管理公司,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難,否則,他們應提供殘疾人士可使用的出入通道。例如通道應設置斜道,以方便輪椅使用者使用,建築物內亦應最少有一部為輪椅使用者而設的電梯。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注意為殘疾人士提供無需別人幫助的通道是重要的。同時,在適當的出入通道上加設扶手,或避免擺放障礙物,如花盆、垃圾筒等,以避免阻礙肢體傷殘人士的進出。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 ... al%20estate%20agent,%20landlord,%20tenant,%20or%20home%20buyer

社會進步,所以立法保障殘疾人士,規定發展商或管理公司有責任方便殘疾人士出入公眾地方。哪怕是一個兩個殘疾人士,都應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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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8-9 01:33:17 | 顯示全部樓層
多謝師兄賜教。
小弟仍有疑問,以上述個案為例,私人住宅和公眾地方及社會設施在此法例下有無不同?
此外,所謂「不合情理的困難」如何界定?應否考慮工程難度,費用,業主負擔能力,和改裝後興訟者實際方便得益?換言之,如果花百多萬去改裝而興訟者只租住一兩年,又對付款的業主們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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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9 18:41:3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simontonysoup #4 的帖子

我搵唔到有關呢個問題嘅案例。不過平機會自己有份文件(改善舊建築物的無障礙通道 -
2012 年 5 月 15 日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 改善殘疾人士無障礙通道及設施小組委員會會議)咁講:-

"2. 平機會在 2012 年 2 月提交立法會.. 的文件中指出,根據現行法例和政 策,1997 年前的建築物無需自發地設置無障礙設施。而透過向平機會 提出殘疾歧視投訴的方式來處理關於無障礙通道的廣泛問題,未必是 個有效的方法。因為此類以投訴為本的方式,每次只能處理一項個別 問題,單靠執行《殘疾歧視條例》並不能全面和廣泛地改善 1997 年前 的建築物的通道問題。
3. 在上述文件中,我們建議政府應考慮立法,規定所有 1997 年 前的建築物逐步設置無障礙設施和採納通用設計的概念。
...
6. 據了解,本地 1997 年前的建築物是符合當時的建築物法例和 規例,而當中有一些建築物是建於複雜的地勢及/或有限的土地上。在 這些情況下,由於地理位置本身的限制及技術困難,糾正一些 1997 年 前的建築物通道障礙的問題未必可行。事實上,《殘疾歧視條例》第 25(2)條訂明,如任何處所的設計或建造方式,令任何殘疾的人士不能 進入;而將該等處所改動以使其可讓殘疾的人士進入,會做成不合情 理的困難,便屬例外情況。

7. 除了技術困難外,很多人都明白,要改善舊建築物可能涉及 相當多的費用。假如沒有被投訴,一些建築物擁有人,特別是小業主 及/或依靠微薄積蓄來維生的年長業主或住客,是難以負擔或不願意支 付費用去糾正通道障礙的問題或改善建築物的通道。財政方面的考慮 是建築物擁有人會否主動糾正 1997 年前的建築物通道障礙問題或改善 通道情況的主要障礙。"

由此可見,按現時法例,97年前起嘅樓根本唔使設置無障礙設施。似乎係有投訴先至要做。而且可以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 25(2)條睇下有無豁免。

全文見: http://www.eoc.org.hk/eoc/upload/2012511162833164791.pdf

閣下個講法,係假設個屋苑永遠只會有果個投訴嘅殘疾租客,兼唔會再有殘疾人士居住。

如果各業主每戶夾啲錢可以令啲殘疾人士方便啲,都應該係好事嚟架。大吉利是,今日屋企冇人有需要,第日可能會有。無需要嘅時候夾錢好似係唔公平,咁有需要嘅時候係咪要佢一個人俾晒呢? 佢無能力俾晒係咪就由佢唔方便出入呢?人人夾少少容易啲呢, 定係所謂『用者自付,佢死佢事』好啲呢?

社會進步,唔係淨係指經濟改善,亦包括思想進步。希望閣下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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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8-9 18:50:11 | 顯示全部樓層
beyond_i 發表於 2013-8-9 18:41
回復 simontonysoup #4 的帖子

我搵唔到有關呢個問題嘅案例。不過平機會自己有份文件(改善舊建築物的無障 ...

多謝師兄詳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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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累, 係時候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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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0 10:11:00 | 顯示全部樓層
beyond_i兄講得好岩
人的文明係須要發展的
所以設立平等共容的設施係正確的
不過
由於歷史問題, 以及其他因素
政府係執行上係應該有酌情權的
所以有25(2)的豁免
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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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2 20:39:31 用手機發表 | 顯示全部樓層
回答得好詳細,多謝來自: iPhone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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