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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5 18: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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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前傑志球員「史畢斯」事件的調查報告
香港足球總會早前接獲來自三間甲組球會就前傑志球員「史畢斯」事件的投訴,其中兩間球會主要投訴傑志球會聘用沒有任何香港工作簽證的球員,而另一間則懷疑傑志已違規註冊了五名外援球員。
為處理上述投訴,足總成立了獨立調查小組並展開跟進工作,收集及研究相關證據後,已將完成的事件調查報告在今年四月十一日的足總董事局會議上呈交。
根據調查報告結果顯示,該事件並沒有觸犯足總既有的任何條例,因此董事局決定不會對該球會或球員作出任何處罰。
關於在註冊球員的條例上,足總規例的第11條(2)(a)已明確闡釋合約(職業)球員的定義,至於註冊本土球員的條例亦可在第14條中找到,第15條(1)更作進一步解釋「會方註冊本土球員」中的「任何人士在香港出生」,即該球員必須出示任何於香港出生的證明文件(出世紙)。
事實上,足總早於二○一二年七月十日召開的會議上提及,明確指出在合約/本土球員的註冊手續過程中,會方必須具備及呈交相關文件予足總,而具法律效力的香港工作簽證並非必須的證明文件。換言之,只需會方呈交所有相關文件,足總秘書處便會遵循固有程序,為合約/本土球員辦理註冊手續。
經此一事,足總深明事件充分反映了目前規例尚有可改善之處,因此已展開註冊球員條例的修訂工作,並以此為鑒。
此外,足總將不會就球會、球員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之間所引起的任何爭議作出評論。
HKFA 2013-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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